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检察官职业伦理道德要求
时间:2019-12-14  作者:季美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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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美君

在德国,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已形成了高度的共识,主要包括:公正性、正直、责任感、行为的适度与谨慎、人情化、透明性等。德国检察官的职业伦理道德既有原则性的要求,又有具体行为上的规范,这也说明职业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要求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予以遵守。

由于检察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世界各国对检察官的从业要求,除了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外,还对其职业道德或者说职业伦理提出了诸多要求,国际社会对此也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如1990年第八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就规定:检察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2019年4月,我国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第4条也规定: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已走过七十年的风雨历程。七十年来,我国检察制度经历了成立、撤销、恢复重建、深化改革等一系列发展历程,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一直处在不断发展中。但多年来,我国有关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主要散见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如1984年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2000年的《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2009年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2010年《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中,其内容主要强调忠诚、公正、清廉、保密、文明等,与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相比,无疑具有自身的诸多特点,如要求检察官具有职业信仰外,还要求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强调检察官要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服从指挥,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官办案要遵守客观义务,只服务于真相和公正。

事实上,我国的检察制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在今年中国检察官协会主办的两次国际研讨班中,德国的法学教授以及一线的资深检察官们就这一主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让人惊讶的是,法学教授与检察官所强调的基本要素非常一致,可见在德国,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已形成了高度的共识,而这也是德国的主流观点。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公正性。检察官的公正性,是指检察官在办案时,要尽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检察院不仅有义务查明犯罪的情况,也有义务查明免罪的情况。检察官在办案时,不应受到个人的价值判断、同情心、公众的议论,尤其是媒体意见的影响,而是要忠于宪法和法律,理性地处理案件。同时,还要随时倾听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不能从一开始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

二是正直。检察官的行为要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价值观,这是没有明言的法律,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条件。正直要求检察官本人是值得信任的,包括与人打交道时要诚实、可靠,而且要保守秘密。检察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正直还包括勇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有时,检察官经过调查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又发现被告人是无罪的,那就不能为了自己的面子而坚持追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随着新情况的出现,完全有可能推翻原来的观点或决定,检察官一旦发现错误,就一定要予以纠正。

三是责任感。责任、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一个素质。检察官对维护法治国家和法治原则,营造一个对司法充满信任的社会是负有特别责任的。这是每一位检察官都必须具有的意识,且应当有意识地在岗位上负起这一责任。责任意识,意味着检察官作出的每一个决定,民众是可以理解的,这一点与正直的要求有所交叉。检察官在与人交往时要有礼貌,接触案件当事人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无论是从实际的效果,还是从办案的经验来看,把犯案与人分开,这对提高办案效率是有好处的。但是,对当事人的礼貌并不是说要放弃权威性,但严格地掌控程序,这与礼貌并不矛盾;责任也包括不能把会见当事人当作自我展示的场所。

检察官在作出决定时要有足够的勇气。遇到很难办的事,又必须作出决定时,是需要勇气的。媒体报道的案件,若结果与媒体期待的不相一致,判断作出后,第二天就成了媒体攻击的靶子。这就需要检察官有勇气面对媒体,同时还要有责任感,这就要求在专业上做到毫无瑕疵。即使案卷很多,每一个案件都要谨慎处理,这也是对年轻检察官的要求,工作质量对每位检察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是行为的适度与谨慎。检察官在岗与不在岗时的言行都不应损害人们对独立性的信任,对可能危及信任的言行要予以抵制。在法庭上,检察官有时会失控,但应及时纠正。行为的适度和谨慎在德国所有的州都曾讨论过。行为的谨慎也包括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往行为要彼此尊重,批评要就事说事,而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行为的谨慎,还包括从事任何活动时不造成任何社会影响。如德国施特劳斯州法院的一位主审法官(中级法院)在自己的facebook中发了朋友圈,身上穿的T-shirt衫上写着:我们给您的未来一个家:JVA(监狱)。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但作为一位资深法官,其行为显然是不够谨慎的。因涉嫌违法职业道德,此事遂成为一公共事件。一位律师正在代理该法官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请要求这位法官回避。律师这么做事是有法律依据的,如对法官的不偏不倚产生怀疑时,就可以申请要求回避。结果该律师的回避申请成功,该法官也受到了处分,并被调离刑事审判的岗位,其理由是他在公众场合的行为不够谨慎。

五是人情化。检察官的脑子里应该有一根弦,在法庭上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要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因德国很多人是移民,当事人和证人第一次上法庭的,会很紧张,检察官在沟通时要有充分的同情和理解。对证人提出要求时,也要用容易理解的话。很多证人在警察局已做过笔录,他们会有疑问:为何还要出庭?这时,检察官和法官都要耐心地予以开导,说明并不是此前在警察局作证的不算数,而是要让对方当事人知道事情的经过。

六是透明性。司法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前提是理解。不光是在法庭上要让当事人理解,对公众其执业行为也要有透明度。如杀人案,在合乎规定的情况下,要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媒体的理解也就是公众的理解。德国检察官会向媒体介绍案件进行情况,但要注意遵守保密事项的规定。

由此可知,德国检察官的职业伦理道德既有原则性的要求,又有具体行为上的规范,这也说明职业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要求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予以遵守。一旦稍有松懈,就会出现一些后果,就像上述例子中的那位法官(在德国,检察官与法官的职业互换非常频繁,不少年轻检察官,干几年就会去当法官)。

事实上,环顾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可以说是各具特色,不但各国检察机关的定位属性不同,机构设置各异,而且检察官所拥有的职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也大相径庭,但各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均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有些甚至是主导作用,因而,有关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却是惊人地相似。在德国,检察官在入职时都要像法官一样宣誓,其内容为:“我宣誓,作为司法官,我将忠于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忠于巴伐利亚州宪法,忠于法律;我将本着良知,尽我所知作出判决,且不畏触犯他人的声誉;我只服务于真相和公正。愿上帝帮助我。”从这一誓言中,也可明白作为一名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只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真相,尽己所能地实现公正,而不必顾及其他因素。可以说,这既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终极目标,也是各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所要求的核心要素。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 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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