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防疫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时间:2020-02-28  作者:吴四兵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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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月29日18时50分,胡某乘坐毛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付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提出由毛某负责驾驶摩托车,胡某负责夺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两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后,胡某拽住付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拒不松手,胡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胡某、毛某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要旨】

检察机关应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指控与证明】

侦查阶段。2020年1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胡某、毛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通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检察官围绕胡某、毛某作案时的暴力行为、违法后果等犯罪构成要素,列出详细的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作案现场有无拖拽痕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伤势形成原因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证据。

审查逮捕阶段。2020年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胡某、毛某。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主从犯等重点问题,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开展案件讨论,一致认为胡某、毛某驾驶摩托车夺取被害人挎包时,因被害人不放手,不顾被害人有摔伤危险的情况,多次抢夺挎包,拉扯被害人,放任被害人摔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罪过程中虽然二人分工不同,但相互合作,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综合考虑二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的暴力犯罪,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月4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2020年2月5日,通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于当日再次讯问二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力夺取行为和被害人伤势形成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着重释法说理,教育转化,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次日,通城县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毛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2020年2月7日,通城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答辩,检察官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被告人提问。进入庭审辩论环节,被告人胡某、毛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考虑二被告人系累犯,但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采纳检察院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胡某、毛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毛某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展现出检察机关惩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从严从快要求,充分保障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反应迅速,周密部署。案件发生后,通城县检察院迅速就案件办理工作认真部署,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负责,组织办案骨干力量,做好案件受理、批捕、起诉、监督等各项具体工作,并及时将案件信息和办理情况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

二是及时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发案、立案、刑拘等情况,检察人员规范启动介入程序,调阅案卷,提前掌握发案信息,熟悉案件情况,加强与侦查人员开展案情分析研判、案件讨论等工作,就取证方向及案件后续处理交换意见,并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确保引导侦查精准有效。

三是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检察官充分运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通过全面审阅案卷,审查案件事实,核实案件证据,确保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紧接着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做好做足起诉的准备工作,实现批捕到起诉的无缝衔接。从受理案件到向法院提起公诉,整个办案过程仅用了4天时间。

四是严格办案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办案时间紧、任务重,检察官严格遵循办案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对案件证据和定性进行重点审查、充分论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为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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