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机制”加强黄河生态保护
时间:2020-11-26  作者:郑雅馨 张俊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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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建设好黄河生态经济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实践中,黄河流域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黄河时,面临着“四大难题”,亟须构建并落实“四大机制”。

在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办案人员数量不足、能力不强。大部分黄河流域基层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案件办案人员都是2到3个人,不能满足办案需要。而且,办理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掌握特殊地理环境、野外勘测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对办案人员的能力有较高要求。其次,证据收集难、固定难。在调查核实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物成分、危险废物排放情况、污染场地的面积测量、周边区域的变化情况、被污染区域与涉案企业污染源的位置等证据,如何及时获取、及时固定,也非常棘手。再次,鉴定难。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化的评估鉴定,目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较少。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且,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费较高,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甚至上百万。最后,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四大检察”融合不够。比如,少数黄河流域环境损害案件,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不够,造成被告人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后,不愿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为有效破解这些难题,可以考虑构建几方面工作机制,更好地保护母亲河。其一,建立1+X内部协同创新机制,即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为主,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法警、技术等部门为辅的办案机制。从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难度看,最好由检察长办理、检察长包案为好,起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其二,建立外部协同创新机制,即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吸收外部机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助力办案。比如,借助矿山、水资源、土壤、大气防治、现场勘查、卫星遥感等方面专家力量,弥补短板,办好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其三,建立内外部协同创新机制,即利用内部、外部协同创新机制办理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比如,某集团违规向黄河倾倒工业废料案件,需要进行勘查、现场保护及污染物、土壤、大气等检验鉴定等,单靠检察机关内部协同还不够,需要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公安机关等外部协同,才能依法、高效办结。其四,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创新机制,即整合上下几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力量,协同办理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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