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时间:2022-12-05  作者:高一飞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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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准确”二字。这要求在新时代十年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上,以钉钉子精神,把司法责任制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遵循权力运行规律和司法规律的要求,是由司法规律决定的,是由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的权力运行规律决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逐步推进,不断深化。

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性改革卓有成效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措施。”

2015年,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随后,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和其他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同步向纵深推进。在司法责任制方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确立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司法责任机制;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完善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截至2017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4444名,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9大改革领域、129项改革任务,司法责任制等四项基础性改革得以有效落实。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党的十九大报告将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提升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2017年8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同年11月2日,上海正式发布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136项细化改革措施。

随着改革深入推进,权责平衡难题、监督制约难题、案多人少难题亟待解决。在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对“三大改革难题”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前两个难题实际上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难题。中央政法委提出,权责平衡难题的解决方案是: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监督制约难题的解决方案是:强化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强化惩戒问责、强化执法司法公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表现就是要在四项基础性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党的十九大期间,一系列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措施相继出台,从制度上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以钉钉子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准确”二字。这要求在新时代十年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上,以钉钉子精神,把司法责任制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从四方面发力:

加快构建执法司法责任体系。2021年7月24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司法责任制的内容是科学界定执法司法责任,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明晰、层次分明的责任链。司法责任制主体包括了司法机关执法司法各个环节中的各类人员,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政治责任、办案责任、监管责任、层级责任。要围绕“督责”“考责”“追责”三个关键环节,建立严格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具体机制。目前,关于人员分类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具体机制已初步确定,还要在责任体系的科学性、落实的具体机制上下功夫。

完善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机制。2020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要求,加快构建与新的执法司法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完善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机制、完善政法部门之间制约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政法各系统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智能化管理监督机制。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既是政法领域改革的基本内容,也是政法领域其他改革的前提。如果没有制约监督,就没有司法廉洁、公正,其他改革的推行就失去了基础。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健全和完善五大监督体系,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要将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全面付诸实施,将执法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22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归根结底就是要“规范用权”。对于如何规范用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深刻认识执法司法权力鲜明的政治性、厚重的人民性、强烈的法治性,始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要在立案受理、查明事实、涉案财物管理处置、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既是两项独立的任务,又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才能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例如,“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既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基础。2021年,“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关于加强检察人员离职从业审批监管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离职从业行为限制清单》等,通过一系列举措全面准确解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中的难点、堵点。以上具体措施,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也是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在司法责任制的其他环节也应当采取类似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

新时代以来,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抓住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实践难题。只有通过不懈努力,取得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功,才能最终取得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才能最终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者为广西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张宁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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