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需贯穿“清晰的正义逻辑”
时间:2021-04-17  作者:林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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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于欢案,到福建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以及云南退役女兵刺死闹事醉酒男案,正当防卫的适用持续成为法学理论界与社会舆论各方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热点司法案件具体情形各异,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规定讨论项下,实质上是司法是否实现了正义的问题。通过对案件具体办理过程的详尽观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司法人员如秉持一种清晰的正义逻辑,就会操舟得舵,无论面对何种错综复杂的案件,则始终能够确保案件经得起天理国法人情的检验,妥当实现朴素正义观念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也会日臻完善提高。

所谓清晰的正义逻辑,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以一种清晰明了的逻辑和处断方式,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正义。正义逻辑的形成,是以正义价值观为前提和基础的,而不仅仅是逻辑学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因而是一种实质思维方式。笔者认为,正义价值观是对单纯逻辑应用的有效检验,在特殊案件中发挥着校准或纠偏的作用,应当接受正义价值观对思维的渗透、引导。如果仅仅遵循逻辑学的规则指引办理案件,不考虑案件中复杂的社会情形和案件事实发生的具体情由,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导致极端谬误结论的出现。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形成或者倾向于适用何种处断逻辑。虽然,司法人员的逻辑并不能简单等同法律逻辑,但法律逻辑是主要的逻辑。比利时学者佩雷尔曼认为,“法律逻辑不仅指形式逻辑,而主要是价值判断”。马克思主义理论也认为,正义观是具体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正义观处在发展变化中,并非说其没有判断标准可循。事实上,人们对特定司法案件的关注,总是或隐或显地反映出特定时期人们普遍的正义价值观,而且会比较明确提出司法正义的需求。因此,司法人员理应认识到,机械司法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兼顾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因此,司法人员应关注并敏锐地把握司法正义标准的变化,并在具体案件中积极践行,始终保持心灵的开放,避免司法偏见的影响。

其实,仅仅有正义观的指引,对清晰的正义逻辑的形成还远远不够。事实上,仅仅依靠正义道德观办理司法案件,是不可想象的。正如黑格尔所言,追求绝对的正义会导致非正义。正义观是检验尺度和标准,具体还要在法律思维模式项下予以实现,也就是接受逻辑论证,避免价值追求上极端化现象出现。毕竟,司法人员不能仅凭价值观、朴素正义情感办案,那样只会导致法律与人情的混淆,很容易陷入人情司法的泥淖。司法人员的正义逻辑,不仅应具有一般社会大众的朴素正义观,而且要坚持在法律原则及精神下,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循着法律思维逻辑来实践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正义。也就是说,司法人员清晰的正义逻辑的形成,有其独特的思维特质和运行规律要求。这种思维特质和运行规律,特别要强调实现法律秩序上整体的和谐性、周延性,而不能仅仅关注个案正义的实现,而搁置司法正义精神不顾。此外,具体案件的逻辑推理也同样十分重要,“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但是,具体实践中存在重视形式总结忽略过程推理的思考特质。时至今日,我们法学教育对逻辑思维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司法人员逻辑思维训练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律逻辑思维的训练。目前,传统法学教育中司法逻辑推理关于三段论的知识,离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的现实需要还远远不够。对此,笔者认为,案例制度所具有的逻辑论证的周延、紧密,是弥补逻辑思维不足的很好方法。

清晰的正义逻辑,是严谨细致的思维,必须做到逻辑清晰严谨、入情入理、有据可寻、论证透彻有力。从反面看,“所谓清晰的法律思考,就是运用反省性思考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反对在办案或者案件说理中,采取模棱两可、含糊迁就的方式,更不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比如,以往在涉及正当防卫适用案件中,防卫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正当防卫的方式致侵害人伤亡。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中,为了息诉罢访,简单地从伤害后果倒推出防卫行为的过错,陷入到“唯结果论”怪圈。这样的处断逻辑必然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经不起严谨细致的推敲。有学者在观察司法实践适用正当防卫案件中限缩化的错误倾向时就指出,最近十多年,随着司法人员知识结构的更新,办案人的法律素养有很大提升,从前那种因办案人“无知者无畏”而错判的现象越来越少,具备相当专业能力的业务骨干为维护某种既定立场而对正当防卫成立要件展开某种“为我所用”的目的性解释,越来越常见。如果罔顾对法律适用的正当性考量,满足于带有既定立场的“目的解释”需要,就会使得司法案件处理结果与正义价值导向南辕北辙。采用“为我所用”的目的性解释,就必然是司法的“自言自语”,难免给人以司法专横的印象。单纯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清晰的正义逻辑必然是合乎规律的,而不能得出似是而非,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结论。当然,一些法学理论脱离司法实际的抽象化、模糊化倾向,也对司法办案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当认识到,学术上的争鸣是无可非议的,司法实务工作者要增强警醒自觉,不能满足于套用似是而非的理论学说,否则有可能陷入错误理论的思维陷阱之中。

最高检通过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清晰明确地主张“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种理念的指引,有助于清晰的正义逻辑的形成,有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对非正义行为的妥协让步。清晰的正义逻辑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背后需要司法人员孜孜不倦的学习思考,在办案过程中的悉心积累,以及基于更高专业水准下的逻辑思维训练,才能实现崇高的职业理想。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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