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严惩猎捕野生动物
时间:2020-02-20  作者:孙风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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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禁食野味”的呼声日益高涨。有调查显示,在各餐厅、商场、集贸市场发现的野生动物,从种类上看,来自野外的占据多数。也就是说,猎捕的野生动物是野味的重要来源之一。如何不再“病从口入”?如何减少野生动物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记者采访了数位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和法学学者,大家一致呼吁完善立法加强联合执法,严惩猎捕野生动物行为,从源头切断“猎捕——运输——贩卖——消费”这一野生动物黑色利益链。

加强监管,不能让制售猎捕工具失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然而,在现实中,这些明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却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

一位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向记者展示了她通过某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制造、销售捕猎机器的厂家及产品广告。据此,记者发现,这些厂家生产的捕猎机器采用超声波、脉冲、遥控、语音等技术手段,捕猎范围最大可达到600米,可猎捕700斤以下的野猪、竹鼠、果子狸、赤麂、蛇等多种陆生及水生野生动物。这些捕猎机器均属于“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某电商平台也售有大量猎捕工具。搜索可以发现,普通弹弓、高压红外线弹弓、疝气强光灯、捕兽夹、捉蛇钩等工具赫然在目,且多标明为“狩猎”“打猎”用。其中,强光灯、捕兽夹也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在另一电商平台,也检索到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禁用工具。尽管该平台有《野生保护动物与捕杀工具禁发指导手册》,禁止商家发布野生动物捕杀工具,但并没有发挥任何效力。野猪夹、电捕逆变器、鸟网、鸟胶等工具都可以买到。更有商家在“脖夹”的商品介绍中直接写道:“大号脖夹适合野鸡、大雁、野鸭3至5公斤;小号脖夹适合麻雀、小鸟;中号脖夹适合斑鸠。”

电商平台公然为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难道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当然不是。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2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直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吃野味的行为深恶痛绝时,这些平台都依然为售卖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获得猎捕工具和方法太简单了,监管并不到位,这对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极为不利。”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深会员于凤琴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

“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禁止生产捕猎工具,仅禁止发布广告,然而盗猎发生率高,只有禁止生产,才能最大范围减少捕猎工具的违法流通,减少盗猎发生,有利于监管。”某公益基金负责人刘慧莉告诉记者,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切实防范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野外的正常生存环境。

从严惩处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2020年2月14日晚,河南长垣,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雪一直下着。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张一(化名)听说最近保护区内盗猎有所抬头,决定晚上去巡护。由于妻子在卫生材料厂上班,早在大年初二就回厂复工,加班加点生产口罩支援武汉,所以家中只有他和一岁半的女儿。

既放不下孩子,又担心有盗猎分子猎捕野生动物,张一只好带上女儿和4名队员一起巡护。

晚10:10分时,他们发现三名带头灯、骑摩托车的盗猎分子正用长杆抄网追逐捕捉大雁、野鸡等野生鸟类。张一等五人合力控制住两名盗猎分子,另外一名挣脱逃跑了。

报警后,森林公安及时赶到,将两名盗猎分子带走。张一几人回程时,已是漫天飞雪,一岁半的女儿被吓得哇哇大哭。

看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为何猎捕野生动物屡禁不止?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人还敢顶风作案?

“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对不法分子的震慑不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向记者分析原因时说,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此类犯罪的罚金数额普遍较低,轻罪和缓刑利用率过高。

“法律应该对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海南省公益慈善联合会·海南国际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主任委员李波表示,我国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和种类在急剧减少,如果再不加大打击力度,会有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变成濒危动物。

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需要相关部门衔接、配合,形成合力。

尽管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尽管还有刑法,根据猎捕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程度,规定处以不同的刑罚。然而,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的衔接不足问题,成为一个短板。

“从一定程度上讲,目前判定某一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的界限比较模糊,而且存在量刑过轻的现象,有部分刑罚在适用上甚至轻于行政处罚。”李洪雷告诉记者,建议适当提高野生动物相关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使之与行政处罚形成有层次、有区分的处罚体系,增强对盗猎分子的威慑力。

“对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目前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还是偏弱。立法方面,建议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并增加拘留措施;执法方面,建议进行执法体制改革。”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钱叶芳向记者表示,各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对猎捕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全面管控。

(本报全媒体记者孙风娟)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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