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赋能类案监督 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
时间:2022-04-2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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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检党组强调,要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走出一条“以数字检察为牵引,以类案监督为核心,以促进社会治理为目标”的数字检察创新发展之路。本期“智慧检务”聚焦三地检察机关类案监督典型案例,展现如何运用大数据推动类案监督线索收集、归类、分析与研判,实现类案监督的信息化、智能化和体系化,敬请关注。

一条线索牵出142件虚假讨薪案

浙江绍兴:数据碰撞发现民事案件异常情况

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思维导图

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通过“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检索发现,某些被执行企业涉及的大量民事诉讼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或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案件及相应的执行案件数量多、占比大,且诉讼标的额、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等均存在明显异常。通过进一步调取法院卷宗,梳理社保、银行交易信息等,查明了被执行企业为实现“逃废债”目的而提起虚假诉讼和虚假执行等情形。对此,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对此类案件进行类案监督,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个案线索发现】

绍兴市检察院经检索“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发现,绍兴柯桥某针纺整理有限公司(下称针纺公司)涉及民事案件270件,其中包括追索劳动报酬调解案件142件及相应的执行案件122件,遂将该线索移交柯桥区检察院办理。柯桥区检察院经分析研判民事裁判文书发现,案件中存在诸多疑点,如:起诉金额均在2000元或3000元左右;原告均委托同为该公司职工的陈某某或张某为诉讼代理人;案件分批起诉,每批次基本为20人左右,且人员基本相同等。对此,该院开展进一步调查,通过向法院调取审判、执行卷宗,梳理分析社保信息、纳税信息、银行交易信息及公司所涉及的其他民事案件信息等方式,初步判定本系列追索劳动报酬调解案均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数据分析方法】

1.数据来源。民事裁判文书,民事审判、执行卷宗,公安机关查询信息,关联人员资金明细与交易流水,社保信息,等等。

2.数据分析关键词。从裁判文书基本信息入手,基础数据以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案由、诉讼时间为要素,并对类案特性进行分析,进一步归纳出同一被告、密集起诉、诉讼请求相似、结案迅速等要素点,然后通过数据排序,以列表形式推送了一批被告、代理人集中度高、手段类同的案件。

3.数据分析步骤。基本步骤如下:

第一步:锁定要素,筛查指标。提取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案由等要素进行筛查,组合“劳动争议”“调解”等关键词,梳理出同一时间段内密集起诉同一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或劳动争议纠纷类异常诉讼案件。

第二步:数据碰撞,确定异常。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发现,这些案件具有调解结案居多、结案迅速、诉讼代理人集中且为公司职工、诉讼请求相似、频繁起诉等特点。于是,通过提取裁判文书中的原告名单、诉讼标的额、诉讼时间,与社保缴纳信息、银行交易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存在已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正常发放但仍提起诉讼、原告人员情况与公司实际职工情况不符、民事调解书确定金额与实际取得金额之间存在出入等异常现象。

第三步:深入调查,充分取证。先对前期收集到的社保缴纳信息、银行交易信息等客观证据进行固定,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再主动开展调查,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如公司职工、诉讼代理人、法官等,获取言词证据,并补充其他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的案件,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全程予以跟进,确保案件质量。

【类案监督】

线索移送。绍兴市检察院将发现的异常线索,按地区分别移送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检察院办理。柯桥区检察院经核查后发现,针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于2020年4月3日将相关线索移送柯桥区公安分局。随后该局对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该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民事诉讼监督实践。柯桥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针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142件,以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柯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42份;柯桥区法院全部予以采纳,裁定对上述142件案件进行再审;最后,柯桥区法院作出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的判决。对上述案件对应的执行案件,柯桥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月,以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且属于虚假诉讼为由,向柯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年12月,柯桥区法院全部予以采纳,对涉案的120件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诸暨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浙江某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500余件,选取其中问题较为突出的民事调解案件96件,于2020年8月向诸暨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14日,诸暨市法院全部予以采纳,裁定对上述96件案件进行再审;2021年7月2日,诸暨市法院作出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以类案监督促社会治理。实践中,一些企业主为了实现“逃废债”等非法目的,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秩序。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绍兴市检察机关坚持“精准监督”要求,认真总结办案经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纠正不当民事裁判,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信力。

(作者:曾于生 金丹丹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反向剖析梳理找准风险点

湖北:通过法律监督平台开展涉金融犯罪类案监督

涉众型金融犯罪类案监督研判流程图

湖北省检察院“涉众型金融风险防范法律监督平台”依托约262万条检察业务数据、3.8亿条政务数据以及海量的互联网数据,提取企业的注册和实缴资金、分公司数量、重点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刑事涉案、经营异常、税务违法、失信记录等经营行为信息,使用多个“端到端”的深度学习模型,可精准了解企业特征与涉众型金融风险之间的关联。同时,随着基础数据的不断增长,定期对模型进行微调迭代,进而使平台保持权威性。

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运用该平台及模型,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自动排查,计算出风险指数,当风险指数超出阈值,即意味着该企业存在涉众型金融违法犯罪风险。目前,该平台已对全省609万个企业进行排查,筛选出1994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线索,其中47条为高风险。这些线索可用于开展行政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的依据,亦可作为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评估在办案件风险的重要参考。同时,对所发现线索的相关企业数据进行个案剖析,寻求深度阐释,此举不但可以进一步优化模型,而且可依据解析条目开展类案监督。

【个案线索发现】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通过上述平台及模型,发现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风险指数显著高于参考值。

该院将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该公司通过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进行所谓高年化率(16.8%至19.2%)的宣传,声称项目好、资金稳定,承诺投资到期后返本付息,并与投资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2019年10月,该公司已停止对投资人的资金兑付,根据账目显示,有202名投资人的资金未获兑付,金额共计2483.3万元。该院将材料汇总后,及时进行立案监督。目前,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数据分析】

办案检察官通过该平台查询到这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经营行为信息如下: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括理财、投资、咨询、项目管理等,注册和实缴资金之间存在差异,注册地为省内相对经济发达的城市,注册时间为2015年,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民间借贷方面的诉讼且多为被告,曾因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因注册地联系不到等原因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据此,办案检察官依据已得到的计算结果和公诉案件结论,反向对深度学习计算模型的逻辑作出解释:根据对全省5年来400余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相关案件的统计,涉案市场主体有43.44%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6.9%的市场主体注册和实缴资金之间存在差异,52.2%的市场主体注册地位于省内相对经济发达城市,注册时间在2015年的比例为20.95%,有46.43%的市场主体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75.1%的市场主体在案发前涉及民间借贷方面的诉讼且为被告,56.2%的市场主体曾因虚假宣传受到过行政处罚,53.5%的市场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可见,无论是基本信息还是经营行为信息,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数据均落在了易发多发违法犯罪的区间。

【类案监督】

除了指导基层检察院依法办理个案外,省检察院还召集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对线索进行反向剖析,梳理出日常逻辑可把握的条目,开展类案检察监督,争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省检察院组织专班对系统发现的另外46家高风险、198家中高风险和281家中风险市场主体进行逐个对照式排查。

根据排查结果,全省检察机关积极针对涉众型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开展类案监督。目前,已发出检察建议2份,监督立案刑事案件3件,向案件办理部门发出风险提示15件次,省检察院与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情况通报机制,并已通报涉众型金融违法犯罪线索70条。

通过开展广泛类案检察监督,可对金融违法犯罪起到积极预防作用,助力实现涉众型金融风险“发现在早、处置在前、解决在小”的目标,形成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防范金融风险一体联动格局。

(作者:曹辉 蔡欣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偷逃税款,岂能一判了之

江苏苏州:创建涉税刑事案件法律监督模型,重启税款追缴程序

涉税刑事案件法律监督类案研判流程图

涉税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偷逃税额的认定问题,还涉及刑事判决生效后的税款追偿问题,由于衔接上的不畅,容易出现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偷逃的税金并没有进入追缴程序。针对这一类案件,需要协同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

为此,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经深入调研,依托大数据分析模型,深挖涉税犯罪案件相关数据,创建了涉税刑事案件法律监督模型,由此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据现有证据依法完成款项追缴,依法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

【个案线索发现】

2016年1月,在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税务机关发现张家港市某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143.6万元,税额合计1037.9万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造成税款损失,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2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1月,法院二审判决该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相应刑罚。同期,税务机关对该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立案稽查,因该公司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相关涉案人员无法找到等原因,税务部门以该单位为非正常户、实际负责人已被判刑等事由中止检查,该税务稽查案件搁置未决,该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一直未进入追缴程序。

2021年12月,苏州市检察院对全市涉税刑事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经比对发现该案线索并移交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随后,张家港市检察院调阅该案刑事卷宗,走访相关税务机关了解情况。

【数据分析方法】

苏州市检察院通过案件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身份证号或被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与纳税主体欠税数据、税务登记信息等数据比对,核实欠缴税款数额等具体信息,筛选出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税案件税款欠缴线索。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要素提取,理出文书。刑事案件中案由若为“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则被筛选为“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税案件”,梳理出相关案件判决书。

第二步:关键词检索,筛查待核实案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税案件”的判决书内若出现“追缴”“尚未补缴”“存在补缴”“已经补缴”“已补缴”“全部补缴”等字样,则被筛选为“待核实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税案件”。

第三步:比对数据,筛选线索。将“待核实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税案件”被告主体涉案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款缴纳数据碰撞比对,筛选出未履行补缴税款线索。

【数据分析成效】

苏州市检察院依托该模型,共梳理出2019年、2020年两年内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500件,发现涉及需补缴税款、跟进监督线索16件,成功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3件,涉及税款2854.248万元。

2021年12月10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张家港市某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继续调查处理。刑事判决书认定了该公司虚开4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额合计1037.9万元,对于这部分事实已经查清,检察机关与税务稽查局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生效判决认定的税款应当进入税务追缴程序,税务稽查局应依法履行追缴职责。税务部门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多次与张家港市检察院磋商整改。2021年12月29日,税务部门对该企业解除中止检查,现已完成检查和审理,拟追缴增值税1239万元、企业所得税999.6万元等,合计2362.4万元。对司法判决未定性虚开部分,造成少缴增值税的,事实上属于偷税,拟处少缴增值税一倍罚款217.9万元。目前该案正处于告知程序阶段。

【办案启示】

该案中,张家港市某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虽被列入非正常户,但其涉税犯罪事实已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税务稽查并非无法进行。逃避缴纳税款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外,当事人还应当依法承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检察机关通过深挖办案大数据,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综合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充分保护国有财产。由于税务稽查部门不当中止检查,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所偷逃税款无法进入追缴程序,不仅造成税款流失,也存在较大执法风险。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税务机关正确适用中止检查规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依法履职,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更依法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作者:蒋洲 马江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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