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听证程序机制 助推司法公正“看得见”
时间:2023-06-07  作者:余键平 林小梅 刘佳柱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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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听取案件利害相关人及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一方面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另一方面能够落实普法责任,通过以案释法来促进矛盾化解,预防违法犯罪,发挥促进诉源治理的作用。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践化与具体化,也是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通过开展听证为群众合理表达诉求提供法律渠道,能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听证能够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检察听证将审查案件模式从单一决定转化为多方参与,把案件审查处理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全面听取当事人诉求,充分考虑听证员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促进检察办案司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规范,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

检察听证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配套机制保障性不足。开展听证工作,检察官需要制定听证方案,确定、联系并协调听证会参加人员,提前做好案件审查形成意见,准备听证会议,实践中基本全程“包办”,既要专注案件审查质量,又要确保听证过程顺利。个别检察人员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不够熟悉,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听证。有的检察人员对听证信息登记不规范,存在错录、漏录情形。检察实践中,有的内设机构人员思想认识还不到位,认为听证工作是办案部门的事情,属于检察官办案的环节,配合与支持力度不够,存在检察官“单打独斗”现象。

以案释法存在局限性。根据《规定》第19条规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而在实践中,公开听证案件存在公开程度不广、措施不足、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一方面,听证活动缺乏规范的公告发布程序,仅在本单位公示栏发布听证信息,公告时间较短,宣传力度不够,除听证员、案件关联人员外,普通群众难以及时获取听证信息;另一方面,听证活动结束后宣传的策划与组织力度不够,方式单一、创新不足,在社会公众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有限。

纵观存在的问题,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实践中,有办案人员对《规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等规定未能学深学透,理解掌握规定、执行落实规定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听证员的科学选聘、培训制度、监督管理等尚未建立,常态化开展听证工作不够的原因,还有制度设计尚待完善,配套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的原因。笔者认为,开展听证工作需要同步建立起硬件设施及其管理规定,人员保障、专项经费保障、后勤保障等有关制度不够完善,一定程度影响听证工作开展的规范性。

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路径

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听证保障。一是进一步推进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听证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听证工作。如因地制宜制定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案件听证工作规程等,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拟开展听证案件的审核把关,明确“应当听证”“可以听证”和“不听证”的案件范围。二是完善听证审批机制,扎实、规范推进听证工作。要真正选择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纠纷突出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听证。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公开听证,要有针对性地安排特定的普法对象旁听,力求取得“公开听证一次,警示、教育、震慑一片”的效果。三是建立听证保密制度。检察听证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开展的审查活动,有的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如审查逮捕听证案件,有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等,基于案件保密的需要,相关案件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仍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对因参加听证知悉的案件内容严格保密。要建立听证工作保密制度,签订听证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保密义务、保密纪律、责任追究等内容,可以更好规范听证工作。四是强化硬件支撑,加强听证配套保障建设。加强听证专项经费保障,强化听证室和连接中国检察听证网建设,推动建设符合要求的听证室全覆盖、网络互联。积极探索开展远程听证、检察听证直播等,推动听证由“线下”向“线上+线下”融合的模式转型,扩大听证影响力。

统筹司法资源,提高听证能力。一是锻造过硬队伍,全面锤炼提升检察官政治能力与业务能力。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听证工作亦是如此,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司法民主、善做群众工作方面。实践中,要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观摩、业务实训、模拟听证等活动,适时开展听证业务专题培训,统一同类案件的听证工作标准,不断提升检察官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释法说理能力。二是统筹司法资源,建立市级听证员库。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工商联、高校、科研院校等部门的联系,组织听证要多邀请具有代表性、专业性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应当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市级院应充分发挥统筹作用,逐步健全、完善上下一体、横向贯通的听证员数据库,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学者等主要群体,建立完整的听证员库。

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广泛传递检察声音。在听证方式上,要进一步扩大公开听证的范围,完善和细化公开听证前公告制度,拓宽检察听证公开途径,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听证公告,向社会公布听证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灵活采用“下沉式”听证,将听证场所“搬到”村(居)社区,发挥基层贴近群众优势,提高普通民众参与度,扩大检察工作的民众知晓度,以公正赢公信。在公开听证案件选择上,要注重结合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政策、举措,更好地传达检察服务保障民生的政策、理念。在听证宣传上,要及时选择、编发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既可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又能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宣传阵地传播检察声音,讲好检察听证故事,扩大公开听证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促进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助力诉源治理。

(作者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赵衡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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