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管”促“都管”能动履职笔谈|落实以“我管”促“都管”必须抓好六个“注重”
时间:2022-02-23  作者:易志斌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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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深刻指出,司法实践中,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履责缺位,就要以“初心”的执着、“守心”的标准为民司法,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推动以“我管”促“都管”落地落实,本报特邀专家学者就“以‘我管’促‘都管’”的实践经验、感受体会与理论面向等撰文阐释、解读,敬请关注。

□检察机关在开展“我管”工作中必须贯穿“依法”“能动”两个关键词,不超越规定权限、不推卸自身责任,在法律、政策范围内有所为有所不为,及时提醒、有效助推相关职能机关尽主责、补缺位。

□检察机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促进保障力量,必须注重以依法能动履职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养成、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深刻指出:“司法实践中,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履责缺位,就要以‘初心’的执着、‘守心’的标准为民司法,以‘我管’促‘都管’。”各级检察机关在踔厉奋发、笃行不怠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监督机关“我管”的依法能动、精准监督,积极促进相关职能机关“都管”的依法履职,是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课题。

注重以“我管”的“依法能动”促“都管”的“补位尽责”

检察机关在开展“我管”工作中必须贯穿“依法”“能动”两个关键词,不超越规定权限、不推卸自身责任,在法律、政策范围内有所为有所不为,及时提醒、有效助推相关职能机关尽主责、补缺位。“依法”要求检察机关在确定“我管”监督事项中于法有据、边界清晰,在规范“我管”监督流程中尊崇法律原则、严守法定要求,确保监督行为具备法律依据、政策支撑。例如,检察机关在适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过程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立法原则、程序要求,既抓牢为弱势群体纾困解难这一出发点,又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意思自治、诉权平等等法律原则、法定要求。“能动”要求检察机关在细照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必须积极主动探寻创新推进检察工作的思路、方法,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以积极性主动性的“我管”检察监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引导促进相关职能机关对照自身执法司法职责要求补短板、强弱项,补“缺位”、抓“都管”。例如,围绕《意见》关于“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等部署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充分吃透法律政策精神、敏锐查摆执法突出问题,及时发现、能动监督,积极助推有关行政机关杜绝执法“乱作为”、严防执法“不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注重以“我管”的“客观辩证”促“都管”的“协同一致”

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意见》也对法律监督工作明确强调了客观公正义务。以“我管”促“都管”的监督事项往往可能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清晰等现实问题,更需要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努力实现“我管”工作“度量衡”适宜、“法理情”相融,引导推动相关职能机关“都管”工作协同一致、责任压实。为此,检察机关在“我管”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强化辩证评价,对于执法司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既要敢于监督、做实监督,又要完善监督方式、运用监督智慧,客观公正指出既存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监督意见,让被监督者更容易接受、让“我管”工作更令人信服,切实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营造良好法律监督环境、争取职能机关支持配合。例如,检察机关在开展“我管”工作中要注重运用辩证思维、抓好“辩证履职”,辩证分析、科学评价监督事项中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偶然和必然、可能和现实、内因和外因、共性和个性等“对子”关系,综合研判、充分考量相关职能机关履职“缺位”“缺为”背后的主客观原因、法律政策制度实际、执法司法环境现状,在提出监督意见时注重换位思考、坚持一分为二,特别是运用监督方式时把握策略方法、指出存在问题时务求准确客观、研究对策建议时突出抓源治本,从而确保相关职能机关心悦诚服接受监督意见、协同一致勠力为民解忧。

注重以“我管”的“精准监督”促“都管”的“靶向施治”

监督工作“不可能一口吃成一个胖子”,法律监督要扛起更大重任、形成更大张力,必须找准用力“支点”、把握用力方向,强化精准监督、切实不务虚功。为此,检察机关在“我管”工作中必须统筹把握“两点论”“重点论”,既着眼全面,又突出重点,切实聚焦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社会治理的“难点”“堵点”、执法司法的“病灶”“痛点”,真正把监督工作中最突出、最紧迫特别是制约影响一个时期工作的最突出问题放在最紧要位置,绵绵用力、以点带面,引导推动相关职能机关在“都管”工作中瞄准短板弱项、精准“靶向施治”,认真对照自身法定职能补好位、尽好责。例如,检察机关要密切关注损害公益问题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仍比较突出的现实情况,继续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切实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努力实现诉前维护公益目的的“最佳司法状态”,特别是要紧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公益损害程度突出、行政管理职能交织的“硬骨头”案件、“深水滩”问题,助推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全力担当尽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注重以“我管”的“纵横合力”促“都管”的“见行见效”

检察机关开展“我管”工作时力戒单打独斗、闭门造车,必须善于借力、形成合力,确保以“我管”促“都管”见行见效、善作善成。例如,要用好“检察一体化机制”之力,注重围绕“我管”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在推动打通“堵点”、疏清“梗阻”时强化上下“纵向”合力;同时,始终贯穿系统思维,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一体发展的重要组织优势,深化各业务条线信息共享、线索互通,畅通监督渠道、提升监督实效时强化左右“横向”合力,从而确保纵向一体化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紧密衔接,有效打造“我管”工作的系统合力、机制合力。例如,要用好“部门协同”之力,在同级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导支持下,积极主动与同级执法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不断深化协作机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同堂培训、联席会议等具体工作制度实效,共同打造“我管”“都管”工作合力。例如,要用好“智慧借助”之力,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有关部署要求,坚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依托业务应用系统、立足自身工作实际探索深化大数据运用,通过抓实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来有效拓展监督规模、深化监督质效;注重用好“检答网”“检察智库”以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坚持以铢积寸累、久久为功的常态化学习教育培训实效不断提升检察队伍“我管”履职能力水平,有效助推相关职能机关“都管”工作落地见行、落实见效。

注重以“我管”的“执着韧劲”促“都管”的“真抓实干”

对于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但相关法律仅有原则规定的工作领域,相关职能机关可能因授权不清、程序不明等客观原因以及畏难情绪、“本领恐慌”等主观原因,存在长期履职“缺位”、尽责“缺为”问题。对于这些法律规定不甚明晰、相关部门容易推责诿过的“老大难”监督事项,检察机关在开展“我管”工作中不能急于求成、一味求快,切忌“虎头蛇尾”“雨过地皮湿”,而要坚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和再接再厉、止于至善的执着,统筹运用监督方式时既善于“扯袖子”“咬耳朵”,又善于“敲响鼓”“擂重锤”,以“钉钉子”“求极致”精神促进相关职能机关在“都管”工作中“真刀真枪”整改、用心用力落实。例如,对于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但较长时间屡“督”未改、悬而未决的监督事项,检察机关要在抓好同级法律监督力度、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基础上,立足工作实际需要,主动协调争取党委政府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和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等多元监督方式,一抓到底,不获全胜绝不收兵,督促有关职能机关切实重视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抓实执法司法问题整改“深度”“广度”、提升法定职责要求落实“力度”“温度”,同时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报喜藏忧、争功诿过、瞒头掐尾等虚假整改、敷衍落实现象。

注重以“我管”的“总结提升”促“都管”的“常治长效”

检察机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促进保障力量,必须注重以依法能动履职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养成、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为此,检察机关在“我管”工作中不仅要依法办案、能动监督,还要注重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抓好案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及时总结提升、推动建章立制,助推相关职能机关“都管”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实现常治长效。例如,检察机关要深入剖析“我管”监督案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实事求是提出检察建议,及时总结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必要时联合有关职能机关研究制定制度性、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助推相关职能机关弥补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助推“都管”工作有规可依、照章办事,确保此类情形的“存量”问题、“批量”问题得到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妥善处理。去年,针对姚某遭骗婚案反映的问题,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制定指导意见,从制度上解决冒名顶替或以虚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为深化“都管”抓源治本、建章立制树立了科学“样本”。同时,对于相关立法规定尚不够明确的监督事项,检察机关要在强化类案监督的基础上注重分析归纳、总结提升,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科学务实、合理可行的立法建议,努力为“我管”“都管”工作争取立法支持、强化立法保障。例如,围绕检察机关探索推进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检察机关要在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归纳有关立法需求、适时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积极助力建立健全涉企业犯罪处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相关法治体系,协调推进在涉企业犯罪预防惩治等领域以“我管”促“都管”工作中,为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机关进一步明确法定要求、细化法律授权。

(作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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