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有效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监督
时间:2022-11-30  作者:谈信友 顾家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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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坚决惩治和防范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灰色“产业链”,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全国检察机关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开展了全链条、集中化打击。这是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的客观要求。

笔者认为,对恶意诉讼进行监督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现难。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主要基础是原始民事侵权诉讼及相应裁判文书,但获取完整的裁判文书需要法院的支持,而且在不了解案件特点的情况下盲目从海量裁判中筛查恶意诉讼线索无疑会导致效率低下及鉴别精准度不足的问题。二是认定难。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核心要件是权利人明知其无权利基础或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该主观恶意往往需要详实的客观证据予以充分印证。对于商标、专利这类需登记方授予权利的知识产权,与权利基础有关的申请材料由相应行政机关保存。在以专利、商业秘密为客体的恶意诉讼案件中,可能涉及在先技术方案或设计与涉案权利的比对、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等专业性判断,检察机关既不直接掌握相关证据材料,亦欠缺技术鉴别能力。三是打击难。由于恶意诉讼系披着合法维权外衣的权利滥用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故在判断过程中需格外审慎,划清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之间的界线。从本质上看,恶意诉讼发生的根源可能在于授权阶段的疏漏、代理机构的寻租等社会层面因素,因此通过传统的审判监督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着重社会治理方能正本清源。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路径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协同治理是当前纾困解难的最佳路径。对此,检察机关应始终以突破检察机关单独监督的局限为导向,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升认定鉴别精度、加强源头治理力度,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治优势。

一是与法院有效沟通,优化监督模式。裁判文书是检察监督线索的重要来源。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论是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整体特点还是对个案诉讼过程中的细节均有直观的了解,是协同治理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与法院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有助于完整获取案件数据、及时掌握线索、统一恶意诉讼认定标准。协作内容涵盖以下方面:加强检法衔接。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对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的,及时移送线索以供审查。如恶意诉讼线索涉及伪造印章、虚假诉讼等情形,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达到入罪标准的,则应作为刑事犯罪线索移交,进一步开展民刑衔接工作。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合规制度建设、法律知识储备方面较为薄弱,收集在先使用等证据能力有限,如被提起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可在必要时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支持起诉、反诉,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探索现有规则的完善。根据监督情况,就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认定规则和侵权赔偿规则的改进空间与法院开展联席研讨会议,合理确定判赔金额。

二是与行政部门互通,加强监督力量。权利基础是否存在是恶意诉讼审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可以尝试通过与行政部门建立联络机制、签署备忘录协议等形式优化以下几方面工作:加强线索移送工作。对于监督工作中需要审查权利基础的,可以联系行政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程序性文书等;对于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恶意的权利人或代理公司的,可以将名单告知行政部门,要求其加强在后续工作中对前述申请人的审核。引入诉前保障程序。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类无需实质审查的权利,他人恶意申请并用于诉讼的概率相对较高。对此,可与专利行政部门商议在申请人认为其专利有价值而欲启动侵权诉讼程序前,引入实质审查程序,确认进入诉讼程序的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继而从源头防止恶意诉讼的孳生。

三是与社会组织同治,实现溯源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产生的动因是为获取非法利益。审判监督是一种事后规制,而要实现事前预防,则需联合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规范及管理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约束权利滥用行为。对于著作权领域而言,基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及数字环境下侵权难度的降低,不乏将他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诱导他人使用作品并提起诉讼者的出现。对此,可与版权行业协会及集体管理组织沟通,将注明作品来源与通知删除规则转化为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和报酬分配制度,平衡产业发展与权利保护的冲突,通过集约化管理降低维权的肆意性。

对于商标权和专利权领域,权利的申请及维权往往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执行。对于多次故意代理恶意诉讼案件并从中获利的机构或个人,可联系行业协会公布失信名单。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严格审核,杜绝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权利转让和收购,健全评估机制,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要点

一是建立合理筛查机制,实现精细化摸排。考虑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在检法协作对民事案件开展排查的过程中应兼顾监督质量与效率,构建合理的排查标准,采取先粗后精的方式,先利用大数据挖掘并锁定具有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之嫌的当事人和涉案权利,再进一步予以精细化审查。可予以考量的初步筛查标准包括:诉讼频次、撤诉率、代理人资质和赔偿金额。对于同一主体在短时间内大批量针对同一权利客体提出诉讼的情形、大批量维权后大批量撤诉的情形、知识产权代理人资质具有缺陷或曾代理过恶意诉讼案件的情形、索赔金额明显过高的情形予以重点关注。

将可能存在恶意诉讼的案件范围限缩后,再从权利基础、撤诉理由、赔偿条件等角度出发,通过进一步分析权利获取时间及前后经过、权利基础是否被质疑及质疑情况、各诉讼期间专利效力情况、撤诉是否具备合理理由等,全面细化审查,确保精准发现、定点突破。

二是根据治理主体的不同类型和层级,开展专业化分工。由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整治所涉及的领域广、范围大,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参与主体的类型和层级,因事施策,合理分工。法检机关应起到牵头作用,引导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证据线索或进行相应整治。其中,基层检法机关可根据所辖区域受理案件特点,选择数量较大且审查难度相对较小的某一特定类型案件进行专项整治;中层检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对疑难复杂程度较大、与城市定位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有关的涉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展集中筛查;市级检法机关宜对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畅通上传下达渠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会商研讨疑难问题等。

三是区分诉讼行为中的恶意程度,采取个性化监督。在实践中,部分诉讼行为尚未构成恶意诉讼,但仍具有一定危害性,协同治理的重心在于清除症结、治理源头,故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应根据其恶意程度灵活采取监督措施。

对于生效裁判中,权利人恶意提起诉讼,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并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造成被告利益损失的,可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

对于在权利申请阶段即具有恶意的情形,如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规范其代理行为并跟踪其整改进度。如此类现象较为多发普遍,则应将其作为行业问题,向有关行业协会沟通反馈,落实整改机制。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责任编辑: 赵衡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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