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之要在“阅”证
时间:2023-06-09  作者:蒋毅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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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基础性工作,阅卷能力直接关乎检察人员办案水平。如何通过阅卷“寻找漏洞”,应是检察官的看家本领。在此,主要以民事检察监督为例。

一是全面审查,精准穿透。靶向监督个案,必须厘清案件事实,强化证据认定,全面审视案件。就此,需要从个案庭审笔录原告起诉意见中发掘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根据争议焦点,探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焦点,进而判断证据真伪、证明力大小。

因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切实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具有全面保护人民合法民事权利的功能,也是积极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体现。这就要求在阅卷审查案件时,抽丝剥茧地分析、归纳、厘清各种权利义务对应的法律关系,有效利用穿透式监督,探查案件本身是非曲直。

二是回归案件本身,准确把握证据三性。首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是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有力证明,证据的真实性首先表现为其载体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同时其内容也是对待证事实的客观反映。其次,证据来源形式上必须合法,特别是书证来源应当合法,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对于书证,须审查出具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比如,一份由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因鉴定单位缺乏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最后,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及其要件、合法来源要求,在阅卷时要注意把握关联性。在个案中,需要着重注意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如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则应予以排除。

三是与时俱进,做到有的放矢。鉴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证据的规定可能有新的要求,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要注意其中新变化,应当及时对应。不仅要分析卷宗中的有形证据,还要分析取证程序合法性、合理性,进而确定证据效力。

综上,阅卷是书面审查核实原审证据的基本方式,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事后的外部监督,应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分析证据真伪,鉴别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最终确定个案裁判是否正确。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赵衡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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