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共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
时间:2019-11-20  作者:李勇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日前,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湖北武汉召开。来自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近60余名代表参会。与会代表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理论、司法适用、工作机制等问题展开研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础理论

与会代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从宽的把握、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等进行了讨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配套相协调,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探索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四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认为,认罪认罪从宽制度适用应树立两种理念。一是树立检察官主导作用的理念。二是要树立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卞建林认为,刑法规定的从宽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只能理解为从轻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关于认罪认罚与其他从宽情节的关系,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刘斯凡认为存在包容式和交叉式两种模式,前者如认罪认罚相对于单纯认罪,后者如认罪认罚和自首,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时,不得重复评价。

针对认罪认罚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卞建林认为,相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属于新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刑法上有所体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采取了折中做法,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情节,但不能重复评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齐文远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写入刑法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认定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相关地区得到较好实施。在办案流程简化方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简化讯问流程,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批捕案件取消讯问,由专人进入监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通过将检察官派驻公安机关,利用检警协作配合机制,从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源头上推进简案快办。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方面,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明确值班律师有权全程参与办案人员提审,可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福清市法院推动当地司法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强制法律援助,侦诉审三阶段均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地位,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并建立值班律师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关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卞建林认为,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的产物,刑罚和刑期应当尽可能明确,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和规范化。量刑建议不确定,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缺乏足够的认罪动力;使得庭审控辩审三方产生争议;引发被告人上诉,产生程序反复。谢鹏程指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仅仅关乎精确性,实际上是以量刑建议的方式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参与社会治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赵慧认为,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顺利有效推进的最有力手段。武汉大学教授何荣功认为,要处理好量刑建议权与法院裁判权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能动摇,量刑建议的精准应当首先是检察机关对自身工作质量的要求。

关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主导责任,卞建林认为,检察机关主导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的生命力所在,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内容。齐文远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使检察机关的责任更重,对检察官的素质要求更高,检察机关应当在起诉书或量刑建议中加强释法说理,并完善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武汉大学教授洪浩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检察机关客观义务落地提供了平台,从传统的控辩对抗走向控辩协商,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侦查权力运行的实质审查。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工作机制

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构建,有代表认为以认罪认罚作为刑事案件分流标准,具有观念和现实基础,可操作性强,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反悔而突破捕诉一体的原则。

关于认罪认罚后反悔问题的解决机制,有代表指出,认罪认罚后上诉包括“技术性上诉”“减刑型上诉”“判决超具结型上诉”“判决超预期型上诉”和“投机型上诉”,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也有代表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应随意限制甚至剥夺,可以通过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事前告知机制、强化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属性、对反悔权行使形式、后果进行限制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建议工作机制,有代表认为,表格化精准量刑方法具有操作性强、可复制、可推广等特点,有利于构建精准统一的量刑标准和尺度,同时配套以当事人权益有效保障机制,明确量刑标准,可以有效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也有代表认为,应当完善量刑建议的内部生成机制,强化量刑建议的说理。

与会专家达成以下基本共识: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协商制度,有助于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应扎实落实。

第二,应当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全局的高度加强理解,凝聚共识,形成制度落实的强大合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需要实践经验的交流互鉴。

第四,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主动担当责任,深化刑事案件的分流处置,探索系统化的轻罪案件办理模式,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冉剑侠]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