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罪名适用精准化促进涉疫犯罪治理
时间:2020-03-08  作者:冯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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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政法机关积极作为,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具体适用情形,通过罪名适用精确化保障了犯罪治理的法治化,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

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的罪名适用问题

这段时间以来,特别是从疫情防控初期各地公布的有关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的立案信息来看,对于刻意隐瞒往来疫区以及与重点疫区人员、确诊患者接触史,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传染病病毒传播扩散的案件,有的涉嫌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的案件涉嫌罪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独立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专门适用于惩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质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罪状属于叙明罪状,在罪状中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和犯罪结果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就此而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同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后者在罪质上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量刑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实施第四种情形的行为,即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是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存在不同的认识。从2003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只是将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中那些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没有压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空间。但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有地方认为,为了严惩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一旦出现确诊新冠肺炎的情形,如果确诊前本人或其亲属实施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就可据此认定本人或其亲属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故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罪名适用的精准化

事实上,传染病疫情与公共安全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传染病的传染性和高致病性的确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刑事司法是精密司法,在案件认定上尽管应当肯定经验和逻辑的价值,然而更应该尊重和依据个案的事实,否则就可能产生误判。具体到此类案件来说,除非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否则很难把其与新冠病毒联系起来。所以在个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确定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前,我们不能期待他认识到自身携带病原体且会产生严重的传播危险,在此期间,即使实施了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也不宜认定其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许有观点认为,如果是来自疫区或近距离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人的,就应该认识到自己可能携带新冠病毒的病原体,此时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就是放任病毒传播的后果。这种观点似乎也有道理,但是在逻辑上不一定周延。因为不能排除有些情况下离开疫区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动机就是不希望被病毒感染,虽然有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但是如果在整个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显然也不宜认定为对新冠病毒传播后果是放任态度。所以,对于实施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且出现新冠病毒传播后果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条件的,依照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成立条件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两高两部”出台《意见》,深刻阐释了依法严惩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措施违法犯罪的重大政治意义,具体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健全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保障了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措施犯罪治理的法治化。尤其是针对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措施犯罪的罪名适用问题,在2003年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两种情形。另外,进一步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即除上述两种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均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从而盘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资源。

《意见》的上述规定,化解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冲突,尤其是解决了实践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资源利用不足的问题,保障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治理的法治化,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作者为河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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