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制定惩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
时间:2021-10-26  作者:王玫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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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关网络犯罪涉外法治建设领域,认识到其犯罪特点,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犯罪涉外法治的可行之策有着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这对于规范网络安全,推进网络安全治理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世界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发展;另一方面,基于网络互联和无边界的特点,近年来涉外网络犯罪数量激增,发展势头严峻,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特点对世界互联网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网络犯罪高发态势,最高检积极作为,就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如今年1月25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这些规定指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有效打击了网络犯罪。但是,网络犯罪所呈现的专业性、集团性、复杂性等对当前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基于对网络犯罪跨境特点,主动适应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和服务网络强国战略,提升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立法和执法能力是亟待突破的要点之一。

为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以及国际国内措施相互促进是有效惩治此类犯罪的途径。

第一,秉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2015年12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习近平强调,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面对网络霸权主义依然存在,网络单边主义不断抬头,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网络鸿沟不断拉大的国际环境,以及各国存在的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窃取知识产权、散布虚假信息、实施网络诈骗、进行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攻击等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的现实,这一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各国的网络安全、公民的网络权益是紧密相连休戚相关的,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独自担当起应对网络犯罪全球性挑战的责任,各国应该秉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携手应对网络犯罪,促进有序发展,共同完成发展与安全的双重目的。

第二,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公约。以法治方式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要表现在于构建一个全球性的方案,通过寻求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公约,深化打击网络犯罪,促进国际合作,这是全球范围内的治本之策。目前在网络犯罪领域仅有几部区域性条约,这些区域性条约在缔约国范围内可以产生积极作用,但存在关注重点、适用范围以及法律传统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进一步完善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法律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在推动制定网络犯罪公约中的作用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够保障地域上的广泛性和各主权国家参与的认同感,防止避免规则产生“碎片化”效应。今年5月27日,第7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安排的决议,确定公约谈判将于2022年1月正式启动。这是朝着制定全球性公约方向迈出的可喜一步。各国政府作为国际网络安全法治的主要维护者,需要承担惩治网络犯罪及国际合作的主要责任,共同努力推进相关领域全球治理及其规则制定,以期达成网络犯罪的全球治理。中国政府应当积极参加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并将我国的理念、政策和实践反映到国际规则制定中,努力提升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为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中国经验”。

第三,加快制定跨境网络犯罪的国内立法。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网络犯罪14.2万人,在刑事案件总量下降背景下,同比上升47.9%。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境特征明显,而国际的网络规则最终要落在各国的行动上,需要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作出相应规定,以与国际规则相协调。当前,我国国内在惩治网络犯罪特别是跨境网络犯罪方面的配套规范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和规定之中,除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统一适用的国内法规尚有欠缺;在对跨国调取证据方面也存有法律上的空白,由于不同国家主权存在差异,加之经历冗长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境外证据完整性容易遭到破坏,致使证据固定和保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在管辖权行使方面,为应对网络犯罪跨地域难题,我国采取适当扩张管辖的思路,以较为宽泛的方式界定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发生地”范围,以确保对网络犯罪的精准打击。但这种处理与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需要做好配套体系建设等。因此,我国网络犯罪涉外法治建设应当完善国内法规定并将国内法与国际法进行衔接,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第四,完善跨境网络犯罪综合执法机制。当前在打击治理网络犯罪过程中,一些部门还是沿用过去单一传统的执法手段,这类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打击与治理跨境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由此导致在侦办跨地跨境网络犯罪过程中出现了效率较低、成本较高、时效性较差的问题。要想遏制网络犯罪跨地跨境高发、频发的势头,仅仅依靠单一的刑事手段,依靠国家间传统的司法合作模式远远不够。即使存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国内刑事处罚决定,如果得不到司法协助的支持,就可能产生避罪的法外空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逍遥法外。要在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中寻找平衡点,就需要在充分体现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加强国家间的执法合作。只有不断拓展涉外协作机制,积极完善跨境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刑事法律协调下的国家间合作与区域间合作,才能推动网络犯罪全球化的综合执法治理。

网络安全与公民网络权益享有息息相关,没有安全的网络环境就谈不上保障公民享有的各种权益,也会影响到互联网经济的良性发展。总之,为有效应对跨境网络犯罪挑战和防范风险,可通过坚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完善制定跨境网络犯罪国内立法及完善跨境网络犯罪综合执法机制等路径,以维护网络安全,保障我国的网络空间主权权益和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海外利益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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