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时间:2020-03-24  作者:王朝阳 徐化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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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中,如何优化公益诉讼检察方式,提升疫情防控质效

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的同时,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源头防控也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需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重大疫情源头防控贡献检察力量。

加强涉疫案件办案重点和力度,把握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职能定位

突出涉疫案件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聚焦涉疫案件办理重点,加大办案力度。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履职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持续推进“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对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保护公共健康与安全。

牢牢把握公益诉讼督促、协同的职能定位。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公开相关疫情信息,积极回应对社会关切。注重公民信息保护,及时督促、协同行政机关查处泄漏确诊、疑似患者等群体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高度关注网络安全,对于疫情期间在网络上发布的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信息,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积极关注研究长效机制,为日后助力补齐相关领域治理短板作准备。

统筹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推动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系

统筹发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价值功能。遵循诉讼规律,采用由易到难、由非刑罚化到刑罚化、互补并行的方式进行推进,优先考虑行政公益诉讼,充分发挥行政权高效优势,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刑事程序先行,通过“刑民衔接”等提前介入,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构成共同犯罪的运输者、收购者,要同步搜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视野。对于存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与刑事案件被告人范围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期限延迟等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待刑事程序结束后,检察机关应支持有关组织起诉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而构建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体系。

重点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事先防控重大疫情职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事先预防重大疫情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履行职责。针对事态紧急、可能发生重大传染病危险的,要按照《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采取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结合案件办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问题,分析研判趋势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及时提出治理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突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如可建议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出台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管理。

优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助力提升疫情防控质效

当好党委的法治助手。在重大疫情的源头防控中,始终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坚持当好党委的法治助手,明确权力边界,做到不代位、不越位,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强化责任担当,紧紧围绕重大疫情防治涉及的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民生民利问题开展监督,运用法治手段助力解决重大疫情防治难题。

强化衔接机制建设。要立足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补充之诉”的特点,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社会组织的有序衔接,共同破解重大疫情防治的治理难题。要加强衔接机制建设,在野生动物保护、传染病防治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专业技术支持方面,积极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与配合,实现资源共享。

增设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程序中,可以探索在立案后和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前增设一个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磋商程序。特别是对疫情防控中存在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纠正治理紧迫性行政违法行为、无对抗性、整改难度不大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可通过向行政机关电话通知或现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在短期内积极履职。对于积极依法整改到位、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不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以提高监督质效。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部主任、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部主任)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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