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
时间:2019-11-14  作者:曹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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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金融犯罪与职务犯罪交融的犯罪案件时,如何才能达到客观、全面、精准定案的目的?且看——

罪名认定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犯罪出现新的情况,存在一种职务化现象。所谓金融犯罪职务化,是指行为人在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实施了职务性质的犯罪行为,或者以金融业务掩饰职务犯罪,其最终触犯的罪名多为刑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职务犯罪罪名。当前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呈现出了交融的性质,特别是在金融业务属性强的领域和金融活动发达的地区尤为明显。金融犯罪的趋利性与职务犯罪的贪利性在本质上有一定的趋同性,借助职务的便利助推非法金融活动,彼此支撑,各取所需,对金融秩序的危害甚大,此类现象应引起监管与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办理具有极强金融属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人员须拓新审查思路,应在刑法的整体框架内整合职务犯罪罪名与金融犯罪罪名的认知逻辑,以职务犯罪罪名为认定主线,同时深挖金融违法业务活动中衍生出的金融犯罪罪名,达到客观、全面、精准定案的目的。

聚焦“关键少数”,准确认定主要责任人的职务犯罪罪名。复杂的金融犯罪基本以单位形式实施,涉案人员众多,分工复杂,层级叠加。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规避刑事查处的风险常隐身幕后,或通过单线指令的形式让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有关职务犯罪行为;或建构复杂的层级领导关系,设置众多实控关联公司,企图以“防火墙”的方式切割刑事法律关系;或刻意用形式合法的金融交易包装隐藏的职务犯罪,暗度陈仓,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千丝万缕,只承一线,唯聚焦“少数关键”方能高效精准地拿捏住复杂案件的要害。由于此类案件作案周期长,涉案人数众多,办案周期一般也相对较长,立案、报捕、移送起诉时的罪名往往会发生较大变化,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经手办理案件时首先要有聚焦重点关键性嫌疑人的敏锐意识,优先明确案件主要责任人的涉嫌罪名,继而逐步认定其他关联人员的涉嫌罪行。

厘清利益权属分配关系,客观评价关联职务犯罪罪名和衍生金融犯罪罪名。金融业务属性强的职务犯罪流程长,经历的环节较多,主要责任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企及,对内需要通过下属人员或专业的技术人员传递指令和要求,对外需要借助相关合作单位或个人以合同方式通过专门的资金管道进行金融贸易交易。对主要责任人以外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以何种罪名追责,要求检察人员条分缕析,仔细甄别案件中的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予以实事求是的认定:

1.作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人员依其指令实施相关职务性质的操作行为的,如果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客观上也没有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不能认定是共同犯罪。如果下属人员积极参与、帮助主要责任人实施犯罪,参与不法利益分配的,可认定构成相关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

2.以合作伙伴关系开展金融贸易活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能存在关联性职务犯罪或衍生性金融犯罪的可能。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在金融贸易活动的背后暗藏职务犯罪,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出发综合判断此类合作单位或个人与职务犯罪的主要责任人之间主观上有无犯意联络,客观上是否存在利益分配或利益输送,精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1)构成共同职务犯罪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例如在挪用资金(公款)犯罪中,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的,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资金(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如果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只是客观接受、使用挪用款的,不应认定是共犯。(2)虽不构成主要责任人实施的职务犯罪的共犯,但有相应的贿赂行为的,可根据证据与犯罪情节的具体情况考虑认定为相应的行贿犯罪罪名。例如,为获取资金支持或优惠项目,而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贿赂,根据主要责任人的身份可依法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等罪名。(3)既不是职务犯罪的共犯也非行贿犯罪,但实施的金融贸易行为触犯有关金融罪名的,也要追究其相应犯罪人的刑责。例如,为配合主要责任人的职务犯罪,实施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可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人员为向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巨额资金支持,违法发放贷款,后该贷款被主要责任人非法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责任。总之,对衍生出的金融犯罪罪名的认定,要以主要责任人触犯的职务犯罪罪名为主线,抽丝剥茧,逐步发现其他犯罪事实,收集相应证据,准确追责。

及时固定关键证据,佐证特定罪名犯罪构成具体要件。定罪的基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任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都必须要收集、固定相应的证据,将所要证明的事实纳入规范化的罪名要件。办理有金融属性的职务犯罪,无论是认定职务犯罪还是衍生性的金融犯罪,都要有强烈的罪刑法定意识和证据证明的意识,运用证据穿透复杂的“金融专业”外衣,反复比较案件基础事实和刑法条文规范,精准把握行为属性。

1.对主要责任人违反常规调动巨额资金,未经周密论证,规避正常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投资风险性极高的项目,造成巨额亏空,有足够职务犯罪嫌疑的,要紧扣职务犯罪的核心要件,收集关键证据。证据证明的方向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对最终定罪极具关键意义。例如,有借所谓投资之机侵吞巨额资金的,要从证据证明的角度厘清职务行为与侵占资金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违反常规向明显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巨额资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或者主要责任人是否在挪用资金的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2.对有参与共同实施职务犯罪嫌疑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既要从主观方面的协商、谋划等方面收集证据,也要从客观方面的移转资金、投资去向、利润分配等环节全面收集证据,综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证据情况,能够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以职务犯罪共犯论处,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则应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认定是职务犯罪的共犯。

3.对衍生性金融犯罪的认定要相对独立于作为主线的职务犯罪,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与职务犯罪并案处理,也可以分案办理。要深入研判金融行为的违法点,围绕其违法违规之处深入收集证据,以契合相应金融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求,满足刑事追诉的标准。

(作者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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