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技艺理性让检察官更具尊严
时间:2021-10-19  作者:宋远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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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是指检察官在特殊知识基础上运用专门法律思维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

□即使检察官具有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特殊知识群,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方法驱动这些知识,也难以应付高度专业性的法律案件或者法律问题。

□特别是在真实的办案过程中,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都能一一在法条中找到完全对应的答案,这就要考验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的成熟程度,而这需要其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才能熟练地处理。

检察官的法律技艺理性是其从事司法活动的技术性依靠,其生成需要特殊的知识、专门的法律思维方法,以及一定数量的法律实践。对于检察官而言,法律技艺理性不仅将检察职业与其他职业区分开来,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技艺理性是检察官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其保卫国家、社会及民众的技术性支撑,同时,也是其获得职业尊严的内在因素。

自然理性与法律技艺理性

自然理性是指普通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理解、推理及判断的能力,是人们最基本的认识事物的能力。技艺理性则无法天生获得,需要后天从长时期的实践经验中获得。技艺理性区别于普通人所具有的自然理性。技艺理性中的“技艺”是与自然理性中的“自然”相对而言的。最早有资料可查的将理性分为自然理性和技艺理性的是英国大法官柯克。在法律史上闻名的1607年“禁止国王听审案”中,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为了争夺司法审判权,提出既然法律的基础是理性,法官具有理性可以审判案件,其作为一国之尊,又不比法官智商低,和法官一样都具有理性,因此,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审判案件之外。对此,柯克回应说:上帝赋予陛下广博的知识和超人一等的天赋,然而,术业有专攻,陛下没有研习过英格兰的法律,在法律方面是一个外行。对于英国国民的生命、遗产、货物或财富的案件,仅有普通人的自然理性是无法审判的,这需要具有法律技艺理性的法官来负责。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需要长期的实践、学习和积累,这是获得审判资格的前提。而这一切是陛下所不具备的。根据柯克的观点,如果有自然理性就可以审判案件的话,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审判案件,国家就没有设立法官的必要。在这个著名的事件中,柯克创造性地将理性区分为自然理性和技艺理性,通过这种巧妙的区分,直接将君主排除在司法审判王国之外,避免了国王借助审判干预司法之虞。

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是指检察官在特殊知识基础上运用专门法律思维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作为专门的法律职业人士,检察官应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论是通过在法学院学习获得,还是通过自学法律获得。然而,这只是记忆性的或者静态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技艺理性生成的基础。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训练、培训或者实践,很难想象检察官可以用这些法律知识来处理现实社会中千变万化的法律关系。法律技艺理性是一种实践性的能力。检察官的法律技艺理性是一种富含客观实践性的行为过程,是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习练而成的结果。否则,即使掌握了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距离准确地办理案件还是有相当差距。

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的生成要素

具有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特殊知识群。如果说检察官是手持燃着火焰的标枪的战士,那么,法律知识就是其手持的标枪。依靠法律知识,检察官可以穿越复杂关系遮蔽的黑暗,从而到达法律事实的目的地。在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的生成要素中,仅习得静态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就是具有法律技艺理性,掌握再深奥、丰富的法律知识也是如此。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知识作为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基础的话,无论检察官经历了多少实践,可能生成的是其他领域的职业技艺理性,而不是法律技艺理性。对于检察官的法律知识而言,除了自学外,一般可以在法学院或者相关法律院校学习获得。法学院可以为将来的检察官提供专门的法律教育。法律传授使得法律知识能够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规律化的方式释读,从而使得将来成为检察官的学生具备了规则化、逻辑化之特质,这是生成法律技艺理性所必需的。

但是,对于检察官成熟的法律技艺理性生成而言,仅有法律知识是欠缺的。如果要生成成熟的法律技艺理性,检察官需要掌握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特殊知识群。易言之,检察官不应固守在法律的书斋以内,其不仅是法律家。这是因为,检察官在操作案件时,并不是在一个真空的状态下进行的,相反,却需要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因此,检察官还应当熟悉社会常识,了解社会道德及风土人情,能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灵活地融入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检察官不应被法条主义所固定,不应将自己完全封闭在社会之外,而是应学会各种应变处理的技巧。检察官应了解社会运行规则,洞悉社会主流价值趋向或需求,并通过法律实践予以及时、适当调适,这也是其生成成熟法律技艺理性的外现。

掌握专门的法律方法。对于检察官的法律技艺理性生成而言,其需要掌握专门的法律方法,这种法律方法直接与其职业活动相连。在法律技艺理性本源意义上,其本身就是与专门的思维方法相连的,这些方法就是建立在特殊知识基础上的法律方法。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方法驱动这些知识,也难以应付高度专业性的法律案件办理或者法律问题。

对于检察官而言,其提起控诉的过程体现了从自然理性到技艺理性的转化过程,这也是一个从抽象到现实的过程。在其中,控诉主张的形成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连接机制,其主要是根据法律(还可能是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与案件事实的特殊内在规律进行直接或者间接对接的法律识别技术。如果检察官恪守起诉法定主义原则,那么属于直接对接;如果检察官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可以在法律基础上参酌个案情形决定是否起诉,这是一种间接连接技术。但是,无论如何,法律识别技术是非常关键的技艺要素,这是在万千法律条文中找寻法律关联性的活动和过程。这种法律识别技术蕴含深刻技艺理性的本质内容,是在长久的法律学习、研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性的习惯或本能。

可以看出,对于检察官技艺理性而言,无论在培养还是应用角度方面,专门的法律方法的获得极其重要,其不仅实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以证据为基础的连接,而且能够在变化、流动的社会关系激流中随时调整,以规划、开辟出一条回应社会多种需求的通路。因此,检察官的专门法律方法是其技艺理性生成的前提。一般而言,这些专门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形式推理方法、法律实质推理方法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等等。

具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实践。检察官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医生等以专业技术获得立足之本的职业。因此,相当数量的法律实践积累是检察官技艺理性生成的必经之路。即使检察官掌握了法律知识,但是,这些法律知识是否能够发挥作用,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仅仅掌握书面的法律知识是无法生成法律技艺理性的。没有法律实践为基础的法律知识,只是一种“漂浮的”知识,还不能把抽象的“法律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生产力”,因此,检察官就很难具备相应的法律能力。特别是在真实的办案过程中,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都能一一在法条中找到完全对应的答案,这就要考验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的成熟程度,而这需要其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才能熟练地处理。

法律实践也是真正验证检察官技艺理性的试金石。在具体的办案中,检察官应当知道如何选择、适用证据,以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将证据作为船只,从而实现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摆渡,实现法律事实与控诉主张的连接。在这过程中,一方面是检察官努力获得法官最终裁判支持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其法律技艺理性的验证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的静态的特殊知识生成了动态的法律技艺理性。

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的功效

对于具有成熟法律技艺理性的检察官而言,其不仅是国家、社会及民众的保卫者(这主要是通过追诉、惩治犯罪来体现的)而且法律技艺理性还让其获得了神圣的光环。可以说,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越成熟,就越能让其现实形象与人民的理想预期相符。

检察官的法律技艺理性是其承担保卫国家、社会及民众角色的前提。创制检察官职位目的之一,就在于让其承担保卫国家、社会及民众的义务,且检察官一般也是作为国家、社会或者民众保卫者的角色而塑造或改造的。在数次型变及将来的发展趋势中,检察官的这种保卫者的职业价值有增无减。与法官不同,在国家制度设计中,法官原本就是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出现的。而检察官则不然,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即使检察官获得了一些控诉之外的角色,其主要任务仍然是追诉与惩治犯罪,这是其最基本的职业角色设计。实际上,在检察官所有的角色中,追诉角色才是最重要的。否则,就混淆了检察官的本质职能,检察官也丧失了安身立命之本。

对于检察官而言,法律技艺理性是其履行主要职业角色的有力武器,检察官通过这把利器,借助法律及证据,运用法律思维方法,穿越笼罩犯罪的面纱,实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对接。可以说,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的成熟程度是与其整体形象成正比的,其法律技艺理性的成熟程度决定着惩治犯罪的准确程度,也体现着检察官职业的存在价值。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越成熟,打击犯罪就越准确、有力,就越能符合国家设立检察官这种国家职官的目的,也越符合社会民众对检察官的预期。

法律技艺理性可以让检察官获得职业尊崇形象。在国家所有的行政官吏或者司法职官中,虽然检察官职位创制历史不算特别久远,但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尊崇之上,检察官获得了仅次于或者等同于法官的神圣形象。如果说法律正是通过法官的阐释获得了世俗的含义与效果的话,那么,检察官则是这种神圣意旨的邮差或使者。通过检察官的程序环节的推进,使得法官对于神圣意旨的阐释具有了更为正当的根基。可以说,不论是理念中还是制度中,检察官承担的都是一种输出正义或者塑造社会共同价值的角色。

检察官的这种形象,其实是建立在检察官自身的法律技艺理性基础之上。这是因为,检察官也是以其法律技艺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职业者。检察官法律技艺理性的成熟度是其获得职业尊严的直接源泉。相反,对于一个法律技艺理性欠缺的检察官而言,本身就是对其职业形象的一种自污,很难想象能获得民众的尊重。

同时,成熟的法律技艺理性本身还意味着检察官具有相当程度的职业伦理或者人文精神。检察官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法律工匠,其职业活动应当与正义信念及终极关怀等人文精神相勾连。如果仅仅是依靠法条来进行法律操作,检察官就可能会变成程序传送带旁根据设计指令劳作的机器人,从而因丧失伦理精神不能自拔。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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