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金融犯罪特点及司法应对
时间:2023-01-17  作者:刘克强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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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方式实施的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金融犯罪。湖北省汉江地区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占比较大,民营经济较为活跃,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犯罪特点明显。为此,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有针对性地采取司法应对策略。

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对象主要是集资参与人,且以老年人居多。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有一定闲散资金、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等特点,假借义务诊疗、志愿服务等形式,通过虚假宣传投资养老项目,以定期返利、提供服务为诱饵,承诺支付高额收益,诱骗老年人投资。

二是犯罪手段信息化,犯罪套路更新快。随着互联网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环节,犯罪分子由利用传统的融资媒介实施集资诈骗逐步升级为利用互联网平台,采取冒充公检法诈骗、医保社保诈骗、金融交易诈骗等方式,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三是法益侵害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受害群体主要是退休老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也有公务员、城市白领等不同身份的人群。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少数人会损失上百万元,且每起案件的被害人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主观故意认定难。涉众型金融犯罪存在大量现金交易,查清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款的去向存在较大困难,难以证实大量的钱款是否用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投资项目等合法经营。

五是资金流向复杂,追赃挽损难度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发时,集资款或被用于发放前期高额利息,或被犯罪嫌疑人用于个人挥霍,造成巨大的资金缺口,难以追回。犯罪嫌疑人将资金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还会导致无法查明资金去向。部分案件即使追回部分赃款,但因涉案人较多,追回的赃款只能按比例返还。

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投资渠道狭窄,受短期获巨利心理驱动。犯罪分子抛出的“有高额利润且投资无风险、投资便利的优质项目”,对于投资渠道狭窄,又迫切希望找到一种高收益、稳定保本的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来说,具有一定的诱惑。在贪利和侥幸心理支配下,投资人的投资行为理性不足。

二是金融法律知识供给不足,风险预测能力较弱。金融理财宣传不足,民众对金融机构的新业务、新业态了解不多,难以区分合法投资与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金融法治宣传不足,金融政策解读不够,民众识假防骗知识储备少,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弱。

三是社会资金供需矛盾,滋生违法犯罪土壤。一方面,企业需要资金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供给不足,有的企业便通过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融资;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散资金需要保值、增值,但银行存款利率低,民众一旦遇到自诩高回报率的投资游说者,往往会基于贪利而盲从。

四是协调联动不够,金融监管乏力。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公司的注册登记,不对公司注册后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进监督。因人手有限,金融监管部门把监管重点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方面,对日常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完全展开,各部门间缺少一套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运转的协调机制。

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司法应对

一是查清资金去向,精准惩治犯罪。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通常不主动供认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前介入,围绕资金流转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由侦查机关商请金融机构协作配合,依托反洗钱工作平台和统筹调度优势,重点围绕资金流出、回流等关键节点,调取资金账户交易明细,查清资金流向和流转过程,将资金流向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人员提现记录等相互印证,精准认定犯罪性质,夯实追赃挽损证据基础。

二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正确认定主观故意。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背景、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追究以及吸收资金方式等证据,结合其供述,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实际经营状况、资金流向、归还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初始阶段犯罪嫌疑人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应当区分前后两阶段,分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并罚。

三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公安机关按照“应追尽追、能追尽追”原则,实现涉案财物扣押、冻结全覆盖。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依法提前介入,在证据收集方面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并对追赃挽损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主动加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沟通,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家属积极配合退赃退赔。检法两家做好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衔接工作,为后期及时扣划、提取相应款项、开展司法拍卖变现工作打好基础,依法推动涉案财物处置。

四是坚持宽严相济,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处理。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从严打击。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如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

五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重大案件进展情况,依法提前介入。同时加强与法院、党委、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专业咨询、案件研判、定期通报等长效协作机制,共同研讨执法司法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把检察办案与释法说理、风险防控、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等工作结合起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引入公开听证,同步开展以案释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马菲菲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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