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方式强化监管场所监督
时间:2020-03-22  作者:王远松 洪伟 姚晓滨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当前,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实施严格的防疫检测,掌握源头防控主动权。把住病毒源头入口关,是守住“零感染”底线、防范和遏制疫情蔓延到监管场所的最有效措施,只有掌握从源头防控的主动权,才能打赢监管场所疫情防控阻击战。

笔者认为,对凡是进入监管场所的新收押人员以及监管人员等都要进行防疫检测。尤其是对新收押人员还要进行体温检测、轨迹核查和消毒处理等逐项检测,将其收入隔离观察室进行相应时间的过渡观察,确认无感染方可进入普通监室。对因暂不具备视频提讯和会见条件,确需进入监管场所的办案人、律师除应提供健康检测证明、测量体温外,还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防护装备,并在有安全玻璃隔离的会见室进行。对确需进入监管场所的车辆、物资,要求监管场所设立缓冲区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监区,监区内物质运输应使用内部专用车辆。

二是创新监督方式,强化信息化监督。适应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远程“隔空”检察监督是防疫期间监管部门对监管场所实施检察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检察人员通过信息联网、监控联网、电话视频等信息化监督方式对监管场所进行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适应防疫要求,及时调整检察监督方式方法,积极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监督手段,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信息联网、电话问询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在押人员关押期限,加强羁押期限监督力度,配合办案部门采取传真告知、口头通知、建议延长办案期限等形式,灵活解决办案期限问题,防止出现超期羁押。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开展网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应开通约见驻所检察人员电话专线,通过监区内线电话听取在押人员反映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非接触式诉求反映、控告举报机制。要配合监管部门适当调整亲情电话频率,做好在押人员、被禁闭人员、被防疫隔离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要督促监管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等储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在押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是实施“双重日通报”,打赢监管场所监管保卫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监管场所日通报制度,实施“双重日通报”,可以通过日通报全面掌握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在押人员有无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发热病犯情况、出入监(所)人员数量、拟刑满释放人员情况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项,是疫情防控和监管工作的坚固防线。要监督监管场所在监区内设置隔离专区,每天坚持对在押人员进行体温检查,对发现的发热人员,第一时间送到隔离专区,再进行进一步的观察和治疗。要及时掌握监管场所内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情况,确保患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保障其身体健康。针对从通报中发现的监管场所在疫情防控、执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第一时间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并认真跟踪监督落实整改,切实发挥好监管场所检察职能,监督并配合监管场所做好疫情防控和在押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严控出所离监,严密处置程序。因办案需要确需提解出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案人员应当确保被监管人员全程防护到位。尽可能在监管场所内会诊、住院、治疗,确因重大疾病需外诊就医的,应该做好防护工作,就医返回后严格执行隔离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和出监(所)人员检察监督,要求监管场所提前通报拟出监(所)人员名单,监督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对未进行隔离观察或隔离观察期不足相应时间要求的出监(所)人员,建议监管场所依法办理出监(所)手续后,将其安置在监管区域外继续隔离观察。同时建议监狱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刑满释放人员户籍地对口部门沟通衔接,并做好释放及管控隔离的有关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刑满释放人员平安到家并在当地接受疫情管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输出。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