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网络盗窃的犯罪数额
时间:2020-03-19  作者:郝斌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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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虚拟产业爆炸式的发展,给网络盗窃留下了极大的空间。而网络盗窃犯罪,顾名思义,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网络盗窃的对象一般为虚拟财产,其价值的准确认定既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因此,如何认定网络盗窃犯罪数额至关重要。

司法实践中,对互联网上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有:

一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互联网财产的价值。网络用户获得虚拟财产是需要付出时间、经验、情感甚至金钱的,其凝聚在虚拟财产上就表现为该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作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估算较为复杂和抽象,所牵涉的因素较多,其价值大小往往又随着网络运营商的政策变化而变动,故实践中一般不采取此种方式作为直接估算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

二是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互联网财产价值。网络用户要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是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的。比如QQ用户想获得Q币,就需要通过现金充值才可获得,通过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来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一般简单明了,争议较少。但是由于虚拟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导致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并不能完全等价于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故此时,就需要借助其他方式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三是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市场交易价格也即市价,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但由于目前虚拟财产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虚拟财产的流通往往局限于某一单一网络区域或空间,相互之间并不具有共通性。从而导致虚拟财产往往并不具有稳定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照。

四是根据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由于虚拟财产一般都是由网络运营商创造出来的,故以此作为虚拟财产的认定往往简单而又快捷。但是,网络运营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量,其给与虚拟财产的定价往往偏高于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如果单纯以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定价来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无疑是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而有失公正的。

综上,鉴于虚拟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兼顾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原则,在认定作为网络盗窃对象的虚拟财产的价值时,一般应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以不突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原则,综合个案考虑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和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来合理确定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以期准确认定网络盗窃的犯罪数额。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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