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化解相对不起诉案件矛盾风险
时间:2022-11-28  作者:刘少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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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性”防范 □“实质性”化解 □“靶向性”干预 □“一体性”协同

四方面化解相对不起诉案件矛盾风险

刘少军

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尚待时日,相关配套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不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矛盾风险防控压力,特别是被害人的情绪安抚、权利救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成本担负和社会危险性消除,成为检察机关需要重点面对和重视解决的问题。以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矛盾风险防范化解为例,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做好相关工作:

强化“前瞻性”防范

风险评估制度化。建立完善风险研判评估机制,对拟不起诉案件从政治、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一案一研判”“一案一评估”,并适时将研判评估的意见融入案件审查报告。研判评估要深入、全面,既注重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案件承办人等的意见,又要广泛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等的意见,还可探索借助智慧检务辅助软件等作出更为全面、深入、客观的综合评估。

预警提示精准化。制定拟不起诉案件矛盾风险量化评估工作指引,根据案件不同类型,明确研判重点,全面准确收集掌握各类风险因子,以指标量化的方式作出科学评估,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出一般、较大、重大等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等级,“一案一策”制定防范预案,适时发出预警提示,跟进处理,做到风险隐患发现早、预警提醒早。

防范处置流程化。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建立矛盾风险登记、告知制度。对拟作不起诉可能引发矛盾风险的案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或上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横向联动,共同做好矛盾的防范化解工作。

强化“实质性”化解

检察听证诉讼化。结合检察职能,以公开听证为抓手,通过公开听证诉讼化解决不起诉制度外溢效应。要细化明确不起诉案件听证范围、流程,做到应听证尽听证。要突出听证的专业性、中立性,结合不同案件类型,根据听证拟解决问题、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听证员,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业检察官制、检察委员会审议制。要突出听证的规范性、实效性。在听证前,及时将案件材料送达听证员,并做好沟通;听证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既把案件“办得准”,又把案件“说得清”,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要突出听证的便捷性,通过上门听证、听证会进社区、网上听证等方式打造“家门口听证会”,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公信力。

释法说理专业化。要创新文书说理机制,规范不起诉法律文书格式、要素和内容,加大对文书说理的强制性责任要求。同时,明确送达方式、权利告知等要求。积极探索案外“五心”矛盾化解法,即“热心”“耐心”“公心”“细心”“诚心”,以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清的方式,把法律政策讲清楚、案件事实讲明白、事理情理讲透彻。

权益保护最大化。充分考虑不起诉案件当事人利益关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被害方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好和解,促进谅解。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破解因赔偿金额存在争议而一时难以和解等问题。

强化“靶向性”干预

关怀救助精心化。加强对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心理疏导,通过建立“心理矫护基地”、开设“心理课堂”、引进心理咨询师等方式为受害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心理辅导。加大对被害人物质损失追偿力度,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不起诉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积极推动将不起诉案件被害人纳入国家救助体系。

刑行衔接机制化。相对不起诉是对构罪人员的出罪处理,避免刑行责任倒挂是基本的司法立场。要规范刑行衔接机制,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促使其认罪悔罪。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探索“不起诉+公益服务”实质化运作机制,对被不起诉人真诚悔过,自愿提出承担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劳动或服务的,委托有关部门予以安排并监督评估,防止“一放了之”“认罪虚化”等问题。

社会处遇多样化。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罪化处理并不意味着其完全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要探索建立相对不起诉与社区矫正无缝对接机制,将被不起诉人纳入社区矫正,防止其由于管控脱序再次犯罪。建立不起诉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掌握被不起诉人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建立健全被不起诉人社会救助体系,对无固定居所、无稳定收入等生活确有困难人员,积极协调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组织给予帮助救济,教育引导其更好融入社会。

强化“一体性”协同

检侦沟通常态化。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凝聚共识。通过同堂培训、情况通报、协作配合等解决办案理念、法律适用等认识不一致问题。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坚持工作重心前移、化解举措前置,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适时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检调对接无缝化。注重借助外力,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和特点,邀请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行业中介、双方亲属等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争取法律援助支持,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促使和解由当事人“意气之争”转变为专业化协商,让双方当事人感到利益有保障、结果更可信。

部门联动合成化。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对不起诉案件背后需要联合化解的重大矛盾隐患、信访、控告、多头管辖案件,紧紧依靠党委和政法委的组织领导、公检法机关的通力合作,提升矛盾化解合力。强化风险隐患动态管理,对化解难度较大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原办案单位、控申部门等成立专班,加强联动,横向协作,共同落实好化解稳控措施。

(作者为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张宁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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