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刑事检察篇|以理论研究推动刑事检察理念政策制度创新发展
时间:2022-01-13  作者:苗生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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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紧盯事关刑事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研究广度、深度不断拓展——

以理论研究推动刑事检察理念政策制度创新发展

苗生明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盯事关刑事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撑。

□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时代刑事检察理念不断适应调整,先后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法理情统一”“能动司法”等深入人心的刑事检察理念。刑事检察理论研究要立足这些新理念,围绕刑事检察实践,不断深化、细化、实化。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紧盯事关刑事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撑。

2021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主要情况

(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三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实施、从适用稳定到逐步提升办案质效,制度整体运行顺畅平稳,检察主导责任日益彰显。实践深化推动了理论研究深入,在量刑建议方面,相关研究从量刑建议性质、功能延展、量刑建议精准规范,以及量刑建议程序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方面,相关研究者在认可上诉权作为被告人法定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权问题进行适当规制。有论者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加大上诉风险,促使被告人谨慎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和抗诉的关系方面,有论者建议,针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的抗诉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导向、协商性特征等因素影响产生的正常现象。为消解因潜在利用立法留白形成的“技术性上诉”现象,避免“以抗诉制约上诉”产生的副作用,可以在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上诉审查机制,并明确检察机关抗诉情形。在控辩审三方关系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畅运行离不开侦、诉、辩、审关系的协调,研究者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有论者建议,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尽早开展认罪教育;加强与法院沟通,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指引;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推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在制度适用与程序衔接方面,有论者指出,有必要将认罪认罚不起诉塑造为一种独立的不起诉类型,减少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的制度冲撞与衔接耗费,增强不起诉的审前分流效果。

(二)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适应犯罪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最高检连续多年积极推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2021年,党中央确立把少捕慎诉慎押从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这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具体、更直接的体现。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刑事检察践行司法为民、回应社会关切具体体现。在实证研究方面,有论者提出,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准确把握和适用逮捕的条件和标准,做到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在制度研究方面,有论者对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开展研究,提出构建科学且公正的评估模型,同时确保量化评估在建构和实施过程中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在对策研究方面,有论者建议,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司法行政、律师量刑互动机制,完善不捕不诉的风险防控和保障机制。有论者建议,完善审查逮捕规定、非羁押强制措施、强化检察监督与权利救济等方面制度机制。

(三)关于企业合规。2021年企业合规成为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一大热点,多份法学期刊设置专题进行研究。在企业合规价值方面,理论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防范企业和企业所有者、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维护经济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有论者指出,企业合规激励开启了企业犯罪治理的新模式,能够实现刑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效果,符合刑事法治原则。在企业合规对企业主体的刑事责任影响方面,有论者认为,企业合规既可能在不法判断上影响主体的犯罪故意、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违反等要素;也可能在责任评价上,根据事前还是事后的合规计划评价主体的责任大小和预防必要性。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方面,学者大多主张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学者主张充分利用合规检察建议的作用。在企业合规监管和评估方面,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由独立第三方负责监督评估是相对较好的一种模式。

(四)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包括刑事诉讼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提出新课题。刑事检察要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及时有效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指控证明犯罪等职责,需要理论指引。有论者指出,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于提升监督质效,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五)关于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检察有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也是2021年一个热点。在起诉裁量权方面,有论者建议,以公共利益为起诉必要性审查核心标准,建立不起诉裁量标准体系,建议先建立典型个罪的不起诉裁量标准,再以此为基础,探索构建以行为人主体、类罪名、侵害的法益能否恢复等为区分要素的类型化不起诉裁量标准。关于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有论者认为,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的做法,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的依据,其体制根源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的法理原则。当前优化公诉力量,异地调用检察官,无损于程序公正和诉讼平等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方面,理论界围绕轻罪治理,提出构建符合轻罪治理特点的诉讼程序,多名学者提出要通过修法的方式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提升治理效果。在自诉转公诉方面,有论者认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接管自诉案件的权力,此时案件的性质将会发生从自诉到公诉的转化。

(六)关于刑事证据制度。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对指控证明犯罪负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履行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证据的搜集、审查、运用。在证明体系、证明模式方面,有论者建议,司法证明制度应从自由证明走向规范证明,从“准自由证明”模式转向“准规范证明”模式。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论者建议,将排除非法证据情况,特别是因排除非法证据导致指控失败的“痛感”向取证机关通报,能够唤起取证机关对于取证规范性的认识,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在电子证据方面,有论者提出以入链后数据真实性有保障、入链前数据真实性可优化两大定律为技术基础,以既有电子证据真实性规则为制度基础,构建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予以推定、司法认知的规则。

此外,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也产生不少成果。比如,围绕袭警罪,有论者提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只有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成立条件的行为,才可能因为进一步具备特别要素而成立袭警罪。作为特别要素的“暴力袭击”对警察职务的阻碍更为严重,使得袭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务罪。又比如,修正案对洗钱罪条款作出修改后,删除“明知”构成要件,将“自洗钱”纳入刑法规制,洗钱行为事实上存在“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种类型。有论者认为,“他洗钱”仍然应当将“明知”作为构成要件。还比如,针对“醉驾”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入刑打击面不断扩大,理论界做了一些针对性研究。

2021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主要特点

(一)始终坚持理论研究的政治性。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对检察机关而言,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研究始终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意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高度出发,认识、研究、解决刑事检察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刑事检察理论与制度方面,有论者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治理等方面分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义。又比如,在充分发法律监督作用,推动刑事检察履职方面,有论者指出,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叠加推进、刑事司法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必须更新司法理念、完善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能力,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实效。再比如,在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面,有论者指出国家治理的权力结构演变促进刑事检察职能强化式拓展,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转换推动刑事检察职能分层式拓展,国家治理的目标价值升华带来刑事检察职能延伸式拓展。

(二)始终坚持理论研究的人民性。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根本属性,也是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鲜亮底色。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需求,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着眼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检察实践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有论者建议从人权刑事司法保障制度化、人权刑事司法程序公开化、刑事诉权有效性保障三个层面入手,构建中国特色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体系。网络时代,侮辱诽谤的危害、对名誉侵害已经不能和以前、传统意义上几封信、小字报、口口相传相比,杭州“取快递女士被造谣出轨案”,推动自诉转公诉,不少法学专家撰文予以理论上的阐释。检察机关提出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推动办案理念、作风转变的重要抓手,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根本是为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进行回应。

(三)始终坚持理论研究的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高度重视系统观念,坚持跳出刑事检察看检察,深入研究刑事检察在整个检察工作中,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在国家治理大格局中的位置,找准切入点。有论者指出,网络空间治理具有物理限制虚化、自我意识强化和创新发展深化等特点,认为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定位,恪守人民立场,树立系统观念,秉持谦抑理念,增进司法能动,在新发展阶段为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论者指出,民法典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以人民为中心的、以重民轻刑为前提的“民刑共治”新模式。只有民先刑后、民进刑退,才能形成轻重有序、责任有别的“民刑共治”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对公权力倚重转向私法自治的能力现代化。有论者针对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管辖衔接问题,分别对管辖权互涉案件、共有管辖权案件、涉级别管辖移送案件程序衔接提出了制度设计建议。有论者针对近年来一系列诽谤案件引起群众热议的状况,指出当行为对象没有特定因缘地指向不特定个体时,名誉受损的风险由此溢出到陌生人社会中,诽谤行为具有了危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应例外地提起公诉,从实体法角度为程序法适用提供了思路。

(四)始终坚持理论研究的实践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不尽的源泉就在丰富而鲜活的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围绕刑事检察实践展开,坚持问题导向,从中发现真问题,从理论上深加阐释、予以指引。有论者结合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归纳、挖掘防卫行为过当和防卫结果过当的司法判断规则,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抽象的文本正义和具体的个案正义之间的桥梁作用。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的问题进入公众视野,也面临一定的质疑,相关研究及时跟进,通过研究回应争议分歧,推动形成共识。有论者对统一调用检察人员的法律依据、体制根源的系统阐述,有助于消弭不必要的误解。有论者从引发社会关注的个案裁判出发,提出对人工繁育动物犯罪案件确立综合评判法益侵害程度的规则,构建以价值为基准的多元定罪量刑模式。

下一步研究方向和重点

(一)进一步深化对刑事检察理念的研究。理念是引领刑事检察监督办案的思想和灵魂。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时代刑事检察理念不断适应调整,先后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客观公正立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法理情统一”“能动司法”“协作式司法”“恢复性司法”等深入人心的刑事检察理念。刑事检察理论研究要立足这些新理念,围绕刑事检察实践,不断深化、细化、实化。要重点深化对客观公正立场研究,立足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结合法律规定、职能特点,研究刑事检察如何更好秉承客观公正立场、维护公平正义,如何更好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要深化对刑事检察主导责任研究,从追诉标准、诉讼证明、程序适用等方面研究主导责任的内涵、落实方式,提升刑事检察效能。要深化对能动司法、能动刑事检察研究,探究如何更好运用刑事检察职能,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发挥检察办案规范社会行为、引领司法的作用。还要深化研究情理法相贯通理念,汲取中华法系历史资源,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和天理、国法、人情融会贯通的司法理念,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全面适用背景下,关于协作式司法、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制度构建、实践机制研究,显得格外重要。

(二)进一步深化对刑事检察政策的研究。当前,重点深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研究,深入研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衔接机制。研究中应重点把握“三个必要性”:逮捕必要性,以案件分类、分流为基础,把好审查逮捕关,降低逮捕率;起诉必要性,依法用好并逐步用足相对不起诉权;羁押必要性,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同时,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引导全社会更新转变羁押理念,推进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加强捕后不起诉、捕后判轻缓刑评价标准研究,强化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研究,探索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羁押监管体系。还要加强起诉裁量权研究,完善起诉必要性审查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裁量基准体系。

(三)进一步深化对刑事检察制度机制研究。继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开展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成效评估研究以及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研究,特别是要跟踪“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情况,总结提炼量刑情节和因素,开展类案量刑规律实证研究,拓展常见罪名指导意见范围。围绕《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量刑证据审查认定、量刑建议提出方法、量刑建议调整和量刑监督工作开展针对性研究。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新型检律关系研究,推动认罪认罚听取律师意见实质化,推动形成理性对抗、平等协作的新型检律关系。跟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监督、配合、制约框架下的侦诉、检警关系研究,开展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工作模式和检警配合制约机制研究。深化刑事和解制度实证研究,激活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还要开展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补充侦查、刑事审判监督制度、企业合规制度等方面研究。

(四)进一步深化对刑事检察案例的研究。案例作为最重要的刑事检察产品、法治产品,其价值功能一方面是统一法律适用,即司法适用功能;另一方面是借由案例蕴含的司法理念,引领司法实践,即司法引领功能。2021年,刑事检察办案实践中提炼出一大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包括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第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惩治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命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典型案例、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典型案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洗钱罪典型案例,以及正在选编的网络时代公民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是法律规定、法的理论与司法政策运用、司法经验引领有机结合的产物。刑事检察理论研究要把案例总结好,从形式到内容,多角度深入探究其社会意义、法治引领意义,指导司法、检察实践,对社会释法说理,普及法律知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推动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尊崇与信仰。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3期)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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