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多发需综合施治
时间:2021-10-26  作者:徐荣蓉 刘启立 肖文秀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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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257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被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种类相对集中

近年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呈多发态势,破坏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还容易引发疾病传播风险,给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隐患。江苏盐城是“东方湿地”“百河之城”,也是勺嘴鹬、丹顶鹤等珍稀濒危候鸟不可替代的栖息地。盐城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深入参与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笔者选取2017年至2020年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主要特点

被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种类逐年增多。2017年,盐城市检察机关共办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件9人,非法狩猎罪案78件104人;2018年共办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1件1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件7人,非法狩猎罪案50件74人;2019年办理的这三类案件数分别为2件5人、4件10人、57件86人;到了2020年,这三类案件数分别是1件2人、5件21人和54件81人。从近4年数据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被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种类,从2017年的19种增加到2020年的40种,而且涉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在逐年增多,从2017年至2020年,珍贵野生动物从小天鹅1种增加至黄金刚鹦鹉、太阳椎尾鹦鹉、金雕、陆龟等9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种类相对集中。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257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被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种类相对集中,主要为两栖纲和鸟纲野生动物,其中非法捕猎中华蟾蜍、黑斑蛙、金线蛙两栖纲动物案件175件,涉案数量为1.1万余只;非法捕猎戴胜鸟、池鹭、夜鹭等各种鸟纲野生动物案件45件,涉案数量为3100余只。

非法捕猎的主体为文化水平较低的中老年人群体。经过对400名非法捕猎者年龄、职业及文化程度统计分析,45岁以下的有84人,45岁至59岁的有220人,60岁以上的有96人。他们当中有212人为小学文化或文盲,146人为初中文化,高中以上文化的只有42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这些非法捕猎者主要以农民、务工人员为主,他们容易接触到野生动物,一般都明知或掌握了解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且能灵活支配时间,具有实施犯罪的空间和时间。他们通常埋伏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采食地、水源地,设置粘网、兽夹,或者利用电瓶、头灯、气枪等工具,采用照射、电击、狙杀等方式进行乱捕滥杀,极大破坏了野生动物的多样性。

原因分析

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主体涉及到林业、渔业、动物防疫、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执法权限分散,造成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能交叉、衔接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短缺,很多县、市、区未设专职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基层林业、渔业、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少,造成执法人员对“三有”动物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区域巡查、巡视不够,未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另外,专业技术水平不足,导致执法水平不高。

违法者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捕猎者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非法捕猎者对于草兔、雉鸡、麻雀、山斑鸠、白鹭、夜鹭、黄鼬、狗獾等常见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没有保护意识。400名非法捕猎者中,有300多人不清楚自己捕获的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也不清楚江苏省设有禁猎期,更不清楚哪些是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或方法。

综合打击难度较大。因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涉及到捕猎、收购、运输、贩卖、消费等多个环节,涉案人数较多,又是跨区域犯罪,隐蔽性极强,造成打击该类案件时仅能打击到犯罪链条的某个环节,对上游犯罪难以形成有效追踪打击,不利于铲除整个犯罪交易链。如汪某某等5人非法狩猎案,为逃避打击,汪某某雇用他人采取白天休息、夜间行车的方式,多次从射阳、大丰等地将野生鸟类贩卖至广东各市。2018年9月11日夜间,他们被当场查获夜鹭2178只、苍鹭5只。

对策建议

加强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厘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着重强化调查、监测、巡护、救护站点等体系建设,加强基层野生动物保护人员的配备,配置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执法联动,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信息监管平台,形成信息互通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野生动物监测保护。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摸底调查,掌握本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消除保护盲区,增强保护能力,全方位提升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水平。把野生动物保护和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群众自觉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保护、救助等方面的作用。

加强生态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部门重点针对“三有”动物分布情况,深入社区、农村、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开展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公检法部门就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或宣讲,提高全民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猎捕、贩卖、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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