拓展深化“益心为公”志愿服务
时间:2023-08-10  作者:邱景辉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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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的检察公益诉讼探索实践——

拓展深化“益心为公”志愿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广大志愿者奉献爱心的重要渠道。要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更好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专章中将“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作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

伴随着“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在全国推广运行,志愿服务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化学反应”,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催化剂”作用下明显加速,并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效应”与“亲和力”不断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绽放文明之光。

还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检察为民底色

“检察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美好生活”是“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新时代标志性写照。现实生活中,防治大气、水、土壤、海洋、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污染,保护食品、药品、国有财产、个人信息、农产品质量等公共安全,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垄断、网络暴力等违法乱象,维护英雄烈士、军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以及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打造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无障碍环境,保护、传承、利用文物和文化遗产……这些国家大事或者身边小事,和每个人利益攸关,但如何应对公益损害、维护公共利益,个人往往无可奈何、爱莫能助。对此,检察机关践行人民至上,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磋商、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督促、支持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等方式,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惩治和预防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违法行为,协同共治,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的检察为民。

做好这项“功德无量的事业”,如果离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就难以实现更好更快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随着业务规模增长和案件范围拓展,专业力量不足、监督本领恐慌等问题越发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支撑。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建设,推动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更加成熟定型的顶层设计中,专门提出“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助力协同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将全面运行“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作为战略性重点工作,目的是组织志愿者在线索反映、专业咨询、参加听证、问卷调查、评估办案实效等环节发挥作用,引导公众广泛有序有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自2021年局部试点、2022年在长江经济带正式运行到2023年全面推广,全国检察机关一手抓志愿者入库扩容,一手抓基层检察院激活到岗。截至2023年8月4日,各地共录入“志愿者人选库”101427人;志愿者共提报线索10843条,正式推送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的高质量线索共6218条;各级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案件专家咨询网共发起案件咨询、邀请参与听证、邀请跟踪观察共计2148件。2023年8月7日揭晓的由最高检在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大学、湘潭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设立的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中心)联合评选的“2022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以及60件优秀案例中,呈现出“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参与及其贡献日益成为检察公益诉讼“标配”的发展态势。

越来越多的志愿者“为了公众的利益”,借助检察公益诉讼这一“捍卫公益之诉”,及时有效推动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在奉献爱心、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增强了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生动写照。

分解: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创新助残志愿服务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是志愿者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检察机关招募“益心为公”志愿者成立志愿服务队伍辅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突出亲历性与公益性,兼顾专业性与代表性。即,通过在最高检创建的由“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公益诉讼线索研判系统、检察时空地理平台等部分组成的“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上注册使用,结合线下具体活动,志愿者可以亲身参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某个环节、某项工作甚至全程参与某个案件办理、某次专项行动,直接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办案辅助,间接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服务;通过协议约定和常识培训,引导志愿者维护超越但包含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帮助检察官更加精准规范地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不同领域,对应志愿者相关职业、专业、特长、兴趣,分类组建若干志愿者工作组,增强志愿服务的质效;志愿者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不同地区、党派、阶层、群体,共同为公益保护凝心聚力、尽心尽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体验式监督”“沉浸式办案”,也将成为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标准动作。

具体到助残志愿服务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中,既有专家学者,也有残障人士。在参与监督办案并以案释法方面,相关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积极协作配合。正是因为有了志愿者的监督、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成为公益司法保护制度创新在人权保障领域生动实践的标志性成果。

化合:为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志愿服务是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承载着“天地之大德曰生”“正德、利用、厚生、惟和”这样重视保障生存、成就人生、绵延生命的中华文明,“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是谓大同”这样的价值追求。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志愿服务大有可为。

一方面,加强公益司法保护日益增长的志愿服务需求,鞭策和引导检察公益诉讼不断拓展深化“益心为公”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例如,结合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关于“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的规定,推动做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另一方面,志愿服务作为与捐赠、资助等方式并列,由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法律行为,需要防控侵权甚至腐败风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监督保障志愿服务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实践中,志愿服务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有关法律关系不够明晰、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应急机制不健全、激励保障不充分、社会持续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仅依靠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难以有效解决。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吕世明提出了《关于志愿服务立法的建议》。目前,立法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落实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工作,已经写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各地检察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将为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立法完善积累经验。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

[责任编辑: 王渊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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