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如何更好地助力社会治理
时间:2021-10-27  作者:陈重喜 王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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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纠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新格局中,面对利益冲突多元的现实状况,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便是助力社会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的重要举措。笔者拟结合实践,对加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社会治理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完善顶层设计,严守职权边界。首先,作为这项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应尽快制定对于“成功化解”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可着眼于当事人的诉求,综合考量行政行为和法院审判的合法性,从以下三类进行评判:第一类是诉求实质性满足。因法院裁判错误、行政行为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的案件,及时纠错,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可视为成功化解;第二类是诉求程序性回应。对于法院裁判、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或存在瑕疵错误但无改正基础或未实际侵犯当事人利益,当事人提出的诉求超出法律规定的案件,履行好程序上的职责,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做好充足的释法说理工作,取得当事人理解,可视为成功化解;第三类是诉求救济性关怀。对于当事人诉求存在合理性,但是通过诉讼和监督均难以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生活困难的案件,协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与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畅通救助渠道,联合开展救助,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可视为成功化解。

其次,要恪守职权边界。对尚在行政复议阶段没有得到化解,可能发展为行政诉讼的“潜在之诉”,笔者认为,需以行政机关邀请、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或依托与行政机关已搭建的纠纷处理机制介入,不宜依职权主动介入,应充分尊重行政权的行使。对“遗落之诉”中涉及多项行政争议事项,当事人有多个诉求的,可以对行政争议进行拆分性化解,但要恪守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的界限,明晰是否属于审判执行范畴,是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例如实践中大量行政决定中涉及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的内容,当事人提出要求减免罚款和加处罚款的,一定要尊重行政执法权,不得僭越行政权的行使。

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行为不规范或制度漏洞的,应通过提出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进行诉源治理;对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应落实好与纪委监委的线索移送、协调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廉洁,共同实现社会治理规范化、现代化。

第二,寻求办案共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一是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才能自觉。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导向,强调联动、联合、共促,鼓励多元主体参与,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凝聚各方合力,实现争议化解,不仅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也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应有贡献,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凝聚化解争议的多元力量。社会治理的综合决策需要各个利益群体的参与,促进各个利益群体之间达成一定程度妥协,在价值目标之间找到平衡。因此,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的沟通,有条件地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畅通和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凝聚合力化解行政争议。遇到阻力时,要及时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促进建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各项配套机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多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的协调指挥作用和“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

三是运用公开听证,做好宣传引导。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案件往往存在信访风险,有些本身就存在缠诉缠访情形,当事人对法律政策存在较深误解,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因此,行政检察部门要加大对公开听证制度的运用,为各方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积极依托政府、乡镇、农村集体、社区组织等,以检察机关主导、当事人主张、听证员发表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群众参与旁听的形式召开听证会,在全面听取当事人对相关争议问题的主张和听证员意见的同时,向广大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和政策宣讲,对消弭隔阂、消除误解,增强群众对行政、司法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推动社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三,发挥头雁效应,提升履职能力。一是落实好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由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既有助于冲破和化解阻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沟通平台,又能起到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助于提升行政检察人员办案素能。二是发挥好绩效指挥棒作用。将化解行政争议纳入检察人员考核,优化“案-件比”指标,层层传导压力,有利于引导行政检察人员提高办案主动性和能动性,激发运用法治思维、检察智慧谋划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加强行政检察人才培养,提高履职能力。行政争议涉及社会各个领域,专业性与政策性强,争议化解工作难度大,对检察人员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应加强专业行政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引领、指导办案工作,通过加强岗位练兵、案件研讨等形式提升检察人员实务技能,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

(作者单位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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