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图景
时间:2019-12-25  作者:樊崇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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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

控辩“协商”“合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模式,而“协商型诉讼”的转型已成定局。诉讼模式的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深层次改革,甚至是一场“革命”,它不仅能推动观念、认识的转变,它还导致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变革,诸如诉讼结构、控诉方式、辩护方式、审理模式和方法等。这一场诉讼制度的“革命”如期开花结果,必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步入提速阶段

《指导意见》规定了实施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被害人权益保障,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机关的职责,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社会调查评估,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共计12个重要议题。它的颁行意义非常重大。不仅针对性强,解决了适用的问题,也将对全面推进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指导意见》建立起了完整的实施工作机制和体系。其内容与特点表现为:(1)认识和政治站位高。《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指出,要充分认识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它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2)明确贯彻实施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及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3)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适用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法。例如,从宽幅度的把握以及既坦白、自首又认罪认罚的如何从宽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关于公检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和办法,《指导意见》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而独立的诉讼机制和程序体系。它尤其突出体现在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和对各诉讼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上,特别是办案的模式和方法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职权主义下的对抗制。《指导意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和定位,赋予各个机关一些属于协商、合作、沟通的职责。这些职责可称之谓:协商机制和体系。例如,关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增加了权利告知和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等;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增加了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自愿性与合法性审查以及证据开示、签署具结书、量刑建议的提出等;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职责,增加规定了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量刑建议的采纳及量刑建议的调查等。另外,还有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程序等。

通过新增加职能和办理程序,从侦查程序到审判程序,已经形成了一套区别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工作机制和诉讼体系。而其核心内容包括五部分: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仅是公、检、法公权力单方的职权行为;二是辩方、辩护律师必须参与;三是控辩双方平等;四是必须坚持充分的协商、合意、交流和沟通;五是强化辩护权,包括上诉、反悔权的保护。

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制度进阶

全面贯彻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依托《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更加必须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大性、迫切性与现实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刑事诉讼法典以来,认识上还有一些不统一的地方。其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法典是否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开始从对抗制转向协商、合意制的问题,各方的看法不一。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按照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职权主义(调查审问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因素形成的,保留了许多职权主义特征,也吸收了不少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带有明显的混合色彩。尤其是1996年在修改时,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强化了控辩双方的职能与对抗,有利于在庭审中调动双方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2012年与2018年在修改时,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不断提前,从1979年的审判阶段到1996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时起,再到2012年的第一次讯问或采用强制措施之时起。二是律师辩护阶段逐步实现全覆盖。从1979年覆盖审判阶段到1996年覆盖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再到2012年后覆盖侦查、起诉、审判并涵盖其后的死刑复核和申诉代理。三是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主体地位的进步和变化。从1979年的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到2018年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了不可或缺的主体地位。四是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断丰富、扩大、完善、进步。五是法律援助范围、案件的数量、经费等不断扩大、增多和增长。

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演进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量刑权以及诉讼结构的模式,已经从强职权主义走向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诉讼模式,尤其是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权利和参与的程序在不断扩大。现在已经基本上具备了从对抗模式向协商合意模式转化的条件,定罪量刑不再是公、检、法机关一方说了算,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是客观所需,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进一步贯彻与落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制度、速裁程序等内容,加速推动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已迫在眉睫。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现实诉求最为强烈。按照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包括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适时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平等沟通和量刑协商、一般要提出确定刑建议、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把关等内容。

而实现这些要求,就必须依托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这一重要的动能。

就人类历史的司法规律而言,刑事诉讼模式的适时转型,也有其必然性。二次世界大战后,先期工业化国家都遇到了犯罪高涨的问题。为了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与司法需求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不同程度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通过简化法院审理程序、缩减审判权裁量空间的方式,对被追诉人认罪案件或者控辩协商案件作快速处理。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主导着90%以上案件的协商,并拥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权力。

当前,我国也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进行诉讼分流,简化审判程序,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控辩双方协商程序,不仅符合人类诉讼历史的发展规律,而且是正当其时。2018年刑事诉讼法与《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已经明确指出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诉讼模式的转型。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73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两便利一听取”程序,就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采用协商模式的重要体现。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又详细地规定了协商程序的保障措施,为协商诉讼搭建了平台。其中,《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要求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同时,第15条、第27条、第29条、第31条、第33条还规定了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证据开示、签署具结书、量刑建议等必须进行“沟通”“协商”,特别多次强调公、检、法机关要听取辩方的意见,最终“尽量协商一致”。

因此,可以充分确认的是,控辩“协商”“合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模式,而“协商型诉讼”的转型已成定局。诉讼模式的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深层次改革,甚至是一场“革命”,它不仅能推动观念、认识的转变,它还导致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变革,诸如诉讼结构、控诉方式、辩护方式、审理模式和方法等。这一场诉讼制度的“革命”如期开花结果,必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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