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字时代法律监督新模式
时间:2023-03-22  作者:翁跃强  来源:检察日报-数字检察专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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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理念 能动检察 服务国家治理

构建数字时代法律监督新模式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我们要努力构建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数字检察新模式,这是以类案监督为治理场景,树立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的理念,更好激发检察内生动力,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多元力量,形成战斗合力,促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地带、公共利益保护缺位等难点、痛点的系统治理,成为服务国家治理的检察新方案。

◎每一名检察干警要在案件办理中,始终胸怀“国之大者”,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路径,用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把着眼点放在解决社会治理难点问题、构建社会治理有效机制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价值,实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共赢发展,凝聚社会治理共识,真正实现以“我管”促“都管”。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如何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如何抓住新机遇破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的核心问题,是数字时代全体检察干警都要认真思考的政治之问、法治之问、检察之问。

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牢固树立数字检察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把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单独列出,充分反映数据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创新驱动、社会治理的独立要素、关键引擎,也是数字时代大国竞争的核心战略资源。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组建国家数据局。这都充分说明,我们已经加速步入数字时代。此外,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首次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被赋予了更大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在此背景下,最高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跟上、适应数字发展大势,充分挖掘、应用大数据,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这就是检察机关应势而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检察方案。

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关键在转变理念。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数字赋能监督、监督服务治理”的重要意义,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检察官要树立数字理念、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切实认识到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变量,是打开法律监督新天地的“金钥匙”。每一名检察干警要在案件办理中,始终胸怀“国之大者”,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路径,用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把着眼点放在解决社会治理难点问题、构建社会治理有效机制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价值,实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共赢发展,凝聚社会治理共识,真正实现以“我管”促“都管”。

能动履行检察职责,构建法律监督新模式

法律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实质上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的治理过程。以往工作中因理念、手段和工具的欠缺,导致监督的主动性不足、系统性不足、深层次不够,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不深、不透。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我们要努力构建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数字检察新模式,这是以类案监督为治理场景,树立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的理念,更好激发检察内生动力,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多元力量,形成战斗合力,促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地带、公共利益保护缺位等难点、痛点的系统治理,成为服务国家治理的检察新方案。

一是辩证认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当某类型犯罪在相近周期内不断复发,说明司法惩处的深度还不够,没有找到根治的“良方”。所以,我们将新型法律监督的实现路径设定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互为积极作用,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类案监督中实现批量的个案正义,共同达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例如,在传统模式下办理诈骗个案时,更多是就案办案,对照刑法第266条分析个案事实是否符合入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新模式下,要进一步梳理概括此类犯罪的共性特征,建立数字监督模型,用算法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批量类案监督线索,依职权主动监督办理个案的同时,以大数据思维溯源类案滋生社会治理层面的原因,使类案能够同时进入司法和社会治理视野,实现预防犯罪和根治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必须要站在国家治理高度,既要以惩治违法犯罪抓末端、治“已病”,还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积极服务社会治理,抓前端、防“未病”。

二是辩证看待能动履职和依法履职。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根本属性,能动是法律监督属性的根本体现,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应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拓宽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将监督工作从事后的、节点式的监督,转变为动态的、全流程的“穿透式”监督,这些既是能动检察的重要体现,更是数字检察的应有之义。但能动检察不是全能检察,不是代替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相关职权。检察机关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责,监督的落脚点是基于“四大检察”,监督的突破点是破解、预防社会治理层面隐蔽性、深层次等问题,监督的出发点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通过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为发现犯罪提供样本,为系统治理提供方案,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有益路径,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三是辩证实现依法监督与合作共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权除了公诉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对法院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监督等,还包括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督促其纠正的职能。而新型犯罪行为,经常利用数据壁垒、监督盲区埋下“陷阱”,这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监督被监督机关依法行政,固然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但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要正确认识到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治理、服务国家治理。检察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协同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来揭露利用管理漏洞逃避政府监管、逃脱司法处置等行为。如此,既秉持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也坚持了以“我管”促“都管”,与行政机关共同治理,形成社会治理数据资源共享机制,从而打开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工作新格局。

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做深做实做强数字检察

数化万物,万物皆数。全社会的数字化转型趋势已不可逆转,新组建的国家数据局将负责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当前数字检察工作既有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又有最高检党组的决策支持,还有一线检察官的迫切需求,可谓是天时地利人和皆备。要想真正做好数字检察工作,就要牢牢把握“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在一线办案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完善其体系。

首先,业务主导是根本。不少地方业务部门觉得数字检察与自己无关,让技术部门、案管部门牵头,导致构建监督模型工作进展缓慢。实际上,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数字检察是一项系统工程,以业务为主导,必须“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检察官是模型架构师,在办案中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以人民为中心,共同分析问题,提炼要素特征,归纳筛选条件和关键词,构建监督模型,溯源社会治理。实践已证明,应用数字检察的大数据监督模型,使以往不易发现的“空壳公司”进行涉税犯罪、虚构长期租赁合同损害债权犯罪、恶意利用劳动权益保护的“用工碰瓷”等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取得了既是检察官预想的又超出意料的办案效果。没有检察官的一线办案和业务思索,模型就是“花架子”和“蜡枪头”;有了业务需求,监督模型就会与业务实践彼此成就,相得益彰。

其次,数据整合是基础。检察机关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需建立“数据池”,集纳检察内部数据、外部共享数据和社会公共数据,逐步形成有序利用数据资源的良好生态。从各地工作实践看,数字检察办案需要各种数据来支撑,本地引进的成熟模型也需要本地数据来碰撞筛选得出监督线索,没有数据这个“米”,监督模型这个“巧妇”难以为“炊”。为打通检察业务内部数据的壁垒,最高检已印发《关于做好检察业务数据返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院将业务数据返还给市县级院使用;对于特别需要使用跨地区、跨条线数据的,可通过申请审批使用已办结的案件数据。对于外部数据,各部门对数据共享的法律依据、数据应用目的和数据安全均有不同程度的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一把手”亲自抓,亲自部署、协调政法行政机关共同行动,获取监督所需的外部数据,才能破解数据应用难题。

再次,技术支撑是关键。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数字检察对于推动检察信息化工作发生“质变”,真正实现与检察业务耦合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发挥技术的支撑保障作用。需掌握三个关键:关键之一就是技术路线的选择要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经济适用才是真正过“紧日子”,才能把钱花在刀刃上。近期,各地正在下大力气准备2023年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出现了极个别地方花大价钱买模型、为参赛而参赛的情况,已经被及时制止。关键之二就是技术路线的选择要松耦合。模型运行平台底座要灵活普适,推广应用的优秀模型要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移植应用。关键之三就是技术路线的选择要实事求是。据初步统计,监督模型大体可分为简单模型和复杂模型,目前全国约800个监督模型,其中90%的模型是单表、两表关联应用,剩余的10%是需要通过编程软件研发的复杂模型,此类复杂模型原则上由省级院、市级院统一研发,监督模型必须杜绝为了研发而研发,或一味追求高大上的情形。

最后,重在应用是方向。数字检察工作必须以应用为核心,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思考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如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来展开。数字检察不是“形象工程”,决不能搞“花架子”。有的地方为了考核评优,把监督模型作为任务层层摊派,有的地方为完成任务,研发模型完全不考虑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既浪费了宝贵的经费,又没有发挥任何作用,甚至起到了反作用,这些情况必须杜绝。最高检将梳理法律监督模型目前的应用情况、开发情况和下一步需求情况,归约、整合、完善、推广,把各类资源尽最大可能投入应用侧,提高一线干警获得感,减轻下级检察院负担。

时代眷顾奋斗者,星光不负赶路人。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新模式必将从根本上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 李娜 高航 王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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