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笔谈|以高质量检察监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09-17  作者:姜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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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意见》,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为推动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检察日报社特开设“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笔谈”专栏,邀请专家学者、检察业务专家等撰文,解读阐释《意见》有关内容,敬请关注。

以高质量检察监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创新和丰富检察监督运行方式,明确检察监督的工作重点,从而为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对检察机关而言,能动司法检察是发挥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监督以及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创新和丰富检察监督运行方式,明确检察监督工作重点,从而为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检察监督职能与时俱进的重要维度。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检察监督的基本价值。检察机关以检察监督积极回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不仅是新时期经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以及司法体系改革等多重作用所决定的,也是检察机关深度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市场经济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日趋复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会遇到诸多违法犯罪乱象,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因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违法犯罪和防范各种社会风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以检察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企业等组织体遵纪守法等。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大力推动能动司法检察。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是现代司法检察的两大基本立场,前者立足于法条主义和法律解释中的原旨主义,强调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检察官只有适用法律的权力,没有通过积极解释、积极作为引导未来社会生活的职责。后者立足于社会、政策等多重考虑,重视工作能动性,重视检察监督重塑社会秩序的功能,以化解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发挥检察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与引领作用。就司法克制主义而言,以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来说,司法检察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表现为一种刻板的、保守的机械性活动,这并不符合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检察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对检察机关、检察官提出了新要求。对检察机关而言,能动司法检察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监督以及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各种复杂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对检察官而言,能动司法检察可以提高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热情,丰富办案经验,激发司法智慧,提高司法效率,以期实现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法律监督功能的实现取决于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取决于检察监督的高质量发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与更高水平的治理能力,由此提出了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找准检察监督与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切入点,改变检察监督的信息不对称、专业能力不足与工作机制不畅等现实困境。2021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上述指示具体落实到检察监督领域,提升法律监督的规模效应、强基效应和社会回应,就是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需要特别重视的方向。第一,检察监督要有规模效应,提升检察监督效能,是能动司法检察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司法双重属性。所以,检察监督不只是对各类司法活动全过程的司法监督,也包括对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第二,检察监督必须要有强基导向,借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将法律大数据方法和信息化原理引入检察监督,发展技术型检察监督与精准式法律监督模式,发挥大数据在发现案件线索、要素梳理、类案比对等方面的精准作用。探索“人工智能+人工审查”检察监督模式,实现刑事检察、行政检察、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发挥检察监督的强基效应。第三,检察监督应当做到“人民有所呼、检察有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就要求检察监督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任务,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多做暖人心、得民心的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渐进发展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整体推进,又需要突出重点。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以下四个方面重点突破,才能找准检察监督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

1.以检察监督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当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新发展格局,而构建新发展格局离不开检察监督,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充分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职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新时代条件下,以检察监督服务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拓展检察监督的新路径、新通道,明晰检察监督的新方法。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基于宪法与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功能作用,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检察监督之功能建构与实践路径寻求积极主义的发展路向:正确认识检察监督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活动与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联系起来思考,以更为有效、更加正义的检察监督,积极服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正确认识信息能力与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以人工智能实现检察监督和检察职能积极主义之间的有机结合;正确认识统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检察监督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与实践能动取向的检察监督模式,实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保障;正确评估检察监督给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带来的制度绩效,依法积极拓展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和充分释放检察监督的生产力。

2.以检察监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当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守护者。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日趋增多、交织叠加且更为复杂的社会风险,正是这种矛盾的重要体现。一般而言,社会利益关系越是复杂,面临的社会风险也就越多,其中以环境保护、金融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科技发展、疫情防控等领域的风险最为典型。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对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保障或促进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检察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风险,实现经济社会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与实践运行的规范化。对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检察监督所能发挥的社会风险预警机能,强化并创新检察监督新举措:第一,把检察建议作为助推公司、企业等单位防范化解各类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促进各单位积极推进防控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的“黑天鹅”“灰犀牛”等风险的制度体系构建,积极探索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新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企业合规建设,提升机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社会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社会风险。第二,各级检察机关不仅需要在检察监督理念上确立数字化思维、系统性思维,而且需要在检察监督的价值选择上充分结合市场规律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发展与安全、公共利益与创新发展等多元视角,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第三,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实践中应当加强检察监督精细化及发挥检察监督的功能转换、风险识别、风险防控、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的转化效能,强化检察监督的社会效应。

3.以检察监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当好企业公平竞争的维护者。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近年来,法治化营商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是距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虚假宣传、虚假诉讼、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仍有存在,导致企业无法公正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以检察监督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积极服务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比如,刑事司法不仅关系到民营企业家的平等保护,还关系到民营企业的健康、安全发展,而且司法机关是否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进行有效打击,直接关系到健康、有序、安全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真正建立与良性运转。对此,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紧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强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法律监督。从事前监督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大力倡导公司、企业合规建设,全面助力企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有效防范破坏公平竞争、提供商业贿赂等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为发生,发挥鼓励改革、保护改革、规范改革的价值引领作用。从事中监督的角度来看,需要强化检察机关对涉民营经济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挂案”等司法活动的检察监督,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违法犯罪、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等之间的界限,既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利益,也不放纵各类违法犯罪,有力确保涉经济犯罪案件公正、准确、及时处理。从事后监督的视角来看,检察机关要把规范刑罚执行权、纠正冤错案等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监督重点。一方面,对适用减刑、假释进行检察监督,以免出现“拿钱买刑”等违背法律平等原则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各类再审案件的检察监督,及时发现与纠正冤错案件,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利益。

4.以检察监督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当好技术创新发展的保障者。数字经济是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试金石。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在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网上购物等方面的普及率均处于全球前列,未来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将进一步提速升级。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风险,如数据泄露、数据欺骗等严重犯罪问题。其中,网络黑灰产业是产生数字经济之刑事安全风险的土壤,网络黑灰产业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为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分工且规模化的网络违法犯罪。在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时代背景下,为有效防范网络与信息、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刑事安全风险,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检察机关需要以检察监督推动数字经济建设:一方面,应当加强监督的精细化,以有效防控数字经济面临的刑事安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经常会面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区分难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重视检察监督的理论体系、规范体系、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等创新发展,明晰刑法治理与技术治理的内在关联,尊重数字技术自治的调节功能和涵养能力。

面对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需要迈向新的历史方位,需要不断强化检察监督功能、优化检察监督方式、深化检察监督效果。唯有如此,检察监督才能在持续推进“量的积累”中不断实现“质的飞跃”,更好服务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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