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线索发现之刑事路径探寻
时间:2021-07-29  作者:于浩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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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和最高检明确要求探索的“等”外领域为坐标系,对刑法罪名进行梳理,以罪名与公益的关联度为标准归入不同领域,完成刑事罪名在公益诉讼领域的标签化,方便有效挖掘线索。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关注刑事诉讼流程对线索发现的作用,增强刑事诉讼全流程挖掘线索意识,健全完善线索发现移送机制。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离不开其他检察职能的支持、配合,刑事检察就是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一个重要渠道。实践中,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较早地建立了联系、衔接工作机制。笔者认为,借助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还应凝聚更多合力,在相关领域一体推进。

一、“标签罪名+全领域”系统挖掘线索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采用总结标签罪名和特殊犯罪案件的规律,提升线索发现数量和质效。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和最高检明确要求探索的“等”外领域为坐标系,对刑法罪名进行梳理,以罪名与公益的关联度为标准归入不同领域,完成刑事罪名在公益诉讼领域的标签化,方便有效挖掘线索。

(一)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标签罪名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土地和动植物资源方面,相关罪名有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29个罪名。从这些罪名案件中容易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犯罪人员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此外,可以梳理刑事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员行政违法行为,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履职。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相关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虚假广告罪等33个罪名。上述罪名案件主要涉及生产、销售食品、药品、医用器材、化妆品等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者有毒害作用,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中可以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即犯罪人员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甚至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该领域关涉罪名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国有资产损失型。主要涉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上述罪名均是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该损失一般包括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国有股权损失或证照吊销等情形。上述案件可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具体案情,确定被害单位的各类损失,尤其是刑事法律未评价的损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责。二是税收监管不力型。主要涉及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上述罪名犯罪行为均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税务、发票相关法律规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国家税款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相关罪名主要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职责时,低价出让、不及时征收出让金等渎职行为,导致国家利益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土地使用者应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履行土地出让金征收职责。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相关罪名主要有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8个罪名。上述罪名案件中可能存在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或者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标、广告,以及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从事有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氛围的活动等,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处理。

(二)公益诉讼探索领域的标签罪名

最高检多次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拓展办案范围,在法定领域外,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作业罪等11个罪名,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法规,从上述罪名案件中排查公益诉讼线索。

公共卫生领域。相关罪名主要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8个罪名,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检疫、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从上述罪名案件中核查公益诉讼线索。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相关罪名主要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倒卖文物罪、走私文物罪等13个罪名。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等法律规定,从上述罪名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

二、“关键环节+全链条”深度拓展线索来源

除了上述罪名梳理外,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还应关注刑事诉讼流程对线索发现的作用,充分发挥线索移送机制的作用。

(一)增强刑事诉讼全流程挖掘线索意识

在刑事案件中挖掘线索,不仅要关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还要关注其他刑事法律监督案件,借助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优势,扩大挖掘范围。

关注立案监督环节。聚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两个环节,注重在立案监督案件中充分挖掘公益诉讼线索。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如果涉案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转化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

关注公安传讯环节。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可依托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前的传唤、讯问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以依托派驻检察室与相关部门协作,将线索发现触角前延至上述阶段,提高线索发现的及时性。

借力“行刑衔接”平台。在“行刑衔接”案件中,跟踪关注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平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重点就是否全面履职,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行政处罚的情形筛查公益诉讼线索。

(二)健全完善线索发现移送机制

一是制定线索发现指引,将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线索的案件归类总结制作工作指引,明确相关部门分工及线索发现、移送具体流程,做到刑检检察官人手一份;二是加强部门间专业化办案组对接,公益诉讼办案组主动与各个刑检专业化办案组对接,重点发掘环境资源、食品药品、职务犯罪案件以及诉讼监督案件中的公益损害线索;三是定期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公益诉讼检察和刑检部门检察官定期就线索发现、移送等情况研讨交流、总结经验;四是提升信息化办案能力,以标签罪名为重点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全面筛查,使智能化平台成为助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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