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为遵循做好重罪检察工作
时间:2020-08-07  作者:元明 肖先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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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

□在民法典实施后,需要进一步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运用现场复勘、走访核实、听取意见等方式复核主要证据,全面掌握和调取证据,完善证据体系,确保办案效果。

民法典是一部与人民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达到了新高度,我国人民权利保障进入了新阶段。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强调“学好用好民法典绝不仅仅是民事检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要求,而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民法典落到检察履职中”。

重罪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虽然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办理,但办理的案件均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以民法典为遵循,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同时,民法典确立的各类行为规范和民事权利,需要重罪检察部门通过办理案件予以监督和维护,促进全体公民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尤其是民法典创造性设立人格权编,全面保护人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尊严等权利,重罪检察部门不能无动于衷、无能为力、无所作为,要以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作保障和支撑,切实发挥最后关口的作用。因此,民法典对于做好重罪检察工作,全面提升重罪检察工作品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深入学习民法典,确保在重罪检察条线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是重罪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按照最高检党组的统一部署,在重罪检察条线抓好贯彻落实。督促重罪检察人员提高对民法典重要性的认识,办案中自觉遵循民法典的各项规定。

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培训。统筹全员培训,积极组织参加最高检民法典系列学习培训活动,鼓励各省级院灵活开展学习培训。在举办重罪检察业务培训班时,设置有关民法典的课程。同时,强化个人自学,运用网络学习互动平台,不断提升民法典学习培训实效。通过学习培训和研讨交流,深入了解民法典的具体内容,全面掌握、正确理解民法典的各项规范,领会运用民法典所蕴涵的法治理念和精神实质。

二是指导各地按照民法典规定,推动重罪检察工作发展。重罪案件往往矛盾冲突激烈,甚至人命关天,办理难度大。要更新监督理念,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跟踪了解重罪检察条线的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在办案中适用民法典的经验做法和相关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进一步指导司法办案。同时,收集各地在贯彻执行民法典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积极稳妥办理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的重罪案件

结合重罪检察工作职责,对于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的几类重点案件,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将进一步加大调研指导力度,确保办案效果。

一是办理好涉民事经济纠纷以及特殊主体平等保护的案件。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典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划清了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界限。要以民法典为遵循,加强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着重纠正不应当立案等突出问题,通过监督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等手段,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树立少捕慎诉理念,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维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平等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加大清理涉非公企业“挂案”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重罪检察部门近期公布了滕军红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不起诉案、郝海青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不起诉案等典型案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21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司法平等保护工作。另外,办案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重视涉毒资产的追查收缴工作,以彻底摧毁毒品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但同时要准确把握涉毒资产查缴范围及标准,甄别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

二是办理好涉认罪认罚等具有民事赔偿情节的案件。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当前,重罪检察部门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核准追诉案件等,很多涉及民事赔偿问题,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是其认罪认罚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在办案时,要将民法典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进而准确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有的重罪案件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典实施后,需要进一步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如何在死刑案件中把握民事赔偿情节问题。近年来,民事赔偿情节成为影响死刑适用的重要因素。被告人基于真诚悔罪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弥补被害方损失,对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有利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同时,实践中存在办案不规范、赔偿标准不一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花钱买刑”或者有“花钱买命”之嫌,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精神,统筹考虑民事赔偿和刑罚适用的关系,重罪检察部门要强化诉讼监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准确提出监督意见,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是办理好涉正当防卫的案件。民法典赋予公民紧急自卫权这一新的权利,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民法典规定的自卫权为刑法正当防卫提供了权利基础,夯实了逻辑基石。民法典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明确正当防卫不承担赔偿责任,防卫过当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需要在重罪检察工作中予以贯彻。近年来,重罪检察部门办理了涞源反杀案、邢台反杀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正当防卫刑事案件,激活了刑法正当防卫沉睡条款,引领重塑了正当防卫理念,弘扬了社会正气。在办理涉正当防卫刑事案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为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要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相对方的民事赔偿要求也不应支持。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特别是要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目的出发,紧扣行为人防卫的时空、手段等具体条件,避免以结果论、和稀泥以及机械认定等错误做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性质,进而以此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是办理好涉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高空抛物坠物是近年来城市上空的一个痛点。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向建筑物外抛掷物品,使其成为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民法典还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根据刑法和相关文件规定,高空抛物在一些情况下属于刑事犯罪。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做好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和衔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照该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行为人系过失的,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处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相应罪名入刑,重罪检察部门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积极研提意见,供立法参考。与此同时,脚底下的安全也需要格外关注,近年来涉窨井盖人员坠井事件时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年上半年,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牵头研究制定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就窨井盖管理问题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与各类产权主体、管理主体的行为密切相关,需要在工作中处理好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五是办理好涉公民生命权、身体权的案件。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安全、尊严和身体完整等受法律保护。为保障上述权利,刑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害他人身体,否则将以故意杀人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害生命权、身体权的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重罪检察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建立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运用现场复勘、走访核实、听取意见等方式复核主要证据,全面掌握和调取证据,完善证据体系,确保办案效果。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坚决适用死刑,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强化对公民生命权、身体权的保护。同时,重罪检察部门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保障犯罪分子的权利。张军检察长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提到近20年来的刑事犯罪趋势变化,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这反映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了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创造了条件。重罪检察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贡献力量。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第二检察厅干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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