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立案监督须注重疏通线索渠道
时间:2019-11-19  作者:冯海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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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立案监督规定》”)颁布之后,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立案监督的法律监督作用,立案监督工作推进有了较大突破。但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线索发现难度大,仍是立案监督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变革,打破了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立案监督工作的局面,给检察机关整体立案监督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因此,从办案人员个体出发,提升挖掘立案监督线索的能力,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结合办案实际,笔者认为,疏通线索渠道堵点需要着力于以下三方面:

增强办案中发现线索的能力。主要注重两个方面:1.分类审查。立案监督线索的隐藏方式基于案件种类而各不相同。如侵财类案件,背后或有窝藏、转移、运输、销售赃物等犯罪行为;聚众类案件,幕后或有指挥者和各类“马仔”,如提供作案工具的人、提供交通运输的人、望风帮忙的人。因此,掌握每类案件的特点,总结发现每类案件立案监督线索的方法,能大幅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能力。2.分步技巧。审查阅卷要注重细致,全面掌握犯罪事实有助于发现漏罪漏犯、同案人员降格处理情况。讯问环节应灵活追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到涉案财务的处理情况时,要追问有关掩饰隐瞒犯罪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到作案后外逃情况时,要追问有关包庇、窝赃犯罪的情况。不同环节分步利用不同技巧,旨在将案件的每个环节都纳入立案监督的视野。

用好调查核实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6条规定,检察机关有两项调查核实权力,一是询问权,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向承办民警进行询问。二是复制查阅文书权,查阅、复制公安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笔者认为,强化调查核实权,可以增强心内确信,有助对是否启动立案监督进行准确判断。一是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调查。如检察机关凭调查函,可以向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被调查对象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可以向电信部门调取手机用户登记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等。二是注重全面核实调查对象反映的细节问题。若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可能遗漏重要案件细节,需要向被调查对象进行核实。三是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当前,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义务主要限于“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资料”,如能扩大公安机关的配合调查义务,将促进检察人员调查核实工作进一步推进。

利用互联网思维。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办案人员应将立案监督融入互联网+思维,增强挖掘监督线索的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渠道挖掘监督线索:1.新闻媒体资源。可以从新闻媒体资源中挖掘立案监督线索。如消费者投诉商品的报道,或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案监督线索;捕鱼的有关报道或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监督线索等。2.政府门户网站。如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浙江省在2015年以后的行政处罚案件,检察机关找到自己所在辖区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某一类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定期梳理,能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3.系统内部工具。以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为例,根据系统提示,发现具有线索挖掘价值的判决书,按图索骥,调取具体的卷宗,分析研判,可以找到虚假诉讼罪的线索。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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