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审查百问》回应“检察办案差距”
时间:2020-03-19  作者:王勇 姚国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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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3月9日本报第3版登载《我们应从“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中得到什么启示》,文章讲的是“公安办案弱点”,评的却是检察办案差距。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近日对该院2014年出台的《证据审查百问》予以重新修订,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证据问题,从中筛选出100个审查要点进行回答,为夯实证据链、高质效办案提供遵循,以求极致态度担当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本报约请该院相关人员撰写此文,敬请关注。

为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强化办案经验传承,2014年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出台《证据审查百问》,并于近日予以全面升级。《证据审查百问》中的100个审查要点源自于实务办案中暴露出的数百个证据问题,经反复筛选、提炼而出,既是高频问题,也是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问题。

契合实务需求,针对性解决瓶颈难题。首先,直面案件质量隐患,优化检察官承担审前主导责任的路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取证能力和规范意识尽管有所提高,但案件证据瑕疵甚至质量问题并不鲜见;部分案件直至进入申诉环节,才发现证据存有瑕疵,但因时过境迁难以弥补。《证据审查百问》为检察官切实、有效地担起审前主导责任提供了优化路径,通过比照百个审查要点,全面、精细审查证据材料,在批捕、起诉环节即严格把控证据要件,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补强证据体系,把证据问题解决在审前。其次,直面办案与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的差距,优化办案模式。为提供优质检察产品,《证据审查百问》在充分考虑大幅度精简工作量和保障案件实体公正均衡的基础上,优化检察官的办案模式,传承优秀公诉经验,充分发挥检察官主观能动性,办好案件、办精案件。

回应法律变化,切实践行客观公正义务。《证据审查百问》2020年版回应了近年来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变迁,通过让法律规定落地生根,来真正实现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首先,回应《检察官法》的修改。吸收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核心要求,100个审查要点是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问题,而不仅仅是个别证据合法性问题。《证据审查百问》通过提示,督促检察官及时处理证据问题,避免问题拖延过久,若发现非法证据,则应当立即排除;若发现瑕疵证据,要么弃之不用,要么予以补正来补强证明效力;若发现证据不足,则应自行补证或引导侦查,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其次,回应司法解释的规定。随着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地位和作用的逐步提升,2016年“两高一部”颁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程序予以规范。《证据审查百问》为提示检察官对新司法解释的关注,避免因不熟悉新规定而造成的证据审查疏漏,归纳提炼了电子数据的常见程序合法问题,例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未对取证经过制作笔录、清单的;电子数据不是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电子数据检查过程中,进入设备或提取、封存数据等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未对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制作笔录的。

内容设置科学,均衡兼顾办案效率与质量。首先,从证据合法性审查扩展到证据真实性审查。《证据审查百问》针对不同证据种类、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求,设置100个审查要件。例如:针对取证瑕疵问题,设置“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未和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表述的名称一致”“毒品案件未调取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短信信息”等审查要点;针对取证违法问题,设置“见证人与案件及办案机关有利害关系,如是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办案单位的辅警、保安人员等”“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让他人进行辨认”等审查要点;针对证据真实性问题,设置“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书证,是公安机关从人口信息网调取的人口信息,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无误,并由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办案单位公章”等审查要点。

其次,表格对照审查,存在问题时则需详实说理。《证据审查百问》以表格的形式,对各证据种类分别罗列审查要点。检察官在阅卷时逐一对照审查,避免出现审查疏漏。对于审查发现的证据问题,在相应的表格处标记“√”,同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详细说明对问题的处理情况和证据是否采信。例如:针对发破案经过这一证据,设置“电话拨打110报警的案件未附有110报警原始记录”“数个电话同时就同一起案件报案的,未记明数个电话的电话号码和拨打时间”等审查要点。检察官对照审查后,若发现问题,则在标注“√”后,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详细说明问题的情况、补证的情况、补证后证据之间是否印证,以及证据采信后对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认定等。再次,以案件审查报告附件形式,入卷存档。《证据审查百问》作为案件审查报告的附件,在检察官审结案件后,归档入卷,长期保存。既与检察官法定职能相互对应,体现了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又与案件审查报告中的证据分析部分前后呼应,体现了案件审查报告的完整性。同时,通过入卷存档的形式,实现检察官证据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全程留痕,便于案件质量的监督,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可明确责任归属。

试行成效明显,有效提高案件质量。苏州市检察院将《证据审查百问》作为案件审查报告规范化改革的配套制度,要求检察官在案件审查报告中以客观证据为基础架构证据体系,降低对口供的依赖。由于提示了重点证据问题,督促检察官在批捕环节或审查起诉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落实办案责任制基础上,以入卷归档方式,强化外部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和制约。《证据审查百问》施行后,检察官都会尽早去发现问题,及时补正或排除。部分检察官办案重实体审查、轻程序审查,重定罪分析、轻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分析的情况时有发生,案件证据、程序存在疏漏,一旦在庭审中遇到辩护人强有力的程序性辩护,公诉人在庭审中就会难以应对。《证据审查百问》督促和引导检察官在受理案件之初即高度关注证据、程序合法性问题,逐步锻炼和提高对证据问题的敏感度,主要问题尽量在审前及时、有效解决,为案件庭审指控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因为《证据审查百问》所设置的审查要点,都源自于检察办案中常见或频发的问题,具有极强的实务针对性。一方面,文字表述易于理解和记忆,即使是办案新手通过对若干案件的办理,也能迅速掌握;另一方面,表格操作简便易行,大幅度提高承办人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效率,精简文书制作工作量。苏州检察机关案件总量和人均办案量常年位居全省第一,2019年的案-件比在全省最低。可以说,能够高效完成刑事案件的起诉指控工作,有信息化办案、加班加点等多种因素,但《证据审查百问》也发挥了应有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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