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优公益诉讼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时间:2022-11-27  作者:李小峰 赵婷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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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这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基层检察机关将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基层检察机关应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优势,助力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获取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的渠道有限。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发挥能动职能特性,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性组织沟通协调,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增强案件线索来源制度性保障。同时,要积极发挥公益诉讼志愿者团队作用,选聘热心公益的网格员、社工等作为公益诉讼观察员,选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线索的发现渠道。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核实极具专业性,基层检察机关应在广泛借助“外脑”的基础上,有效凝聚检察“内力”,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业务协同机制,形成案件调查“未检+外脑+其他业务部门”的联合调查机制,保证案件事实调查专业性。如陈仓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案件中,抽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联合未检干警组成调查组,共同调取物证,又借助法医鉴定中心对文身颜料进行了鉴定,保证了案件事实调查的专业性。

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需要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协同配合。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协同而非追责”的工作原则,以深化检察监督为出发点,引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联合执法、事前磋商、事后跟踪、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形成各类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是要强化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救济以及公共利益的社会救济。因此,检察机关应始终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锻造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检察队伍,建立完整有序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干预、生活安置、就业指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多元救助体系。在办理未检公益诉讼案件中采取多元化救助方式,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注重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注重对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以期达到“双赢多赢共赢”办案效果。

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透过个案办理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以小案件推动大治理。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能动职能,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增强社会治理水平,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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