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施策 提升落实效果
时间:2020-06-29  作者:王盟 金兰 刘启立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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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负有责任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但具体运行中,检察建议尚存在操作性不强、刚性不足等问题,需要精准施策,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使检察建议体现刚性、做到刚性。

建立案件化办理机制。进一步转变理念,落实“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深刻认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不是检察机关的“副业”,也不是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负担,而是检察官履行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建议进一步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单独设置检察建议模块,建立符合案件化办理的运行流程,便于监督、统计与分析。强化调查与核实,重视认定的事实、问题、法律依据等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与固定,提出的建议应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引入专家辅助机制。积极借助“外脑”,引入行业专家,提供专业指导。承办案件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多数可以敏锐发现一些具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社会治理问题,但是对问题原因,尤其是建议对策有时难以精准把握,导致提出的建议多为“加强教育、及时整改、完善制度”等等,专业化程度不够。检察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食药监、卫计、安监、消防等部门专家参与调查、核实以及检察建议的制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分析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制发的常见领域,研究制定所需专门人才种类、专业背景、执业年限等标准,建立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解决人才储备难题。同时,要制定实施细则,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参与调查、核实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检察机关应予以补助。

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检察机关针对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应加强类似问题的总结分析,站在被建议单位的角度,形成对该类问题的检察建议,实实在在为被建议单位解决实际管理漏洞、完善长效机制等提出优质建议。遇到矛盾分歧,应主动与被建议单位交换意见,就检察建议的制定背景、经过和检察机关的出发点等情况进行交流,根据反馈意见对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级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要与被建议单位强化协作,立足共同目标,帮助被建议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优化检察建议送达程序。《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中规定检察建议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宣告送达。实践中,检察建议宣告送达较少,被建议单位基本能够在回复期限内回复,但是实际落实效果不一,有些表态后并未实际落实,有些落实措施笼统。建议检察机关以采用现场宣告方式送达检察建议为主,必要时邀请主管部门、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与,提高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如本市基层检察院针对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制发的检察建议,采取公开宣告送达,邀请地方党政领导、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相关部门安全主管人员参加,检察长现场宣读检察建议书,并现场释法说理,促使相关企业高度重视,逐条逐项列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探索建立落实效果评估机制。检察建议不能仅限于“文来文往”,不能认为检察机关书面送达,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回复率达100%,即为社会治理效果较好。检察机关向被建议单位发出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不仅应规定回复期限,而且应规定具体落实整改期限。在落实整改期限内,检察机关全力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事项,对被建议单位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可以通过牵头组织召开多部门协商等方式予以协助,对落实不力、敷衍的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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