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重罪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时间:2021-10-26  作者:张忠明  来源:法治日报
【字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诉讼改革,对诉讼理念、诉讼结构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带来了重大影响。当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范围主要为轻罪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对重罪案件的适用率较低。重罪案件本身较为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在重罪领域适用认罪认罚与传统的报应刑观念冲突巨大,如何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舆论民意和量刑宽严,是在重罪领域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惩罚与恢复: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

相对于传统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的刑事司法理念,“犯罪人——受害人”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多强调的是通过司法调解、赔偿等手段和平解决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之间的各种冲突,以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通过敦促被追诉人与办案机关合作,以自愿认罪认罚获得国家一定程度上的宽恕和被害人的谅解,使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消极主体转变为积极主体,其量刑的幅度与认罪情况、赔偿情况及被害人谅解情况等直接挂钩,从而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

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在案件的基本情况、社会危险性、指控犯罪的难度以及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态度上更为复杂和困难,但在重罪领域使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着特殊价值:一是有利于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说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量刑带来的影响,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防线,转变认罪态度,从而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办案质效。二是有利于为限制死刑适用提供有效路径。在重罪领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被追诉人的真心认罪悔罪和自愿认罚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人、家属及社会公众的恨意,弥补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遭受的损失,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以社会公众更能接受的方式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有助于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效果。三是有利于扩大示范效果。重罪案件如抢劫、杀人、贩毒等与社会治安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因此,在重罪领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知晓,产生重罪案件适用效果好,更大程度上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二、探索与实践:呼和浩特地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

呼和浩特市两级检察院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共受理重罪案件324件435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68件85人,占重罪案件总数的19.5%。重罪案件在适用率上远低于轻罪案件,在适用程序上简化有限,在量刑情节上较轻罪案件多且复杂,在量刑建议上以幅度刑为主。同时,重罪案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办案人员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性不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规范性难以掌握。由于重罪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实践中缺少确定相关的样本和参考,检察官在量刑过程中难以确定基准刑,因此对重罪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多以幅度刑为主,同时,对于附加刑大多仅建议附加刑种类,没有建议具体的处罚内容。值班律师参与主动性不高。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内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实行过程中享有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提出建议意见等法律帮助服务的相关权利,但值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仅享有阅卷权,并不享有调查取证、摘抄、复制案件等权利,难以全面充分掌握重罪案件的情况,其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影响值班律师的作用发挥和参与重罪案件认罪认罚实行的积极性。

三、发展与完善:如何在重罪案件中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更新司法理念,强化释法说理。检察官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摒弃重刑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无禁区的刑事司法理念。检察机关要注重对重罪案件的释法说理,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宣布等手段强化释法说理的效果,向社会体现依法处理和理性处理的原则、展示司法活动的内在逻辑和价值理念,使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认罪认罚适用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增进理解和互信。

规范量刑标准,推动量刑精准化。在制度层面上,可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和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尤其是认罪认罚同坦白具有相似性,可通过发布案例等方式对二者的适用予以明确。在具体适用的层面上,对于人民法院有明确量刑指导的重罪罪名,根据相关指导意见确定基准刑、量刑幅度,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调解功能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于人民法院没有明确量刑指导的重罪罪名,加强与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和类案的分析研判,从而提出规范精确的量刑建议。当然,量刑建议应当涵盖主刑和附加刑,重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关注度高,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附完整的计算过程。

不妨以毒品类案件为突破口,逐步扩大重罪领域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我国实行重刑治毒政策,对毒品犯罪呈现出强烈的严打倾向。但相比于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等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的暴力性特征不明显,且为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在重罪领域适用认罪认罚过程中以毒品犯罪为突破口,既能够有效提高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又能够为其他重罪案件提供经验范本。

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过程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值班律师的履职评价和考核,对重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由法律援助律师见证,从而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效果。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