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主义刑法观下理论与实践的沟通
时间:2020-10-22  作者:欧阳本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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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家涂尔干说社会团结友爱的基础有二:一是人们之间的相似性,所谓“同类相聚”“意气相投”表达的正是这个道理;二是人们之间的相异性,所谓“异性相吸”也是客观现象。刑法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也有相似性和相异性两个基础,例如,在犯罪论体系上的三阶层论与四要件论、在违法性上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在刑法解释论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它们之间的内外有别、互动影响促使我国不同刑法学派的产生,促进我国刑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使我国的刑法学术共同体不再处于“无声”的状态。付立庆教授的《刑法总论》正是我国刑法学术共同体形成过程中的产物,也对我国刑法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具有推进意义。

付立庆在其专著《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的后记中特别强调了“四个自觉”,即自觉做好理论研究的创造者,自觉做好理论与实务之间的沟通者,自觉做好刑法立法的塑造者,自觉做好学术交流的对话者。应该说,付立庆的《刑法总论》在形式和内容上很明显地体现了其一贯奉行的自觉性。

自觉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付立庆《刑法总论》最大的特点就是直接采用德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体系。犯罪论体系的选择是每一个撰写刑法教科书的学者都会首先面对的问题。例如,周光权教授和黎宏教授在他们的刑法教科书中都采用比较传统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体系。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教科书在犯罪论体系上最初采用的是对我国传统四要件体系进行改良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三要件体系,后来采取的是对德日刑法学传统三阶层体系进行改良的“不法、责任”二阶层体系。而付立庆教授在其教科书中直接采纳了德日主流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付立庆选择三阶层体系是其学术自觉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其博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即主观要素只能是责任要素,还是可以成为构成要件要素和违法要素,这是一个在四要件体系中无法展开讨论的问题。在其《刑法总论》中,付立庆进一步提出“三危险—三原则—三阶层”的理论逻辑。刑法的适用存在三种危险:第一种危险是,一旦发生使人内心冲动的案件,法官就会产生强烈的处罚冲动;第二种危险是,一旦行为人主观恶性重,处罚时往往就会忽略行为客观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第三种危险是,一旦损害重大,处罚时往往不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为了克服这三种危险,近代刑法学在抽象理念上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在具体构造上提出了三阶层体系。三条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害原则、责任主义原则,三阶层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条基本原则与三个阶层分别从抽象理念上和具体构造上防止上述刑罚处罚的三种危险。

自觉做好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沟通

如何做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协调,是任何一部教科书都会面临的难题。因为理论与实践之间总会存在一定距离,有时候为了坚持理论的自洽和立场的一致,可能会得出实践难以接受的结论;相反,如果为了使结论在实践中得到认可和接受,又可能会导致自己理论和立场的前后矛盾。例如,对偶然防卫的处理态度,是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分水岭。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往往会认为,既然偶然防卫的结果是有价值的,那么偶然防卫就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构成犯罪。张明楷教授持这种立场。相反,彻底的行为无价值论者往往认为,偶然防卫基于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行为,应当以犯罪既遂论处。折中说则认为,偶然防卫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但结果是被允许的,因此构成犯罪未遂。付立庆由于多年在司法实务部门挂职,其教科书的立场倾向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因此在某些问题上会采取折中主义的态度。例如,其认为偶然防卫原则上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但在确实可以肯定存在法益侵害之危险的场合,也可以按照犯罪未遂来处理。再如,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之间的区别,关键在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对于危险的判断则存在不同观点。主观危险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危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取这种主观危险说。危险原本是行为的客观面,但主观危险说却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去判断客观危险,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因此,现在学界主要是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的争论。具体危险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事前判断。客观危险说认为,应该以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为基础,事后以科学的因果法则为标准进行判断。张明楷、黎宏等教授立足于客观危险说,并提出了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付立庆似乎采取了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的折中主义。

自觉与德日刑法学进行对话

付立庆《刑法总论》深受德日刑法学尤其是日本刑法学的影响,并在某些方面与德日刑法学进行对话。例如,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我国传统刑法学受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较大,直接将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多因一果、一因多果等理论直接运用到刑法学中。但是,近年来这种研究方法逐渐被刑法学界抛弃,学者们更多地求助于德日刑法学的理论资源。德国的主流观点是条件说,同时客观归责理论也有较大影响;日本的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内部对于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又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对立。付立庆倾向于采纳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客观归责理论持保留态度。再如,在有责性阶层,付立庆应该是受到了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和前田雅英的影响,把故意、过失、目的、动机作为责任要素,而把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

当然,与50后、60后刑法学教授的教科书相比,付立庆的教科书也有美中不足之处。例如,付立庆提倡积极主义的刑法观,并出版了专著,但其《刑法总论》的教科书似乎并未明显体现积极主义刑法观。但总的来说,瑕不掩瑜,付立庆教授《刑法总论》是70后刑法学人著书立说的重要尝试,标志着我国70后刑法学人整体上已经走向成熟,具有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多年来,我和付立庆有着共同的学术兴趣和学术关注点,当看到付立庆《刑法总论》出版时,我由衷地感到高兴。本文既是对付立庆教授的敬意,也是对同属70后刑法学人的我自己的一种激励。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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