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开展案外设问 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
时间:2021-10-25  作者:李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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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据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应当时刻牢记“国之大者”,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新战略、新实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常态化建立和完善案外设问工作机制,主动作为,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作出新时代检察贡献。

当前,检察机关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作用发挥上,还存在不够全面、不够协调、不够充分的问题,尤其是在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还存在薄弱环节。案外设问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在严格按照法律实体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摒弃就案办案落后观念,精准开展案外设问,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集合最大公约数,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实施,助力法治建设,进而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的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作用及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案外设问工作机制是深化能动司法检察的重要举措。能动司法检察,指的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主动作为,自觉承担政治使命、服务国家建设。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后,跳出案件本身的法定程序、性质认定、案件处理等工作,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从注重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办案经验的角度出发,案外设置问题,能够避免消极、被动履职,避免脱离政治环境和法治环境就案办案,从而把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落实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案外设问工作机制是延伸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基础。“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符合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司法办案是检察监督的载体,检察监督都要围绕司法办案来思考、谋划、开展和评价。一个简单案件从基本要求上可以随时办结,但是案外存在的因素如果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很可能成为检察工作的盲点、堵点,甚至出现“案件越办越多”的现象。少问一句,隐患丛生;多问一句,隐患消除。检察机关与检察官结合案件办理,紧紧围绕服务大局的着力点、防范风险的关键点、人民群众的关注点,精心设置问题,就能够很好地找准法律监督的着力点,把案件办好,把监督做实。

3.案外设问工作机制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法治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方式和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与检察官积极开展案外设问,把办理案件与查找漏洞、寻求对策结合起来,深入分析犯罪原因,查找社会治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注重诉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可以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治理一域的良好社会效果。

4.案外设问工作机制是锤炼优秀办案骨干的重要抓手。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进专业化建设。优秀检察官、办案能手都是通过办理一个又一个案件磨炼出来的。建立案外设问工作机制,就是强化对检察队伍的培养,促进检察官提升专业思维逻辑、案件释法说理、矛盾纠纷化解等办案能力和水平,不断培育和打造精品司法检察案件。同时,通过精准设置案外问题,着力拓展检察服务领域,促进检察官破除就案办案的窠臼藩篱,激发创新活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不断增强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的能力,使之更好地成为能动司法检察的行家里手。

那么,在办案之外,应如何设置问题,从而有效推进检察工作融通、能动司法检察呢?笔者以为,推动法律监督工作走深走实,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在办案中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设问,常态化列入案件审查报告中,切实履行:

一问有无线索可移。依托办案发现线索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方法。在办案之外设置问题,及时发现线索,并根据管辖规定及时进行线索移送,能更好地融合“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和相关各方的职能作用,形成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强化社会治理的合力,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问有无民生关切。检察机关与检察官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突出的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在办理教育、医疗、消费、物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案件时,要设问农村房屋拆迁等案外因素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在办理与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等相关的案件时,要设问家事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化解,法律救助工作是否有效落实;在办理劳动权益保护案件时,要设问企业和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化解,劳动报酬是否已经依法追回;等等。

三问有无溯源之治。要将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当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良机。对办案中发现的政府管理、社会治理问题,要设问是否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积极帮助堵住社会治理的漏洞。

四问有无经验可取。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办完案件后,要积极开展回顾总结,经常性设问是否有办案做法、办案经验和办案效果可以进行挖掘、提炼和总结,能否立足火热的检察实践、鲜活的监督案例、形象生动的检察人物,及时向社会发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有力的声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向社会、为人民提供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司法政策,从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检察职能,传播检察正能量,共同协力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作者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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