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行监督适应取保候审适用新常态
时间:2022-11-30  作者:叶燕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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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在降低取保候审适用门槛、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有效监管、完善取保候审执行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取保候审新标准,切实解决取保候审范围扩大之后的监管难题。

准确适用,确保取保候审成为司法“新常态”。过去,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采取“正向规定”形式,即明确规定“可以取保”的适用条件及类型。诚如学者所言,“正向规定”模式存在某种不足,其弊端体现在“所列准许取保候审的情形极为有限”,导致“大多数情形被排除在取保候审之外”。为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规定》将“社会危险性”作为决定是否取保的主要标准,并明确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即“应当取保”,这一规定有助于缓解“取保难”的问题。可以预见,在《规定》之下,过去一些不准予取保的情形可能因为《规定》的实施而获准取保,特别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经过风险评估,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那些离开户籍地但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流动人口”,也有望在《规定》之下获得更多的取保机会。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取保候审标准的变化,是司法机关必须直面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准确理解取保候审新标准的变化,科学理解“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积极探索“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机制,通过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动形成取保候审“新常态”。

完善执行,推进各项执行措施的规范运行。对于取保候审的执行问题,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执行规范,实践中对被取保候审人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明晰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助于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有效监管。例如,针对实践中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实施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对“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又如,针对异地执行的衔接问题,《规定》明确了被取保受审人的及时报到义务以及不遵守报到义务的法律后果。再如,针对实践中被取保候审人不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情形,《规定》也加大了对被取保候审人违规的惩处力度。根据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具体情形,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暂扣保证金或没收保证金(全部或部分)的处罚,等等。

可以看到,《规定》在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制方面着墨颇多,对于强化取保候审的监管效果而言意义重大。

强化监督,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有效监管。如前所述,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有望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对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发现应适用而不适用或者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等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推动取保候审适用的常态化、规范化。不仅如此,也必须高度重视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问题。目前,大多数地方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仍停留在“人盯人”的层面,缺乏科学的手段去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动进行有效监控。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需要跳脱出传统的监管思维,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数据监控能力。事实上,目前诸多地方检察机关探索了对非羁押人员的数字化监控手段,例如杭州的“非羁码”,重庆的“渝e管”等等,对于强化被取保候审人的数字监管效果显著。

增进沟通,确保取保候审工作多方“共赢”。2020年1月18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在贯彻落实《规定》的过程中,要加强各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各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此为总原则进一步明晰“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尤其是要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强化沟通,凝聚共识。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各机关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取保候审适用的多方“共赢”。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赵衡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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