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基因传承与检察理念创新
时间:2021-08-02  作者:曹晓静 赵美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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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红船精神检察论坛”上,与会代表深入研讨——红色基因传承与检察理念创新

王旭

杨劲松

杨璎

刘惠生

谢鹏程

侯银萍

陈玲

范文欣

王小刚

陈凯明

张晓东

徐旭

张福坤

赵辉

刘晖

童建华

日前,由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主办,嘉兴市检察院、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承办的“红船精神检察论坛”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浙江、江西、贵州、陕西等红色革命圣地的检察机关、论文获奖代表及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共百余人参加研讨交流。与会代表聚焦“红色基因传承与检察理念创新”论坛主题,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法律监督理念的更新”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交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时代性与红色基因传承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哪些鲜明时代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旭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党走过百年历程,再出发、再启航的法治行动纲领,是立足新阶段新格局的根本遵循,是推动解决新问题新挑战的科学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展现了全新的理论画卷和实践创新。他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阐述了国家治理与法治的内在结合是新时代最鲜明的特征,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使治理体系能够更加协调、规范、有序,使治理能力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焕发出更加强大的治理效果。把法治提升到思维方式的角度,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他还就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好、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建议。

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劲松认为,进入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从革命精神的红色基因中进一步汲取奋进力量和精神源泉,更好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弘扬红船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在政治上坚守信念,切实增强“三个自觉”。一是要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定捍卫者;二是要切实增强法治自觉,努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保障;三是要切实增强检察自觉,切实扛起法律监督职责使命。第二,弘扬红船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在行动上坚决有力,做深做实“四个坚持”。一是筑牢政治忠诚,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嘉兴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红船精神发源地检察机关的政治和区位优势,建成全省首家检察政治教育基地——浙江省“红船精神”检察教学基地,着力打造具有“红船味”“检察韵”的党建工作品牌,同时,联合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党建联建机制,推进跨区域检察党建共建共享;二是秉持首创精神,坚持抓创新谋发展。嘉兴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数字化改革,自主研发“案件码”“证据通”等一批数字化应用成果;三是秉持奋斗精神,坚持勇担当敢作为;四是秉持奉献精神,坚持守初心担使命。第三,弘扬红船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在思想上坚定不移,努力做到“五个始终”。始终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始终树牢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始终聚焦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作为革命圣地检察机关代表,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璎介绍了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积极传承“红色基因”与初心使命的经验做法。黄浦区检察院努力打造“党旗红引领检察蓝”的品牌,探索“一支部一品牌”活动,推动“一流党建引领一流业务”,探寻检察职能优化合理路径,在检察履职、服务社会治理与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践行基层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她认为,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化要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导向,实现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致力推动“共赢型”法律监督新格局的形成。

陕西省延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惠生认为,延安精神与红船精神、长征精神、井冈山精神等一起,铸就形成了伟大的建党精神。弘扬延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是坚定能动司法检察政治方向的源泉,是坚守能动司法检察为民初心的根本,是坚持能动司法检察发展要求的需要,是夯实能动司法检察队伍根基的保证。他介绍,延安市检察机关按照“坚定不移讲政治、确保检察工作方向正确,全心全意顾大局、确保检察机关服务精准,实事求是谋发展、确保检察监督履职到位,自力更生重自强、确保检察队伍坚强过硬”的工作思路,积极主动履职,做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整体推动、重点突破,在追赶超越上下功夫,在优实强好上见成效,实现延安检察品牌和延安检察形象不断提级提升。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玲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成熟法哲学基础、鲜明时代价值和积极实践面向,为新时代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她认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引导我们回答好检察改革的时代之问,处理好四对基本关系: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关系,统筹协调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具体国情与司法规律的关系。她提出,推进新时代检察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每一项改革措施中。检察改革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评价主体是人民群众。

围绕梁柏台检察思想研究这一主题,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范文欣以四个关键时间点和“历久弥新、以史为鉴、知史明理”三个关键词说明主题意义,梳理了梁柏台在中央苏区四年间参与中华苏维埃检察建设的情况。梁柏台为红色政权检察工作开了先河,他不仅是人民司法的开拓者,也是人民检察的奠基人,是人民检察发展历程中不可或缺的建设者和引导者。她表示,梁柏台离开故土赴苏学习与离苏返回中国投身革命的两次“离开”是其“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不以私而忘公”的明确体现,不忘检察初心,牢记时代使命,也是如今的检察人应当具备的时代品质。

从人民检察史视野下观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历程,有哪些启示?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小刚认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贯穿九十年人民检察发展历程的概念。检察公益诉讼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端和新中国成立后较长时期的孕育;二是改革开放后依托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继续进行的初步探索;三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确立发展。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制度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由“检察建议”发展细化而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公诉”,两者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的演进路径,最终形成完整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他认为,检察公益诉讼孕育发展的历史启示是:保持制度自信,立足本土发展,把握时代需求。最根本的经验与启示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从比较视野出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凯明以两岸检察制度改革比较为切入点,对海峡两岸检察监督制度的差异与发展趋势进行了交流探讨。其中,差异性体现为:第一,法律性质的差异,大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丰富职权;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主要限于侦查权、求刑权等刑事方面的权力。第二,法律地位的差异,大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司法机关;而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受行政权指挥。第三,职权内容的差异,台湾地区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从事侦查,检察官没有羁押权。共同关注点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检察权能配置方面,更加注重彰显“法律守护者”的司法属性;二是检察职能拓展方面,更加注重彰显“公益代表人”的社会属性;三是检察监督方式方面,更加注重彰显“民众参与”。

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张晓东表示,要以“红船精神”为引领树立法律监督新理念。他表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业务性“双极强”的工作,只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红船精神所蕴含的伟大革命精神为引领,聚焦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主题,才能切实发挥法律监督理念对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引领、规范与促进作用。他认为,法律监督理念的立足点是“以人民为中心”,横向度为“双赢多赢共赢”,纵向度为“稳进落实提升”。社会主义现代化视域下法律监督新理念的价值基础是法律共同体更真实的社会正义追求,工具理性是基于反思现代性的“交往行为”理论,时代预期是以“政治高度、全局视野、科学方法”总要求引领高质量发展。并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视域下法律监督新理念的目标要求:一是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立场站位,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二是推动“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确保“三个效果”统一;三是把握“稳进落实提升”工作基调,以“四化”标准打造检察铁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点评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极强的时代意义和丰富的内涵,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推动检察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仍需要以系统思维进一步深入研究;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创建初期法律的主要起草人,在研究方向上对梁柏台的法律思想、检察思想的研究值得进一步加强;采用历史研究方法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脉络,能够为公益诉讼的发展、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建党精神的内核是“以人民为中心”,这是党的初心、党的使命,“双赢多赢共赢”“三个效果统一”等理念,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新理念。在法治新时代背景下,检察人员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红船精神,以史为鉴思考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深度与广度。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银萍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检察改革具有极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检察干警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史和梁柏台个人的战斗史充分说明,在新时代我们更应该树立检察文化自信,努力解决实践问题和服务工作大局;检察公益诉讼是落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制度,当前更需关注如何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一系列重要检察理念;红船精神不仅具有指导法律监督工作的现实价值,还是指引检察干警思想的时代精神。

法律监督理念更新与检察实践创新

关于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理念及其实现路径。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徐旭认为,在刑事检察中加强精准监督理念能够解决被动履职、机械履职和割裂履职等问题。精准监督以养成法治思维、改善执法方式,为案件及时公正办理提供司法保障为主旨,体现了法律监督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维度方面的双重机能和价值,是当代中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化体现。精准监督理念能够为不同基本法领域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提供有效的解决思路,是法秩序统一观的客观要求,是突破犯罪翻新、隐蔽化表象,强化刑法实质化判断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可以保证刑事政策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得以全面落实,而非倾向性、选择性、片面性适用。她表示,实践精准监督理念的基本路径应为:以强基为导向,优化刑事诉讼监督的基础环节;注重法治思维,科学配置检察裁量权实现模式;坚持系统观念,共建精准监督保障机制。

关于企业犯罪刑事合规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与机制构建。杨璎认为,检察机关商请第三方管委会启动的合规监管模式,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对小微企业,从时间和金钱成本角度出发,需要探索其他较为简易的模式。她详细介绍了黄浦区检察院对于合规监督适用范围、程序启动、评价内容、配套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是刑事合规监督的适用要在充分考量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二者因素的基础上,具体划分从宽的不同情形与除外条件。二是明确合规监督程序的启动时间点,包括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时间,以便初步评估开展合规监督的必要性。程序启动的主体上,既包括检察机关,也包括涉罪企业。三是合规评价的内容及保障方面,设置合规承诺机制,承诺的内容包括合规评价所涉及的制定执行合规计划的内容,还包括配合调查、补救挽损、定期报告等义务。四是将听证审查程序设置为必要环节,另外设置后续跟踪监督机制和配套设置行刑衔接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权利救济机制等,由此保障合规监督的开展。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历史变迁与时代内涵。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张福坤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职能是历史赋予的,且这一宪法定位不可动摇,法律监督的内核是守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根本角色存在的法治定位是明确的:一是保障人民权利,二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实施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下,代表公共利益是使命所在,守护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推进依法治国是政治责任,参与社会治理是职责所系。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目的和功能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起四重角色:一是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二是公平正义守护人的角色;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角色;四是社会治理重要参与者的角色。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语境下化工企业预防性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的探索与思考。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赵辉认为,在行政监管的基础上,需要辅以内外部激励政策,以强大的守法压力和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我刑事合规的内生动力。在“专项合规+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探索中,应由检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联合监督小组,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预防性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的可能路径:一是在企业涉罪前引导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二是切实发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作用;三是强化诉前强制性措施的轻缓适用;四是对虚假执行或怠于执行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予以严惩;五是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晖点评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的重大意义:一是从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二是从担当检察机关新使命、新任务的角度;三是从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角度。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童建华认为,从不同的实务角度聚焦法律监督理念的更新,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以及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探讨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并强调法律监督理念更新能够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探索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图片:林致一)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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