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合规治理彰显检察新作为
时间:2020-11-23  作者:戚永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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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合规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市场领域,许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已开始尝试加强合规体系建设,以专门化的合规部门和制度化的合规机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化。在法律服务供给方面,企业合规作为一项新兴的非诉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律师行业一个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在企业合规治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当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检察环节助力完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合规经营文化、有效防范经济领域刑事犯罪风险,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亟待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

企业合规治理的现实价值

当前,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合规意识,企业经营者对合规治理在预防企业刑事犯罪、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日趋复杂和严峻,因合规问题导致企业面临发展危机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企业若要在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需顺应国际潮流,进行合规治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持续赢得发展上的优势。

在宏观层面,企业合规治理也是我国经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之一。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传统的粗放型企业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新要求,如果不从宏观层面引导企业治理结构进行重构式改良,因合规体系不健全而衍生出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不但会让个体的企业遭受损失,更有可能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合规治理的本质,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企业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水平,进而提升整体企业治理结构和发展的法治化水平。合规治理的核心是制度的建设及其有效执行,建构在制度之上的合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正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最重要“因子”,也是积极预防法律风险的最重要“法宝”。制度是核心竞争力,以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合规治理体系,能够推动我国企业形成合规经营文化,可以显著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质量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合规治理的三个维度

企业合规治理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外延。如以合规方式为标准可区分为企业合规(视企业经营管理内容又可细分为规章合规、合同合规)、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等,以合规内容为标准则可区分为反商业贿赂合规、出口管制合规、数据保护合规、诚信合规等。在此,主要结合企业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从合规目标和功能视角进行审视,将企业合规治理区分为合规预防、合规检视和合规整改等三个维度。

作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企业,其合规治理重在预防。预防性的企业合规治理,主要是合规体系建设,包括独立的合规部门设置、专门合规人员配备、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一系列规范性制度,以及保障合规制度得到充分有效执行的相关机制举措,包括必要的培训、广泛的宣传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等。此维度下的企业合规治理,既可以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也可在企业经营中个人不当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成为企业责任减轻或免除的合理抗辩事由。

作为司法活动中的被害企业,其合规治理重在检视。企业在民商事纠纷或刑事犯罪中成为利益受损方,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合规建设的薄弱息息相关。如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经常遭遇商业欺诈,往往与企业在交易安全管控上的疏忽有关;企业“内鬼”非法侵占企业财产,则意味着企业财产管理上可能存在漏洞。此维度下,企业合规治理主要侧重于对现有合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有针对性作出改进完善,涉案企业在合规治理中的主动性、自主性较强。

作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其合规治理重在整改。实践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其内部合规体系往往缺位或者失灵。对于在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或公益保护上有较强助力、仍有生存发展空间的企业,在对企业及其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时,有必要综合考虑企业合规建设情况,通过公权力的适度介入来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构完备的企业合规体系并确保得到有效执行,并以此作为行政或司法宽缓处置的依据,强化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法律正当激励。此维度下的企业合规治理,要求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对自身合规体系进行系统性重构,合规整改情况需要接受公权力机关或外部第三方的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对企业而言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强制性特点。

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合规治理的路径展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企业合规治理中,可以立足检察职能,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托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角色和作用,在检察环节深入推进适应企业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等案件处理决定权、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职能,为企业合规治理提供精准有效的检察助力。

一是基于检察公共服务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对于司法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检察官可以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向社会发布涉企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企业的警示教育作用。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加强对办案中发现问题的梳理分析和总结提炼,以检察白皮书、检察大数据分析报告等形式提供给企业作为参考,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这种针对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合规治理提供的检察公共服务,是司法预防功能的体现,对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可以起到辅助参考作用。

二是基于延伸办案触角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检察建议。针对涉企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涉案企业经营管理漏洞以及合规体系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在充分调研并听取专业意见基础上,向涉案企业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堵漏建制,进一步提升防范风险能力。这种基于办案活动延伸社会治理触角的模式,能够从法律层面直接启动并督促企业开展对自身合规体系的检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对企业合规治理具有较强的刚性法律效力。

三是基于司法宽缓处置机制的企业犯罪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检察机关充分坚持慎捕慎诉,积极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然而,如何对企业健全并执行刑事合规体系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考察和评估机制,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合规治理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深入司法实践,国外的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这项制度中,涉嫌犯罪的企业在检察官的主导下,与检方签署暂缓起诉协议,承诺建立并有效执行刑事合规计划,并接受检察官的监督,刑事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被最终评估为合格后,企业才可获得不起诉处理的宽缓待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之相类似,可以考虑将这项制度拓展适用于企业犯罪,作为今后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对企业犯罪进行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可行路径。在与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相对应的宽缓处置机制上,现阶段可统筹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酌定不起诉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建议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宽缓处理决定或意见,作为对企业承诺并有效开展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刑罚激励。对国外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从立法上拓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赋权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并作出宽缓处理,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内部合规治理的积极性,全面强化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核心竞争力。这也是未来检察权以法治的方式适度拓展并介入经济活动,以检察之力助推企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推动经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点之一。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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