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需要有刑事检察思维
时间:2022-05-18  作者:叶永革 罗关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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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令人深恶痛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2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均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发挥民事检察职能,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既是检察机关做强民事检察的现实需要,更是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的重要举措。

如何质效并重办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民事诉讼有着明显不同于刑事诉讼的办案理念和规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告不理、处分原则、优势证据规则、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等。这些理念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也有体现,如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既体现时效理念,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对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也不宜启动监督程序。但民事虚假诉讼有别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无论是双方恶意串通还是单方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民事虚假诉讼,其基本逻辑结构都是让法官受欺骗,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裁判结果,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如固守一般的民事诉讼办案理念,将难以办好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刑事检察的能动监督、主动调查取证、突破优势证据规则追求客观真实等办案理念,对办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因此,笔者结合成功办理多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经历和体会,认为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需要借鉴刑事检察的办案思维和办案理念,能动监督,积极作为,有效破解证据和事实认定上的难题,以求准确、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

首先,借鉴刑事检察主动查明事实理念有助于发现民事虚假诉讼。要办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识别和发现虚假诉讼是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正常获得诉讼信息、介入诉讼仍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无论是双方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还是单方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虚假诉讼,因经过精心包装而很难被发现,利害关系人难以“穿越”诉讼信息壁垒,发现并识别虚假诉讼,只能停留在怀疑层面。刑事检察中的主动侦查思维、排除合理怀疑的办案理念,有助于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发现虚假诉讼。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在三天时间内连续书写两张内容完全相同的借条,且在收到出借人通过第三人转来的出借款项后,又立即取出现金存回到该第三人的银行卡上,这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做法。办案人员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异常表现,发现出借人如此操作的目的是通过制造银行转款记录,取得出借资金的交付凭证,逼迫借款人书写借条,并与银行转款记录相印证,从表面上看,就是一起正常的民间借贷,进一步调查就会发现,双方之间存在高利借贷的事实,放贷人将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转变成正常的民间借贷,妄图通过诉讼途径获取不法利益。

其次,借鉴刑事检察主动侦查搜集证据理念有助于调查虚假诉讼。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还对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破坏,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加之,受虚假诉讼影响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难以向有关单位收集获取关键证据材料,如果不是凭空捏造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也难以借助公安机关力量收集证据材料。此时,民事检察部门借鉴刑事检察引导侦查、补充侦查的主动取证办案理念,有助于收集固定证据,从而认定虚假诉讼事实。如在一起质权优先权民事诉讼案中,女儿向父亲借款,并将名下一辆汽车质押给父亲作动产质押担保,当女儿不能归还借款时,父亲起诉女儿并主张对车辆的质权优先受偿。女儿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该案涉虚假诉讼,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主动调查发现,双方虽签有书面的质押协议,但通过调取女儿居住小区的监控视频发现,案涉车辆一直由女儿在保管和使用,并未实际交付父亲。检察机关重新收集的证据证明本案并不符合动产质押的交付和占有条件,从而启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程序,督促法院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也明确指出,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符合某些情形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再次,借鉴刑事检察证据确实充分理念有助于证明民事虚假诉讼。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效果的重要指标是法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并改判,而确实充分的证据是法院改判的关键。刑事检察强调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等,用全面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为民事检察部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提供了参照。如只遵循优势证据规则,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要让当事人信服并让法院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相当困难。因此,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应秉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理念,多方收集证据材料,并提交再审法院,将有助于再审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改判,从而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也体现了对证据收集方面的要求,如对于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借鉴刑事检察追求客观真实理念有助于认定虚假诉讼事实。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民事诉讼中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查清每一起案件的客观事实,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通过预设的证据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即采信优势证据证明的事实,也称法律真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基本一致。但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获得有利的裁判结果实现不法利益,往往通过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或虚构案件事实,使裁判认定的法律真实背离客观真实,甚至与客观真实完全相反。而刑事检察追求全面调查,最大限度还原案件的客观真实,排除合理怀疑,实现对刑事被告人准确适用刑罚。该办案理念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对于办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有重要参考价值。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就是要揭开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面具,还原案件本来的事实,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真实。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当然期待司法机关基于客观事实作出认定,当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背离或相去甚远,又如何让人民群众从司法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借鉴刑事检察追求客观真实的办案理念,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也能体现检察机关对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的追求。

与审判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治理相比,检察机关所处的阶段、面对的问题及扮演的角色均有所不同,检察权运行的主动性、职权主义特点,区别于审判权的中立性、被动性,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可主动审查、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偏重于对虚假诉讼进行纠正和打击,法院更注重对虚假诉讼的防范,以及发现虚假诉讼后通过依法裁判对其进行规制。同时,检察机关集民事、刑事检察两权合一的优势,在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促使生效裁判得以纠正的同时,还要注重与法院、监察部门密切联系,在案件发现、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发现深层次的违法犯罪线索,构建全方位的监督、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格局。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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