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检察创新
时间:2023-02-16  作者:刘品新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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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同样以其作为标识性概念的理论创新为显要。这一术语能够妥当地概括我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的新型法律监督探索,且符合用作法律概念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数字检察可以拆解为不同的要素进而构成类型化体系。有些要素是个性化的、关键性的,且形成一个完整而稳定的架构,主要包括检察大数据、批量异常案件发现模型和人机耦合技战法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党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这些重要部署直面“更加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核心命题,为全体检察人出了一套“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的时代问卷。数字检察正是全体检察人争取考出好成绩的答题方向。数字检察“发轫于新时代科技革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已经展现出重要的实践与理论创新价值。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践创新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一般认为,现阶段数字检察同大数据法律监督具有基本一致的内涵和外延。笔者曾将后者定义为以大数据及相关科技为支撑力,以多案监督为着力点,以促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大目标的高级法律监督。结合后一概念作对照理解,能够获得对数字检察更为直观的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监督办案就好像农耕,不掌握春种夏锄秋收传统知识、基本农技不行,但信息化时代,必须用科技、大数据手段提升质效,才可能提高‘产能’!”作为当代检察监督办案的“科技、大数据手段”,数字检察在各项探索中获得国家战略顶层设计的指导,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框架设定和强力推进。它经由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等活动持续传导,得到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行动,带有检察条线上下共频的鲜明特点。更重要的是,它由检察机关的行动辐射至相关部门、行业,带动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力量协同投身于国家、社会治理的数字式转型,成为促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联合举动。

第一,它将法律监督由单维改为多维。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对法律监督的革新再造。相比于传统法律监督而言,它推出了聚拢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之全部或部分于一体的新型监督。如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运用政府补(救)助大数据等办理一批专项监督案件,将人社局基本养老金等“政府补(救)助资金领取者信息”同死亡人员信息等“不符合政府补(救)助资金领取者信息”进行碰撞分析,筛查出不符合条件的、违规领取政府补(救)助资金的人员,一并开展后续调查。之后,由刑事检察部门提出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等的刑事检察监督,由民事检察部门针对生效裁判案件中出现当事人违规领取医保资金情况的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等的民事检察监督,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必要时,还可以由行政检察部门寻找有关行政机关被诉形成的相关行政裁判文书,并启动专门的行政检察监督。法律上监督的多维变化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仅是量增,实乃产生聚合反应的质变。

第二,它将监督融于检察办案中。过去,检察人员将监督有机融入检察办案的着力点不多,数字检察则锁定了将监督融于办案的一条崭新出路。这一改变得益于以数据驱动为基础的新范式的构建和运用。展开来说,传统法律监督以当事人申请监督、提出控告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为起点,由专门部门分别承担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情形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等;现在的数字检察则强调检察机关对各种大数据的分析研判,该项工作因需要人机协同而促进了监督同办案的有机融合。这样一来,检察业务部门通过专门调查,参与、推动或承担监督活动成为必然。如前述关于运用政府补(救)助大数据等办理专项监督案件的实践中,无一不需要检察机关不同部门的办案行为与监督行为的实质融合。

第三,它将条块分割的治理结构变为一轴多元的共治结构。相比于其他力量推动的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而言,数字检察的特色在于依靠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的共治结构。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积极参与治理并成为重要力量。但这一工作不是由检察机关单打独斗完成的,而是由参与诉讼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负责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共同完成。该结构特别强调“建设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积极关系”,追求“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赢则共赢,损则同损。”仍以关于运用政府补(救)助大数据等办理专项监督案件的实践为例,这不仅在当地形成了检察院首创、地方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大协同,而且受到最高检的关注和推荐,引起人社部等部委的重视并出台相关文件,将推动全国范围内形成关于涉刑人员等违规领取养老金问题的治理闭环。

可以说,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践创新,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之路,将有力助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它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检察工作和治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助力创造契合数字科技潮流的人类文明新形态。

数字检察是检察系统孕育标识性概念的原创性理论创新

数字检察同样以其作为标识性概念的理论创新为显要。所谓标识性概念,是“理论体系建构、话语表达和思想理论传播的核心元素”。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则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要义,是回答好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的需要。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生动实践,数字检察成为国内起源、国际接受的标识性概念。

关于概念在理论建构中的重要价值,英国牛津大学玛丽斯教授指出:“‘概念’在理论形成前就像一幅地图,能够让我们走入正确区域,并进行定位。”数字检察是囊括“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大数据助力法律监督”“大数据+检察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检察监督智能化”“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数字赋能监督”等实践萌芽的高度凝练。这一术语能够妥当地概括我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的新型法律监督探索,且符合用作法律概念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

数字检察可以拆解为不同的要素进而构成类型化体系。有些要素是个性化的、关键性的,且形成一个完整而稳定的架构,主要包括检察大数据、批量异常案件发现模型和人机耦合技战法等。检察大数据是支撑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模型建设及实操运用的海量数据;批量异常案件发现模型是数字检察的重中之重,要求模仿检察官甄别异常个案的思维方式或者按照“(海量)信息数据输入——程序处理输出”的路径,归纳提取出异常案件特征的数据化实现;人机耦合技战法是先由系统推出批量异常案件的线索、再由检察官从多角度介入开展后续调查的两步法流程。它们三位一体,形成数字检察的基础骨架。洞悉这些关键要素及其关联规律,可以强化对数字检察概念的认识。

不仅如此,数字检察在探索发挥治理优势时也会进一步孕育一些虽小微、但亦具有创新性的概念。例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多案纠错”概念。数字检察针对法律适用方面有问题的多案,既包括不同诉讼主体参与的批量异常案件,更包括同一诉讼主体参与的批量异常案件。某省级检察机关借助政务数据云监督模型研发“大数据综合决策分析系统”,据此发现并建议移送被错误处理的一批案件,这就相当于一批案件被整体性纠错。如此“多案纠错”的效果,会产生远超个案监督的、辐射社会治理的效力。又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类案防错”概念。数字检察要避免再发生一批类似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监督管理漏洞、相关制度不健全等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时,可以直接向其制发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这是检察机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类案防错。它实现了监督范围的突破和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达致穿透式治理——即穿透问题促治理的理想状态。

玛丽斯教授打过一个比方:作为理论形成前的“地图”,概念“不能替代人们亲自对地形的查勘”,“反过来可能导致人们调整或优化地图”。数字检察被用作标识性概念并附生一批小的原创性概念,意味着这一重大创举不能仅被认定为检察机关的“家务事”,而必然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

以数字检察彰显检察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的重要使命和责任担当,检察机关正在显作为,必有大作为!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 张宁 王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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