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的“道”与“术”
时间:2019-11-13  作者:王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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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道”是理念,决定我们办案的方向;“术”是方法,解决我们办案的具体问题。如果方向错误,方法越先进,破坏就越大;尽管方向正确,没有合理的方法照样举步维艰。因此,办案既不能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道”——这样容易走向旁门左“道”;也不能只坐而论“道”,不提高办案能力——这样遇到问题会束手无“术”。

刘哲检察官的这本《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写的就是办案中的“道”与“术”。本书很多文章都曾在自媒体刷屏,特别是“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更成为新法谚。当前,自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多如牛毛,能刷屏的文章多是找到最大公约数,形成最大的同理心共振文章。本书也不例外。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司法要求很清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实现?所有司法人员都在努力,刘哲就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改变理念,多站在当事人的视角思考。这是他的“道”。

近年来,诸如天津气枪案、内蒙古玉米案、深圳鹦鹉案、鸿茅药酒案等一些刑事案件成为社会舆论焦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认定的结果与群众法感情产生重大分歧。如果我们简单地将其归因于需要向群众普法、法律不够完善,就属于没有考虑别人的人生。机械司法之所以称之为“机械”,一方面是在司法技术上,未把司法、常识和法律解释结合好;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带着感情就办案,没有考虑如果自己是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会作何种选择?

在类似案件出现争议时,固然有法律、司法解释跟不上时代的原因,但是司法人员也应躬身自问,难道不是存在司法理念问题和司法能力问题?如湖南陆勇案、内蒙古玉米案、天津气枪案、于欢案的二审等,在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后,司法机关依然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只是结论不同,但人民群众都能接受。恐怕司法人员办案理念改变更加重要。

司法理念如果不转变,习惯于因循守旧、习惯于照本宣科、习惯于一诉了之,就不会有重新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公正的动力。

因此,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应有“如我在诉”的理念:我如果是当事人,当时该如何抉择?是否接受这个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

当然,“别人的人生”不仅包含被告人的人生,也包含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生。如我在诉,既包括要考虑自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会作何种选择,也要考虑自己是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时,在诉讼过程中有何诉求,处理的程序和结果是否能够接受。还要考虑旁观群众、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能否接受。唯如此,站在不同角度全面的考虑问题,才能防止案件处理的简单化,防止丧失客观公正立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不同角度就有不同的感受。同一个案件,犯罪者绳之以法,被害人就感受到公平正义;罚当其罪,被告人就感受到公平正义;违法必究,围观群众就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案件公正处理,可能不同当事人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方式会不同——被害人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可能会如春风般的和煦;被告人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可能会如严冬一般残酷。但,这都是实现了公平正义。

书中除了“道”之外,还有大量具体的“术”描写,更是引起我强烈共鸣。如起诉指控事实滥用“琐事”问题;如公诉人“闷着头念稿”的照本宣科问题;如对证据细节关注不够问题;等等。

目前,检察机关公诉案件仅从无罪案件、撤回起诉案件看,数量不大,但距离精品案件差距很大。书中谈及的起诉指控事实滥用“琐事”问题,实质上是办案人不作为的问题。所谓“琐事”,大多为重要量刑情节——谁有过错?谁激化矛盾?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等情节?这些一方面是重要的事实,属于“术”,需精细化的归纳。同时,这本身也是“道”,体现我们办案人的价值判断——应该表述清楚每个人的是非对错,体现办案机关的臧否立场。

进而言之,每个案件对犯罪事实的归纳,实为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运用。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事实无法落笔,就会发现证据的不足和薄弱之处。如在办理“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时,我足足用五个晚上反复修改起诉书,每天都能发现新的证据细节或者补充新的证据。如第一天我发现,太湖西山岛属于第一批国家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地质公园,在特定环境倾倒属于重要的量刑情节,但无任何证据。在次日及时补充侦查,增加这一情节。但在归纳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时,又发现缺少部分证据,进一步取证后,将数额从开始的1000余万元变更为800余万元。在推敲指控事实过程中,对每一句、每个字核对证据来源,完善细节叙述的过程,必然涉及整体证据的运用。如果不管细节,大而化之,必然降低对证据的要求,导致指控事实不准确。

实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的目标,“道”与“术”,一个也不能少!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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