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数字赋能优势 提升监督质效
时间:2022-05-16  作者:柴峥涛  来源:法治日报
【字体: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柴峥涛

大数据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科技翅膀”。为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大数据战略”和浙江省委推进数字化改革全面贯通、集成突破、集中展示部署安排,温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引领、撬动、重塑作用,进一步夯实先行基础、补齐短板弱项,主动作为、守正创新,持续放大数字赋能优势,推动法律监督质效跃升,努力完成“实现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率先成势”的目标任务。

一、深化认识、强化担当,推动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在“全面贯通”上率先成势

数字化改革是重大集成创新的硬核改革,是运用系统观念、系统方法推动重大改革的生动实践。深刻把握数字化改革的实质内涵,全面贯通是推进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重塑变革的基础前提。做好数字检察的全面贯通,重点要在理念共通、成果共享、工作共融三方面下足功夫。

注重统一思想,做到理念共通。“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是数字检察的价值指引和实践导向。“数字赋能监督”主要是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监督模式从案卷审查、个案监督向数字赋能、类案监督转变,“监督促进治理”则是检察监督的重要价值功能和数字检察的重要落脚点。不同于党政机关围绕“办事”展开的数字化改革,检察机关数字化改革主要聚焦“找事”,即找出社会治理的共性问题和普遍漏洞,推动“一件事”多跨场景改革,助力解决各类社会治理问题,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注重复制推广,做到成果共享。数字赋能法律监督,让检察工作由原来的追求个案正义向实现更具普遍意义的数字正义延伸,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体制优势,按照“一域突破、全市共享”的思路,以“数字之眼”直击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的薄弱地带、公共利益的弱项短板、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等,把一地一域类案监督的“点”拓展为全市各条线系统治理的“面”,形成数字办案的规模效应,进一步推动数字监督“盆景”成为“风景”“全景”。

注重多跨协同,做到工作共融。多跨协同是全面贯通的应有之义。对内,要开展跨条线协同监督,推进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实体运作,组建数字办案单元,打破条线固有分工、业务固有流程,促进信息互联、线索互送、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现“大数据战略”背景下的“三查(审查、调查、侦查)融合”牵引、“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对外,要开展跨场景协作治理,通过对每一个罪名、每一类犯罪数据展开深度挖掘,发现社会治理的问题与漏洞,为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监督线索,通过跨条线的融合监督,协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跨场景社会治理,实现刑行共治。

二、靶向聚焦、精准发力,推动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在“集成突破”上率先成势

数字化改革既是“蓝海”,又是“无人区”,虽前景广阔但没有经验可供借鉴。深化数字检察,必须靶向聚焦、精准发力,善作善成、久久为功。要明确把数字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抓细,既要加强系统性谋划、抓好全局性统筹,又要聚力重点任务、推动集成突破。

攻坚数据共享难题。当前,掣肘数字检察工作推进的最大难题,就是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工作办法》)的出台,为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要落地落实《意见》、用足用好《信息共享工作办法》,就要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以数字办案需求、具体场景应用为重点,创造性落实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所需执法司法信息的共享机制,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实质落地。

建设重点监督应用。应用建设不是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要精准对接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以聚焦重大需求、注重多跨协同、体现管用实用、打造典型应用、展示改革成效作为标准和要求,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建设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让每个应用都在支持监督办案中产生高质量、人性化的效果,让党委政府认同,让人民群众有感。

组建数字办案单元。数字检察要求每条业务线、每名检察官都把数字办案作为日常工作方式,做到“人人都是数字办案员”。“全面贯通”的特性决定了数字办案的组织架构不同于现有的条线划分和部门设置,必须组建与之相适应的数字办案单元。要明确工作职责、量化目标任务,以重点监督应用为体,以类案监督、融合监督为要,打造集成式、扁平化、轻量级的数字检察办案单元,推动数字办案渐成习惯、蔚然成风。

三、创新机制、优化效果,推动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在“集中展示”上率先成势

数字检察是重塑监督模式、重构监督理论、重建监督机制的系统工程,其突出特征是一体化全方位,有极强的引领性、整体性和撬动性,具有“一子落而满盘活、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集成放大效应。相应地,其成果也应集中体现在实践、理论和机制三个维度。

要着力体现在高质效的监督办案上。数字检察的最终落脚点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直接成果就是办成办好一批批质效俱佳的法律监督案件。要更加做好“监督促进治理”后半篇文章,立足数字监督专项行动,按照“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路径,针对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强化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推进“一件事”多跨场景改革,进一步放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提升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

要着力体现在引领性的理论成果上。理论体系是改革成果的呈现,也是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的指引。必须强化实践总结和理论提升,更深融入数字化改革话语体系,加强对跨场景跨时域跨条线检察数字办案等重点课题的理论研究,以理论创新引领数字检察实践,打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螺旋式上升通道,推动检察数字化改革走深走实。

要着力体现在创新性的制度机制上。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是推动数字化改革行稳致远的“四梁八柱”,要对照需要新建的、尚待完善的制度机制,总结固化数字检察实践经验,建立数字办案单元等运行模块,不断完善统筹协调、培训、评估等机制体系,为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提供方案和支撑,真正把数字检察先发优势转化为机制优势和监督效能。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