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降低“案-件比”做优刑事检察
时间:2019-12-08  作者:肖志飞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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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是检察机关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直观反映,是衡量做优刑事检察层次水平的全新指标体系。通过对检察业务数据背后所反映出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分析,我们发现,涉及“案-件比”的相关数据与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水平息息相关,更是检验刑事检察工作是否做到极致的客观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检察环节,造成“案-件比”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假性退查。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更多案件进入诉讼环节。工作量激增、人均办案量高,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以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缓解办案压力,导致退而不查、流程空转等“假性退查”。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随意性较大。刑诉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作出处理决定,这无疑给检察官自行决定延长此类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增加了“底气”,而实践中由于实质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办案中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新的办案机制和模式不适应。一方面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深入,有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到位,直接影响制度落实;另一方面是捕诉一体机制的优势发挥不充分,实践中基层干警的能力水平与办案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笔者认为,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质效,需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应着力从以下几点做优刑事检察:

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实行捕诉合一,可有效避免重复劳动,有利于检察官对案情和证据的把握更加深入、细致,从而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1)要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坚持及时、主动、全方位介入,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从侦查方向、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权利保障等实体和程序各个方面提出建议,依法、全面、有效引导侦查取证。(2)要规范退回补充侦查。调整退回补充侦查决定权限,规范退查案件审批程序,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需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决定,重大案件由主管检察长决定,倒逼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重点要加强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规范性、说理性,对补充侦查的方向、目的、待查事项和证据标准之间的关系作出细化、明确的说明,确保效率与效果相统一。(3)要注重对捕后侦查活动的监督。实践中,将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规范性要求引入到捕后侦查环节,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将“捕后侦查”当作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对待。尽管在批捕和起诉两个环节的证据标准不同,但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开始关注案件的起诉,在批捕的同时就可以开列比较详细的待查证据清单,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形式督促和引导侦查,从而更好地发挥侦查监督的职能作用。(4)要注重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针对侦查机关常见的执法不规范情形,积极开展诉前引导,通过派员开展业务巡讲、编撰类案取证指引、定期通报案件质量等方式,引导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客观、全面进行,促进侦查人员在证据标准上把“破案”和“庭审”结合起来,从而避免诉讼期限拖延。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检察官必须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办案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促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1)要坚持依法适用、积极适用、主动适用,提升制度运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所有案件的前置程序,以适用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力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全覆盖”。(2)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主导认罪认罚协商。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法定刑和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幅度,并通过释法说理,增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内心自愿性和真实性,促进达成控辩双方的“诉讼合意”。同时,要积极征求被害人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关系修复。(3)要着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精准度。掌握常见量刑情节及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计算方法,遇到疑难复杂案件,通过探讨和交流,达成精准量刑共识,统一量刑尺度,推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规范化。

注重履行检察主导责任,提升检察主导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要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意味着检察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正确、充分履职,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与其他司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关系。(1)要在工作落实中体现政治担当。检察人员应牢固树立整体质量意识,坚持“求极致”的工作标准,把忠诚履职、为民情怀体现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把主导作用发挥在程序分流、案件过滤方面,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感受。(2)要在工作落实中强化释法说理。一方面,要将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讲充分、说透彻,让被监督者“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意见,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是要结合案件实际,寓法于情、融法于理,做好矛盾化解和解释说明工作,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3)要在工作落实中强化能力提升。坚持做学习的有心人,始终保持学习的紧迫感,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以能力提升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作者为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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