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握检察制度“三个逻辑”
时间:2021-07-05  作者:闵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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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要加强“检察权是党的执政权”的研究,牢固树立“检察权是党的执政权”的意识,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业务问题,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执法办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一件件检察实事中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好。

在深入学习党史、庆祝建党100周年的历史新起点回望人民检察制度90年的发展历程,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科学总结人民检察制度在党领导革命政权建设中诞生,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成功经验、鲜明特色和制度优势,把握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成熟定型。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握检察制度的历史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中国检察的历史演进、制度定位提供了基本遵循。近代以来,相比于其他制度,基于司法分权、控审分离原则产生的检察制度在中国发展演进的时间较短,经历了移植法德检察体制、苏俄检察体制并与国情相适应的本土化过程。这一过程中检察体制机制、职权范围变动较多,理论争议较多,以至于很长时间以来检察制度都远未成熟定型,被称为“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关于“检察是什么”“要不要检察制度、要一个什么样的检察制度”的问题长期未有定论。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的重要论述,为正确认识新中国检察历史,准确把握检察制度的历史逻辑提供了科学指引。以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为标志,新中国检察历史可以划分为恢复重建前和恢复重建后两个历史时期。这两个历史时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导检察工作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政法体制并进行了二十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正确认识两个历史时期所要把握的三个方面那样,正确认识新中国检察历史,同样也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如果没有改革开放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创,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同时,如果没有1949年建立新中国并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和政法体制的建设,积累重要的思想、制度条件,积累正反两方面经验,恢复重建后的检察事业也很难顺利推进。二是,虽然恢复重建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在领导体制、职权范围、实际工作上有很大差别,但两者决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例如,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在1982年宪法中得以体现并一直延续下来。虽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和外延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法律监督职能并未在恢复重建后被否定。相反,在总结恢复重建前经验基础上,曾经“以俄为师”的“水土不服”问题逐渐减少,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诉讼和公共利益的紧密度不断增强,与司法办案融为一体,逐步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三是,对恢复重建前的历史时期要正确评价,不能用恢复重建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恢复重建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恢复重建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恢复重建后的历史时期。对此,要防止两种片面的观点:一种是以恢复重建后的检察历史否定恢复重建前的检察历史,认为恢复重建前的检察制度实践主要是学习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经验,照抄照搬,教条主义严重,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不准确,不符合实际。有的极端观点则“言必称英美”,把恢复重建后的检察历史曲解为向西方司法检察体制学习、转型、迈进的历史,甚至于从“三权鼎立”的角度出发,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立的基本政法体制,否定我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平行设置的司法体制。另一种是以恢复重建前的检察历史否定恢复重建后的检察历史,不是从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动实践出发而是从过去的某些概念和文本出发,从静止和僵化的观点出发,对于过于宽泛的法律监督职能心向往之,主张回到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学习苏联检察制度时“本源意义”上的检察体制,甚至于陷入部门主义“一亩三分地”的窠臼。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握检察制度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党的执政权、国家司法权、国家权力配置、机构设置等论述深刻揭示了检察制度的理论逻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将检察权置于“党的执政权”和“国家司法权”的理论范畴并构建相应的学理支撑提供了基本遵循。

检察权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要加强“检察权是党的执政权”的研究,牢固树立“检察权是党的执政权”的意识,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业务问题,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执法办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一件件检察实事中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好。

检察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文本中没有“司法权”的表述,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文献中,对司法权的认知和表述逐渐统一到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对司法机关的认知和表述也逐渐统一到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成。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成的“司法二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征和制度优势,构建和发展以“司法二元论”为基础的司法制度理论,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审判和检察制度)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的合理路径。“司法二元论”的基本立场是“党的领导一元”前提下的“司法权二元”和“司法机关二元”。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问题上有诸多观点。要么受制于“三权”学说,将检察机关定位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具有双重属性的机关;要么沿袭苏联检察理论,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为指导,将检察机关定位于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等同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属性高于司法属性。如何协调法律监督属性与司法属性的关系,成为把握检察制度理论逻辑的关键。早在195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在全国司法会议上提出:“人民检察署是新型的广义的司法机关(但和其他司法机关却有不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之一。”这是在认同苏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前提下,最早阐述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主张。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展现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同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实际形态,展现出法律监督职能依托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实现的实际形态。对这些实际形态作出理论阐述是检察学的重要使命,也是把握检察制度的理论逻辑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支撑,对发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的检察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个学术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党的执政权”“国家司法权”“国家司法机关”是最基础的概念,是构建“三个体系”的基石。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的检察学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中,要进一步深化相关理论命题的研究,例如:检察工作中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国家司法权中合理界分审判权与检察权;以国家司法权统括各项检察职权;法律监督机关的功能定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定位统一于检察权;检察权行使的诉讼形态和非诉讼形态的关系;检察职能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特定价值等。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握检察制度的实践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土地革命时期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人民检察制度由此诞生。抗日战争时期,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一时期在司法体制上实行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成立后,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等各方面的重要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平行设置,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得以确立,检察领导体制和检察职权范围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调整。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完成宪法部分内容修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成熟定型上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主要体现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新格局的确立。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审时度势,深刻认识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新态势,以反贪反渎职能转隶为契机,提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展现出自信自强的崭新面貌。作为党的执政权的国家司法权组成部分的检察权,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种基本形态,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这四种形态的检察权在司法办案中实现。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成熟定型上迈出的关键步骤。“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指导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最新实践成果,同时还正在并将继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成熟定型提供源头活水和新鲜经验。以此为基础,要进一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三个逻辑”,从“三个逻辑相统一”的角度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发展道路,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推进检察制度的成熟定型。

(作者为人民检察博物馆馆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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