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诉讼化模式提升听证质效
时间:2022-05-20  作者:朱铁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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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听证作出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规定。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听证尽听证”要求,检察听证该采取何种模式运行,笔者拟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为例加以探讨,以期能有所裨益。

检察听证具有多重功能,不同类型案件检察听证应各有侧重,以凸显其各自特性和规律。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活动,检察听证将以往书面审查为主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变革为检察机关主导下多方参与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对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意义重大。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听证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通过听证,检察机关既可以全面、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客观公正的结果;又可以开展针对性释法说理,组织和解,消弭疑虑、解开心结,促进案结事了,增强结论的公信力。对于当事人而言,检察听证具有保障权益的功能。当事人通过参加听证,充分陈述请求、事实和理由,全面说明情况,知悉办案过程,有利于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而言,检察听证具有促进司法民主的功能。对于社会而言,检察听证具有司法公开的功能。通过公开听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媒体可以旁听,还可以依法进行直播或者录播,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理。

《规定》对检察听证程序作出了统一规范,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等常见听证案件类型,涵摄“四大检察”。“四大检察”同属检察职能,但都具有自身特定的功能定位、运行规律、监督规则、方式方法。与此同时,相应类型案件检察听证的参与主体、所处进程、听证对象等方面亦存在不同。开展不同类型案件检察听证,应立足各自功能定位,在相应的听证员选择、工作重点、是否公开听证上也要体现不同之处。如对终结性案件的听证,应更多注重释法说理、说服引导;对非终结性案件,应更多注重多方兼听、举证示证和咨询论证等。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具有自身特性,应采用诉讼化模式运行,以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根据《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试行)》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的特性主要表现为:主体上的中立性,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介入,与参与各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保持中立态度,居中判断,平等对待各方。对象上的特定性,主要针对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的生效裁判。目的上的针对性,听证是为查明事实或解决争议,重点围绕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开展。结论上的决定性,即在程序上启动审判或终结审查,听证决定一旦作出,便具有程序上的终结性。

《意见》明确要求“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强调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性”,提升抗诉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启动监督程序要求更加严格、慎重,避免不当抗诉影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权威。诉讼化模式运行听证,强调检察机关居中主持下的两造对抗,事实、证据等在听证环节得以充分展示。理越辩越明,通过陈述申辩、开示质证、证人作证、调查核实、发问询问等诉讼化模式听证,直接听取各方意见,兼听各方诉求,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有了更加直接的办案亲历性,听证员对参与各方情况有了更加切身的体验,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了更加理性的看待。检察机关在兼听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案件有了更加全面认识和评价,所作出的决定也更加精准。实践中,提请抗诉的案件大多补充了新证据,此类证据是提请抗诉的重要依据。通过诉讼化模式听证,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更加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精准监督,促进矛盾化解。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采取诉讼化模式运行,并不意味着要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全相同。相较于封闭式书面审查,诉讼化模式听证具有直接、对抗的特点;相较于严格的开庭审理,诉讼化模式听证则具有简便灵活、适用广泛的特点。

采取诉讼化模式开展听证强调实质化,辅之以相关机制保障,以充分发挥听证最大效能。检察听证流程,一般为:听证程序启动→听证前准备→听证程序运行→形成决定。听证程序一旦启动,检察官应核实清楚案件事实,梳理好争议焦点,以便为后续听证程序运行聚焦争议问题。在听证程序运行这一关键阶段,借鉴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关新证据要出示在听证会,申辩意见要发表在听证会,争议问题要查明在听证会,结果要形成在听证会。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诉讼化模式听证效能能否充分发挥,也依赖于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笔者建议:一要建立对抗式听证机制,让两造双方陈述己方意见,提交相关证据,反驳、抗辩不利于己的意见、证据。二要健全听证员工作机制,对听证员的选任、培训和退出进行统一规范。如在听证员的选任上,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对于专业化能力要求较高,是否具备化解民事纠纷的专业知识就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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