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发力,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时间:2021-10-27  作者:岑昭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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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参与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以高质量的监督办案,推动各级政府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应当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要抓手,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路径和方式方法。

●应当将落实落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为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之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刻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为行政检察明确职责定位、找准切入点与结合点、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行政检察应从以下方面发力,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诉讼监督为立足点,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着诸多职责,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行为选择,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因此,行政检察应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参与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以高质量的监督办案,推动各级政府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能力。

一是更加注重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透过对审判行为与审判结果的监督,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一方面,对于合法合理、符合法治理念的行政裁判和行政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和行政决定,做到敢于监督、依法监督、善于监督,发挥好法律监督者的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是积极探索诉讼活动涉行政处罚法律监督工作。以加强对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交叉、行政机关处罚不到位问题的监督为重点,加大对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形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打好检察机关内部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组合拳”,在线索移送、协同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健全内外部协作机制,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是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促进公权力规范运行。办案中,要注重以民法典为标尺,从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等方面入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各领域的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将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以化解行政争议为抓手,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行政检察应当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要抓手,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路径和方式方法。在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方面精准发力,为加快形成共建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发挥行政检察优势。

一是坚持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从当前检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看,因县级以下基层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占大多数。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基层社会发展稳定。因此,应当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成果,增强化解行政争议意识,持续把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作为行政检察履职的核心任务之一,办理每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都应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必经程序,坚决避免就案办案、一抗了之或者不支持了之,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开展。

二是及时妥善化解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争议。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加强和完善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引导行政检察人员树牢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形式主义做法,把法、理、情融入司法办案实践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做好行政检察环节保基层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对困难当事人实体诉求合理合法但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积极通过司法救助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基层群众民生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提升行政检察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效。

三是推动完善行政争议化解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包案、上下一体化办案、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加大力度探索行政检察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深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协同配合,推进检察化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律师调解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司法专业判断方面的优势,促进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化解。

以落实普法责任制为关键,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的效能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把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能力作为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来抓。行政检察应当将落实落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为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之举。

一是注重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检察监督各环节。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有效整合社会意识、确保社会系统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有效维护、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如何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确立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公民价值准则更好地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得到体现。同时,将其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融入司法审查、法律文书说理的全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切实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二是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司法办案实践全过程。一方面,让司法办案过程成为实时普法、精准普法的过程,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以案释法、宣讲法律,全面展示对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情况,详细说明检察机关作出监督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回应当事人的诉求,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氛围。

三是提升基层行政检察履职能力。基层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桥头堡”,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治理方面有资源、手段、方式等方面的优势。应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基层行政检察职责范围,深化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运用,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切实引导基层行政检察在行政争议化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扎实履职。将提升基层行政检察队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作为重点,通过外部引进与内强素质相结合配强人员、开展高质量业务培训、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案代训等途径,全面提升基层行政检察人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切实担负起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职责与使命。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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