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企业合规改革更好释放制度红利
时间:2022-04-14  作者:王渊 关仕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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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检察机关聚焦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本期集萃摘编四位专家学者的相关论述,以期为正在全面推开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参考,助力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构建。

让企业合规改革更好释放制度红利

将企业合规机制引入行政和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

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合作性和妥协性的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经过数年试验之后,已经在反垄断执法和证券监管领域得到初步确立,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保障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恢复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行政和解制度没有明确引入企业合规机制,除了责令企业缴纳承诺金、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外,没有提出改变企业治理结构、改造企业文化的要求,使得行政和解制度在发现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受到削弱。未来,可以吸收欧美国家行政和解制度的理念,评估我国证券领域行政和解试验的效果,借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成功经验,在行政执法承诺中引入合规机制,将合规承诺作为达成承诺许可协议的重要条件,将合规整改的效果作为终止行政调查的前提条件。这将是一项值得探索的重大法律改革课题。

继续优化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奋飞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不仅如此,在实体衔接和合规标准衔接方面,也存在着难以保障合规激励的有效性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统一预防等问题。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问题的有效解决,除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律职责,细化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以外,还需要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一起制定刑行合规有效衔接的专项合规整改标准,确立企业犯罪侦查中的“检察引导”制度,并继续优化“双向衔接”机制。

刑事合规契合理性刑事政策目标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国祥

晚近以来,治理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正在转型,其重要标志就是司法机关正在实践作为现阶段应对单位犯罪重要制度的企业合规改革,体现的是国家与企业对单位犯罪的合力“共治”,与此相连的是单位犯罪处罚制度也正在悄然发生变革。但在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转型中也蕴藏着立法与司法相互抵牾的风险,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制功能被刑事政策弱化或者消解。理性的单位犯罪刑事政策目标是,司法既不能对单位犯罪无原则和无章法地退让,一味从宽,乃至虚置立法;也不能一味从严,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给涉罪的单位留有重生的机会。刑事合规契合了这一政策目标。企业合规改革并非对单位犯罪单向度的从宽,同样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绿色治理观构建刑事合规制度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传轩

近年来,我们加大了对企业环境的犯罪规制力度,但是,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理念尚未确立、立法依据不足、实践尝试有限和制度仍然缺失。对此,可尝试用绿色治理观为其制度构建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相应地,引入绿色法律治理观能够指引和支撑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在价值理念确立、顶层制度设计和机制手段协调方面的逐步完善。申言之,基于内部治理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当包含基本规则设计、组织队伍建设和支持监督机制等内容;基于外部治理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主要包含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导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和审判阶段法院主导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分类处理、激励形式及其适用条件、合规计划制定实施及其监督、评估和验收上互相协调、形成合力。

(以上依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法论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王渊、关仕新选辑)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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