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科研规范化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09-27  作者:赵宪伟 张扬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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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科研介乎基础研究与工程建设之间,是连接基础研究、学术研究与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从这个角度上讲,检察科研工作以支撑检察业务为主要目标,是典型的应用型科研。因此,准确理解检察科研工作的定位,深入探讨检察科研的成果范式,对做好检察科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科研工作的定位和目标

检察科研以技术为基本面,这里的技术并不局限于刑事技术,还涵括了以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主要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随着检察业务的不断拓宽和科学技术水平日新月异的发展,检察科研工作的覆盖面也日益丰富。笔者认为,检察科研需要紧紧围绕三个定位或者目标而展开:

一是研究解决检察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专门性问题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诉讼中办案人员无法认定的非常识性事实问题,需要借助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其专门知识进行鉴别,为定罪量刑或作出其他处理提供专业判断依据。此类问题更多地表现为跨领域、跨学科,往往需要通过学科交叉及技术攻关解决专门性问题从而有效辅助办案。

随着检察业务的日益发展和科研工作的进一步深化,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某项专门性问题的需求日益凸显,成为当前数字检察工作面临的重要命题。

二是研究解决现有工程项目中急需的技术路线验证或者相关接续研究。以检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例,现有工程项目中的基础性问题逐渐凸显。例如,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各个系统呈现分离式运维现况,如何更好地建立数据协同机制,实现统一运维管理,这并非当然的成熟技术,有必要通过科研渠道予以支持。同时,现有工程项目中遇到的验证性问题同样需要研究解决,在已有工程项目建设上沉淀的技术应用方法,还可以进一步对其进行验证研究从而检验成果的有效性。除此之外,对现有项目的接续研究或者外延需求,也需要在工程建设的基础上边应用边创新。例如,针对已运行的12309平台某些功能进行深化,可以通过科研课题来确定具体深化目标进而实现创新;针对汇总收集到的各类举报线索信息,通过自然语义方面的研究实现智能分类、汇聚和研判,这既是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难点,也是业务工作中的痛点。此类研究能很好地契合法治信息化进程中的实际需求,具备较强的科研价值。

三是适应检察工作发展方向,鼓励和扶持前沿技术在检察工作中落地应用。检察工作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息息相关,社会生产生活领域的新技术运用,要么以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形式出现在检察办案中,要么以“建设项目”的形式出现在检务工程建设领域。因此,检察科研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不断鼓励和扶持人工智能、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应当树立“场景驱动”理念,推动以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为依托的应用场景建设。必要时,组织实施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应用场景落地,大力提倡前沿技术在检察工作中落地应用,扎根实践,强化科技引领,全面提升检察科研工作的研究水平和质效。

检察科研的承载途径

当前,承载检察科研工作的具体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基本科研课题。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基本科研课题来源于中央级科研院所,偏向于公益性研究,是应用型科研的实施路径之一。重点围绕解决基础性、前瞻性及创新性研究。其特点为轻量化、体量小、灵活性强。同时,研究成果具备可落地性、可转化的特征。基本科研课题的承担人员主要是从事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人员,保证其在支撑检察业务上的定位较为精准,蕴藏着可以孵化为大型创新研究项目的潜力。

二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重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从基础前沿、重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面向检察领域的重点研发计划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检察工作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其特点为承载体量和经费较大,应用前景广阔。由国内专业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共同组队承担实施。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整体服务能力。

三是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发布的课题。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官学院每年发布的课题,主要以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研究新时期的检察政策、执法理念和实践方法。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虽更多地偏向于法学理论、检察理论、社会科学等领域,但也可结合检察工作特点,探索开展科学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方面的研究,拓展检察科研的思路和领域。

四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开科研课题。国家有关部委、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每年都会向社会发布公开课题。我们以前较少关注这些渠道,一方面因为精力不足,另外此类课题以往较少涉及检察工作需求。随着近年来检察工作的发展,很多其他领域的科研成果也逐步为检察工作所用,因此,也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关注。

检察科研成果的主要范式

合理规划检察科研成果的范式,从管理的角度对课题进行精准引导显得尤为必要。结合检察工作和检察科研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检察科研在成果范式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满足检察工作需求的应用软件。通过检察科研渠道形成的应用软件,其目标定位应是聚焦解决检察业务中的某个具体问题,具备一定的探索性,在实施方式上应区别于工程建设,成果主要表现为“点的突破”。

2.可被普遍或附条件调用的功能接口。具有稳定性能和并发能力的软件接口,是连接应用与应用、应用与数据、数据与数据的主要方法。其特点是体量可大可小、灵活性高,在接口内可以不断完善和迭代内部逻辑,对外输出和参数调用则稳定、规范,这将是检察工作环境下非常重要的信息技术应用模式。

3.标准规范和技术模型。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标准规范,形成领域内较为完善的遵循依据和指导,可以提升检察技术的整体能力和工作质量。此类预期成果具有多种形式,如办案指引、标准规范、检验检测方法、技术指南等。此外,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数字检察监督模型也是未来检察科研的重要成果形式。构建标准规范体系、研发和复制推广高价值的大数据监督模型是不断循环完善的过程。

4.知识图谱。建立检察知识图谱的核心是提供知识流动规律从而加快知识的使用来为检察工作创造实际价值。检察知识图谱不应是静态的,其应具有可成长性和必要的数据和案例支撑,在输出成果方面,也适合采用第三方接口的方式呈现出来。

5.装备设计方案或者原型。从科研的角度而言,检察科技装备的设计方案或者装备原型要具有检察业务属性和行业特点。从装备设计角度而言,要符合装备设计规律,应当在示范验证、规模化、产业化投入方面提出基本条件或者要求。

6.专题数据库。以检察内部数据资源为主、融合借鉴外部支撑力量,研发打造具有检察监督特色的专题数据库,形成检察机关数字监督产品。经过深加工的专题数据库更加符合行业特点,也更能突出检察监督的属性。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体现检察工作特点,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监督资源为检察工作提供支持。

7.区域性示范。检察科研成果需要结合成果的实体属性及定位合理选定示范区域展开示范应用。针对不同形式的科研成果可以采取多样性的示范应用。特别是前沿和新技术引进方面,更应当通过区域性示范获得更为实际的应用效果,判断是否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空间。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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